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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授予行为常与其基本法律关系相结合,那么,二者的关系如何呢?《德国民法典》 基本上采纳了拉邦德所倡的无因原则,日本和我国合湾地区“民法”虽仿效德国民法,然关于 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采取无因性原则却颇有争议。 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从平衡保护被代理 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出发,我国民事立法可采有因说,但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时,善意 第三人可依表见代理规则主张权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行使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代理行为的行使,是以代理权为基础的,代理权限的范围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所 确定,因而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视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其 法律效果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 代理人超越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 力,而由此造成被代理人的经济损失,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代理人委托事项 违法时,代理人应拒绝代理,否则依《民法通则》第67条的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负 连带责任。 2.行使代理权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 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 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观利益,即是否尊重本人的意思:对于法定代 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即是否客观上有利于本人 但是,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能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择手段,不能实施违 法行为,依《民法通则》第67条的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行使代理权应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 代理人为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 勉 首先,代理人必须认真工作,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无肇代理 中,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 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其次,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转托 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除经指定机关同意,悯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在委托代理中,非 经本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代理人不得转委托第三人代替自己行使代理权 最后,代理人应尽报告与保密的义务。如果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没有尽到职责所要求 的谨慎和勤勉,即不履行职责,依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若给被代理人造成损 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使代理权的限制——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限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利益而 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常与其基本法律关系相结合,那么,二者的关系如何呢?《德国民法典》 基本上采纳了拉邦德所倡的无因原则,日本和我国合湾地区“民法”虽仿效德国民法,然关于 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采取无因性原则却颇有争议。 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从平衡保护被代理 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出发,我国民事立法可采有因说,但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时,善意 第三人可依表见代理规则主张权利。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行使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代理行为的行使,是以代理权为基础的,代理权限的范围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所 确定,因而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视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其 法律效果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 限。 代理人超越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 力,而由此造成被代理人的经济损失,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代理人委托事项 违法时,代理人应拒绝代理,否则依《民法通则》第 67 条的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负 连带责任。 2.行使代理权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 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 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观利益,即是否尊重本人的意思;对于法定代 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即是否客观上有利于本人。 但是,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能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择手段,不能实施违 法行为,依《民法通则》第 67 条的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行使代理权应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 代理人为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 勉。 首先,代理人必须认真工作,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无肇代理 中,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 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其次,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转托 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除经指定机关同意,悯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在委托代理中,非 经本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代理人不得转委托第三人代替自己行使代理权 最后,代理人应尽报告与保密的义务。如果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没有尽到职责所要求 的谨慎和勤勉,即不履行职责,依我国《民法通则》第 66 条的规定,若给被代理人造成损 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使代理权的限制——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限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利益而 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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