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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诉讼费用方面的损失。所以,承认与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协助的途径 司法协助是基于两种关系而形成的:一是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即国 家与国家之间为了双方的利益,互相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各自为对方提供司法上的便利。这 是国际间常见的司法协助的方式。我国已经与相当多的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并进行了 富有成效的司法协助。二是互惠关系。互惠关系是一种实际的现实司法协助关系。即,国家 与国家之间尽管没有存在关于司法协助的协议,但是,双方基于互惠的目的,互相自愿地给 对方提供方便,这种互惠性司法协助主要在双方对等的基础上实施。即没有单方给予,只有 双方互相给予,互相受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有 两种途径: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通过该途径,即是 通过各国设置的代为协助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转递有关方面代为实施具体的民事诉讼行为: 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通过该途径解决司法协助问题时,主要原因是在 两个国家之间虽然存在外交关系,但是不存在关于司法协助的协议,或者双方都未加入有关 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因此,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通过本国驻外国使领馆的途径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由于是通过本国的使领馆 进行,因此,应将对象局限于本国的公民,而不能擅自向外国公民实施该行为,否则会触犯 外国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同样,外国国家驻中国使领馆要实施同样行为时,也必须遵守中国 的有关规定,只能对本国公民实施有关行为。其次,通过本国使领馆实施有关行为时,必须 遵守驻在国法律,不能违反。最后,不得在驻在国领土上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与国的法 律不同,一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能及于他国的领土,不能依据本国法律在他国实施相关行 为。所以,《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还规定,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 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上述情况外,未经中国主 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及其 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 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 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 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应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 殊形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二、域外调查取证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内容及根据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为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 讼证据的行为。它可以是直接提取证据,也可以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 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进行取证。域外调查取证包括如下内容:(1)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2)提取与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3)对 事实或书证的真实性进行调查:(4)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和检验等。涉外民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诉讼费用方面的损失。所以,承认与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协助的途径 司法协助是基于两种关系而形成的:一是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即国 家与国家之间为了双方的利益,互相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各自为对方提供司法上的便利。这 是国际间常见的司法协助的方式。我国已经与相当多的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并进行了 富有成效的司法协助。二是互惠关系。互惠关系是一种实际的现实司法协助关系。即,国家 与国家之间尽管没有存在关于司法协助的协议,但是,双方基于互惠的目的,互相自愿地给 对方提供方便,这种互惠性司法协助主要在双方对等的基础上实施。即没有单方给予,只有 双方互相给予,互相受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1 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有 两种途径: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通过该途径,即是 通过各国设置的代为协助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转递有关方面代为实施具体的民事诉讼行为; 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通过该途径解决司法协助问题时,主要原因是在 两个国家之间虽然存在外交关系,但是不存在关于司法协助的协议,或者双方都未加入有关 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因此,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通过本国驻外国使领馆的途径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由于是通过本国的使领馆 进行,因此,应将对象局限于本国的公民,而不能擅自向外国公民实施该行为,否则会触犯 外国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同样,外国国家驻中国使领馆要实施同样行为时,也必须遵守中国 的有关规定,只能对本国公民实施有关行为。其次,通过本国使领馆实施有关行为时,必须 遵守驻在国法律,不能违反。最后,不得在驻在国领土上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与国的法 律不同,一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能及于他国的领土,不能依据本国法律在他国实施相关行 为。所以,《民事诉讼法》第 261 条还规定,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 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上述情况外,未经中国主 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2 条的规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及其 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 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 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3 条的规定,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 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应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 殊形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二、域外调查取证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内容及根据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为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 讼证据的行为。它可以是直接提取证据,也可以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 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进行取证。域外调查取证包括如下内容:(1)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2)提取与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3)对 事实或书证的真实性进行调查;(4)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和检验等。涉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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