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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并不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能力,如复议申请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处理权限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是否应成为行政诉讼的 前置阶段或前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如果无需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是否可以对行政行 为作出最终裁决,而排除法院的审查和裁决 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一)坚持司法最终原则,即行政复议并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对行政争议如何解决,由司法机 关决定。(二)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行政复议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我国法律 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有以下几种: 其一,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相对人在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前 必须先向行政复议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法院起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9条的规定。 其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已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得再通 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根据司法最终原则,如果选择了行政诉讼,不能再回到行政复议程序, 即“单项选择”。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和《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的 其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相对人自由选择,即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如不服还可以提 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选择诉讼后则不能再回到行政复 议。如《海关法》第53条的规定 其四,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也不得提起行政诉 讼,即复议排除诉讼。只有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才能 有效地排斥行政诉讼救济手段。如《商标法》第22条的规定,《专利法》第43条第3款的 规定。 其五,法律规定可不经过行政复议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34条的规定。 其六,法律规定不明确,只规定行政复议,没有规定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 于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节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行 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它具有下 列基本特征 1、行政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家责任,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行政主体及其工 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包括行政侵 权损害后果归属于国家,由国家来承受。行政侵权损害行为在本质上亦属一种国家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费用不是由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来承担,而是由国家财政 列支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行政赔偿是因行政侵权行为所引致的损害赔偿。行政侵权损害是因,行政赔偿是果 离开了行政侵权损害行为,行政赔偿就不可能发生。国家虽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但引起行 政赔偿后果的行政侵权行为并不是由国家实施的,它是由具体的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实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第193页《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第193页 规定,并不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能力,如复议申请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处理权限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是否应成为行政诉讼的 前置阶段或前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如果无需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是否可以对行政行 为作出最终裁决,而排除法院的审查和裁决。 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一)坚持司法最终原则,即行政复议并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对行政争议如何解决,由司法机 关决定。(二)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行政复议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我国法律 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有以下几种: 其一,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相对人在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前, 必须先向行政复议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法院起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9 条的规定。 其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已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得再通 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根据司法最终原则,如果选择了行政诉讼,不能再回到行政复议程序, 即“单项选择”。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5 条的规定和《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的 规定。 其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相对人自由选择,即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如不服还可以提 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选择诉讼后则不能再回到行政复 议。如《海关法》第 53 条的规定。 其四,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也不得提起行政诉 讼,即复议排除诉讼。只有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才能 有效地排斥行政诉讼救济手段。如《商标法》第 22 条的规定,《专利法》第 43 条第 3 款的 规定。 其五,法律规定可不经过行政复议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 34 条的规定。 其六,法律规定不明确,只规定行政复议,没有规定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 于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行 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它具有下 列基本特征: 1、行政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家责任,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行政主体及其工 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包括行政侵 权损害后果归属于国家,由国家来承受。行政侵权损害行为在本质上亦属一种国家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费用不是由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来承担,而是由国家财政 列支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行政赔偿是因行政侵权行为所引致的损害赔偿。行政侵权损害是因,行政赔偿是果, 离开了行政侵权损害行为,行政赔偿就不可能发生。国家虽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但引起行 政赔偿后果的行政侵权行为并不是由国家实施的,它是由具体的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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