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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对航标增设、移动、撤销和改变灯质等异动情况,应做好记 录,并及时上报。 2.3.4重要的干线航道,特别是有海轮和特殊船舶通行的航道, 航道测报应备有标绘航标位置的航道图。山区河流航道可设置雾 情观察哨。 2.3.5对航道尺度、航标异动和航道其他重要变化情况应进行核 查和登记,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航道信息。 2.3.6航道信息宜采用航道通告、通电或互联网的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布。发布的航道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航道设标里程、发光航标里程和分月设标水深; (2)特殊航道的开放与封闭: (3)信号台和绞滩站的开班与收班时间; (4)通航建筑物的停航与复航; (5)航道工程施工对通航的影响; (6)与通航有关的其他航道信息。 2.3.7通航桥孔变更和航道改槽等航道信息应提前1~2天发 布。当航道水深或宽度接近维护标准时,应每日发布航道浅滩段 的水深和宽度信息。 2.3.8在一类和二类维护航道上,可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当日水位 和水情预报。在江面较窄和水位日变幅较大的航道上,可在岸上 设置供船舶直接观读的水尺。 23.9当封冻河流恢复通航时,应对航道进行探测,并对浅滩段 航道尺度和航标设置情况等进行测报和发布。 2.4航道维护管理 2.4.1航道维护区段的划分,应根据河道特性、航道维护类别和 航道网构成等因素,本着既便于统一管理,又适应分类维护需要的 原则确定。 2.4.2一类维护和二类维护的航道,应由专业维护队伍维护,维 护范围和维护标准应相互衔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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