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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1980) 教学方法提示栏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个人所得税法(1993)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 、纳貌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 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 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 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自2000年 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因而,在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上,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 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在实际生活中,要求:在理解的基 自然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否在一国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有无住所, 础上重点掌握 情况各异,在税收上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 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即指习惯性 住所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居住地,惯性居 标准 住”是指个人因学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习工作探宾等 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原因消除以后,没 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有理由在其他她方 国公民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 继续居图时,所要 的居住地,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 致 回到的地方,不 是指实际居住或在 住所分为水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上述佳所通常是指水久性住某一个待定内 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 的居住地个人所得税法(1980)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 个人所得税法(1993)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 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 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 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因而,在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上,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 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在实际生活中, 自然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否在一国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有无住所, 情况各异,在税收上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 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 标准。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 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 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 国公民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 的居住地,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 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上述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住 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 教学方法提示栏: 要求:在理解的基 础上重点掌握。 住所:即指习惯性 居住地,“习惯性居 住”是指个人因学 习、工作、探亲等 原因消除以后,没 有理由在其他地方 继续居留时,所要 回到的地方,而不 是指实际居住或在 某一个特定时期内 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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