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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 司法协助概述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 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司法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 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诉讼文书送达给居 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收集在国外的证据: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得到 外国司法机关的承认或者要求外国法院予以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自动将其司法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法院不 能直接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只能通过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因此, 司法协助是顺应社会的国际化发展起来的有助于当事人实现权利的制度,也是国家与国家之 间法律制度互助互利的体现。由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如果缺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司法 协助,在涉及当事人具体权利的实现方式、程序等方面,就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 确立司法协助制度,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和有保障的实现。 (二)司法协助的种类 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与特殊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通常是代为送达文书和调 查取证,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便属于一般司法协助的方式:特殊司法协助即 是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国 家与国家之间的法院根据对方的请求,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法上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为涉及 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可能的帮助。而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表现为:一是代为送达诉讼 文书,二是代为取证,三是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2.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亦即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具体指一国法院依 据其内国立法或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有关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并在必 要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理论上,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都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其主权国家针 对特定的法律争议而作出的,原则上只能在判决国境内有效,而没有域外效力:法院判决只 在其本国内具有效力,现在也不存在必须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一般性国际法原则。只是 作为例外,世界各国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 等的法律效力,并在必要时按内国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因此,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明 确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该国领域内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外国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 在该国领域内强制执行其所属国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决,否则,就构成对该国国家主权的侵 犯。 但从诉讼效益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角度考虑,为了涉外法律关系的安定,及时保护当 事人的权利,有必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判决得不到内国法院的承 认与执行,不仅诉讼各方当事人以前的民商事法律争议没有获得最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述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 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司法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 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诉讼文书送达给居 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收集在国外的证据;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得到 外国司法机关的承认或者要求外国法院予以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自动将其司法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法院不 能直接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只能通过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因此, 司法协助是顺应社会的国际化发展起来的有助于当事人实现权利的制度,也是国家与国家之 间法律制度互助互利的体现。由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如果缺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司法 协助,在涉及当事人具体权利的实现方式、程序等方面,就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 确立司法协助制度,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和有保障的实现。 (二)司法协助的种类 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与特殊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通常是代为送达文书和调 查取证,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便属于一般司法协助的方式;特殊司法协助即 是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国 家与国家之间的法院根据对方的请求,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法上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为涉及 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可能的帮助。而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表现为:一是代为送达诉讼 文书,二是代为取证,三是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2.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亦即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具体指一国法院依 据其内国立法或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有关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并在必 要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理论上,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都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其主权国家针 对特定的法律争议而作出的,原则上只能在判决国境内有效,而没有域外效力;法院判决只 在其本国内具有效力,现在也不存在必须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一般性国际法原则。只是 作为例外,世界各国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 等的法律效力,并在必要时按内国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因此,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明 确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该国领域内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外国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 在该国领域内强制执行其所属国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决,否则,就构成对该国国家主权的侵 犯。 但从诉讼效益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角度考虑,为了涉外法律关系的安定,及时保护当 事人的权利,有必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判决得不到内国法院的承 认与执行,不仅诉讼各方当事人以前的民商事法律争议没有获得最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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