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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 的衍生工具处理 )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 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 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 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 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10 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 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 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 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 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 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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