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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种证明又起着证明代理权存在的作用,容易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按照表见代理的 理论,本人仍应对此负责。因此,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在代理权消灭或撤回时,代理人应 将授权证书交还给授权者,不得留置。被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原代理人交还授权证书。违反此 项义务,致被代理人受有损失的,代理人应负赔偿责仼。代理人如果拒绝交还授权证书,被 代理人可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对此还缺乏相应规定。 第三节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的本质 关于代理行为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本人行为说,认为本人是行为人,代理人不过是本人手足的延长部分 (2)共同行为说,认为代理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共同行为 3)代理人行为说,认为行为人是代理人,只是其效果归属于本人 (4)统一要件说,认为本人的代理权授予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一个法律行为, 本人是其行为的主体。 其中第三种观点为现代多数国家的通说,第四种观点为现代一些学者所倡导。 上述关于代理本质的几种观点均有不能解释之处。 “本人行为说”,首先忽视了代理制度存在的宗旨,即扩张或弥补本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之不足或缺陷,如果认为代理行为即本人的行为,代理制度本身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成了 疑问:其次,它混淆了代理与传达的界限,与代理的实际情况不符:最后,它也无法解释法 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共同行为说”不仅无法解释法定代理,而且也无法解释作为共同行为人之一的代理人, 为何并不承受由共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代理人行为说”同样无法解释既然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为何代理人并不承受代理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而应直接归属于本人 “统一要件说”也只能解释意定代理。严格说来,代理行为从实际上或形式上来看确实是 代理人对外直接实施的,但它又与代理人自身的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代理人是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并受被代理人利益的制约实施代理行为的,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将代理人实际 实施的代理行为视为是被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代理行为成立要件的种类及其关系 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般成立要件,是指代理行为既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就应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成 立要件。 特别成件,是指代理行为作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应具备民事法律行 为立要件之外,还应特别具备的成立要件 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即可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又具备特别成立要件,方可成 立代理行为。反之,如果不具备特别成立要件,仅具备一般成立要件,虽然不能成立代理行 为,但仍可成立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代理行为只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只对代理人法律效果;如果同时具备特别有效要件 即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二)代理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代理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为: (1)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代理行为非本人的行为,而是代理人的行为, 因而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即须代理人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并表示之或者受而此种证明又起着证明代理权存在的作用,容易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按照表见代理的 理论,本人仍应对此负责。因此,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在代理权消灭或撤回时,代理人应 将授权证书交还给授权者,不得留置。被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原代理人交还授权证书。违反此 项义务,致被代理人受有损失的,代理人应负赔偿责任。代理人如果拒绝交还授权证书,被 代理人可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对此还缺乏相应规定。 第三节 代理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本质 关于代理行为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本人行为说,认为本人是行为人,代理人不过是本人手足的延长部分; (2)共同行为说,认为代理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共同行为; (3)代理人行为说,认为行为人是代理人,只是其效果归属于本人; (4)统一要件说,认为本人的代理权授予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一个法律行为, 本人是其行为的主体。 其中第三种观点为现代多数国家的通说,第四种观点为现代一些学者所倡导。 上述关于代理本质的几种观点均有不能解释之处。 “本人行为说”,首先忽视了代理制度存在的宗旨,即扩张或弥补本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之不足或缺陷,如果认为代理行为即本人的行为,代理制度本身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成了 疑问;其次,它混淆了代理与传达的界限,与代理的实际情况不符;最后,它也无法解释法 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共同行为说”不仅无法解释法定代理,而且也无法解释作为共同行为人之一的代理人, 为何并不承受由共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代理人行为说”同样无法解释既然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为何代理人并不承受代理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而应直接归属于本人。 “统一要件说’’也只能解释意定代理。严格说来,代理行为从实际上或形式上来看确实是 代理人对外直接实施的,但它又与代理人自身的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代理人是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并受被代理人利益的制约实施代理行为的,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将代理人实际 实施的代理行为视为是被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代理行为成立要件的种类及其关系 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代理行为既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就应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成 立要件。 特别成件,是指代理行为作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应具备民事法律行 为立要件之外,还应特别具备的成立要件。 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即可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又具备特别成立要件,方可成 立代理行为。反之,如果不具备特别成立要件,仅具备一般成立要件,虽然不能成立代理行 为,但仍可成立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代理行为只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只对代理人法律效果;如果同时具备特别有效要件, 即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二)代理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代理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为: (1)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代理行为非本人的行为,而是代理人的行为, 因而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即须代理人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并表示之或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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