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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通常为无效的行为 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对于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以 本人的名义受领自己本身的意思表示。双方代理,指代理人一身而同时兼任双方事人的代理 人。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不仅违背了代理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且也可能有损于被代理人的 利益,因而为各国或地区立法所禁止。但如已经征得了本人同意、专为履行债务、使本人纯 获利益的或事后被本人追认,仍应为有效。 第9章节行使代理权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doc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有共谋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类行为因欠 缺合法性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因而是无效的。同时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依我国《民 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因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权的消灭 (一)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依《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权是否消灭的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一般应消灭,但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 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 完成的 此外,基于合伙、承揽、企业内部组织关系或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权,原则上随 其基本法律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意味着代理人代理资格的丧失。在代理权消灭后,原代理人如果仍以本 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但是,代理权的消灭,不得以此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代理权消灭,则代理人无代理权。但在委托代理中,于授权时多授予委任状或其他证书,(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通常为无效的行为 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对于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以 本人的名义受领自己本身的意思表示。双方代理,指代理人一身而同时兼任双方事人的代理 人。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不仅违背了代理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且也可能有损于被代理人的 利益,因而为各国或地区立法所禁止。但如已经征得了本人同意、专为履行债务、使本人纯 获利益的或事后被本人追认,仍应为有效。 第 9 章节\行使代理权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doc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有共谋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类行为因欠 缺合法性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因而是无效的。同时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依我国《民 法通则》第 66 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因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权的消灭 (一)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依《民法通则》第 69 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权是否消灭的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一般应消灭,但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 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 完成的 此外,基于合伙、承揽、企业内部组织关系或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权,原则上随 其基本法律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 70 条的规定.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意味着代理人代理资格的丧失。在代理权消灭后,原代理人如果仍以本 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但是,代理权的消灭,不得以此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代理权消灭,则代理人无代理权。但在委托代理中,于授权时多授予委任状或其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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