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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愿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验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积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展木条例规定的工衡保险特 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贵用。 第八章附 则 第大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眼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 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魔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取工的劳动报例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限工因工作道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积业病前2个月平均月嫩费工 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的,按弧统筹地区取工平均工货的300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0%的,按醒统筹地区眼工平均工赏的60%计算。 第大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型成者参黑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工作人员因工作通受事故伤害或者悲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贵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杜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验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盟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围务能批准后 施行。 第大十三条无营业执属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教销登 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成者患眼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 属给予一次性赌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特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 单位使用童工迹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黯偿,赔偿 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特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眼工或者死亡眼工的直系来属就赌偿数额与单位爱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 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赌德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到处理劳动争议的有美规定处理。 第大十四条本条例白印04年1月1日起嫩行。本条例:行前己受到事放伤害暖者患职业病的 取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13年2月28日9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 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 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 施行。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 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 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 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 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 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 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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