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法 、钦学目标 通过本章教学,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及 纳税义务: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同时也为将来的 个人理财作好理论准备。 、钦学量及难痕 1.理解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2.掌握各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3.理解并掌握个人所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敏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10课时,其中课堂讲授8课时,习题及讲解2课时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教学,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及 纳税义务;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同时也为将来的 个人理财作好理论准备。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理解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2.掌握各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3.理解并掌握个人所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 10 课时,其中课堂讲授 8 课时,习题及讲解 2 课时
个人所得税法(1980) 教学方法提示栏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个人所得税法(1993)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 、纳貌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 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 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 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自2000年 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因而,在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上,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 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在实际生活中,要求:在理解的基 自然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否在一国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有无住所, 础上重点掌握 情况各异,在税收上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 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即指习惯性 住所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居住地,惯性居 标准 住”是指个人因学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习工作探宾等 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原因消除以后,没 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有理由在其他她方 国公民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 继续居图时,所要 的居住地,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 致 回到的地方,不 是指实际居住或在 住所分为水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上述佳所通常是指水久性住某一个待定内 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 的居住地
个人所得税法(1980)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 个人所得税法(1993)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 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 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 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因而,在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上,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 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在实际生活中, 自然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否在一国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有无住所, 情况各异,在税收上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 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 标准。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 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 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 国公民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 的居住地,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 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上述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住 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 教学方法提示栏: 要求:在理解的基 础上重点掌握。 住所:即指习惯性 居住地,“习惯性居 住”是指个人因学 习、工作、探亲等 原因消除以后,没 有理由在其他地方 继续居留时,所要 回到的地方,而不 是指实际居住或在 某一个特定时期内 的居住地
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教学方法提示栏 条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 习惯性住所标准。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丨 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 内居住的,则中国就为该境外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确定其居民归属的 判定标准。 居住时间是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 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而是较频繁地来往于境 内各地之间,或因业务需要时常更换住处,这样,就无法用住所标准来判 断和划分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而实际上,恰恰可能是这种人在境内外从事 个人活动较多,需要按居民身份征税调节。在各国对个人所得长期征税的 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衡量其是否是居民的居住时间标 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 注意365 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各国不尽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 日是一个公历年度 为时间标准,达到这标准的个人即为中国居民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内,且的房境不 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打减天数 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上述两个判定标准是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具备或达到其中任何 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中国居民。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提,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 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条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 习惯性住所标准。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 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 内居住的,则中国就为该境外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确定其居民归属的 判定标准。 居住时间是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 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而是较频繁地来往于境 内各地之间,或因业务需要时常更换住处,这样,就无法用住所标准来判 断和划分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而实际上,恰恰可能是这种人在境内外从事 个人活动较多,需要按居民身份征税调节。在各国对个人所得长期征税的 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衡量其是否是居民的居住时间标 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 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各国不尽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即以居住满一年 为时间标准,达到这标准的个人即为中国居民。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 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上述两个判定标准是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具备或达到其中任何 一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中国居民。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提,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 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时间 365 日是一个公历年度 内,且临时离境不 扣减天数
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教学方法提示栏 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居住期间临时离境, 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 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开始就来源于 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 不适用这项规定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只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 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 较多。为了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 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分别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 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企业、机构任职 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 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 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二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 续或累计工作或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累计居住超过183天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 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 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职 务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需纳税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涉及到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 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 过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 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居住期间临时离境, 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 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开始就来源于 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 不适用这项规定。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只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 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 较多。为了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 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分别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工作不超过 90 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 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 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企业、机构任职、 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 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 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二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 续或累计工作或超过 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累计居住超过 183 天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 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 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职 务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需纳税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涉及到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 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 过 90 日或 183 日后的次月 7 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教学方法提示栏:
个人所得来源的确定 教学方法提示栏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 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 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 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 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 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 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 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注 ①住所:即指习惯性居住地,“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 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 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 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 不超过90日的离境。 ③我国在判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 辖权。 ④我国税法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判定中国居民身
3、个人所得来源的确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 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 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 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 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 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 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 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注: ○1 住所:即指习惯性居住地,“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 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 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2 “满 1 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 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 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3 我国在判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 辖权。 ○4 我国税法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判定中国居民身 份。 教学方法提示栏:
教学方法提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满1年的个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 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讣来源的确鬼 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定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 2.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3.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4.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的地点 5.财产租赁所得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单位所在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地 三、应税所得项目及觀率 1.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3.对企事业单位的(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一同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视同个体工商户的 产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20%(分档加成应税所得≤20000元:20% 20000元<〈应税所得≤50000元:30%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满 1 年的个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 ......,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 .....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 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定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 2.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3.劳务报酬所得 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4.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 实现转让的地点 5.财产租赁所得 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单位所在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地 三、应税所得项目及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3.对企事业单位的 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 视同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 视同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20%(分档加成) 应税所得≤20000 元:20% 20000 元<应税所得≤50000 元:30% 教学方法提示栏:
应税所得>50000:40%教学方法提示栏 指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5.稿酬所得 20%(减征30% 要求:重点掌握各 6.其他所得—20% 税率的适用范围 四、疝纳税所得敏的确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额—1600元或4800元) 须经税务机关核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年收入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 侧题: 某人体工商户全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10万元,成本为4万元,费 用为7500元,损失为2500元。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额。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7500-2500=50000元 应纳税额=50000*30%-4250=10750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收入额一必要的费用) 每月800元 按承包合同分得的经营利润或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要求:特别注意掌 例题: 握对企事业单位的 李某从3月份起承租一印刷厂,合同规定定额上交承租费6万元。当 承包、承租经营所 年承租经营利润15万元,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4。95万元。计算其应 得的纳税问题,分 纳个人所得税额。 清纳税义务人和纳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150000-60000-49500-800*12=32500元 税方法。 应纳税额=32500*30%-4250=5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000,定额减除800元/每次 每次收入4000元,减除20% 见(三) 侧题: 某演员签约参加营业性演出一个月,共演八场,每场酬金10000元
应税所得>50000 元:40% 指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5.稿酬所得 20%(减征 30% 6.其他所得 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额—1600 元或 4800 元) 须经税务机关核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年收入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例题: 某人体工商户全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 10 万元,成本为 4 万元,费 用为 7500 元,损失为 2500 元。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额。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7500-2500=50000 元 应纳税额=50000*30%-4250=10750 元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收入额—必要的费用) 每月 800 元 按承包合同分得的经营利润..或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例题: 李某从 3 月份起承租一印刷厂,合同规定定额上交承租费 6 万元。当 年承租经营利润 15 万元,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4。95 万元。计算其应 纳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150000-60000-49500-800*12=32500 元 应纳税额=32500*30%-4250=5500 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000 元,定额减除 800 元/每次.. 每次..收入 4000 元,减除 20% 参见(三) 例题: 某演员签约参加营业性演出一个月,共演八场,每场酬金 10000 元, 教学方法提示栏: 要求:重点掌握各 税率的适用范围 要求:特别注意掌 握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承租经营所 得的纳税问题,分 清纳税义务人和纳 税方法
该演员本月共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0元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教学方法提示栏 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应纳税额=64000*40%-7000=18600元 5.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收入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减除任何费用|注意:附加减除费 (二)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用的适用范围。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外藉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外藉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适用附加扣除标准的人员 2.标准: 在减除8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附加减除32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侧题 某外商在中国境内居住3年,1998年12月,他在中国境内某公司 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取得投资股票股息4000元,红利13000元, 另外转让其拥有的汽车一辆,取得转让收入13000元,按规定可以扣 除购进价格和其它有关费用80000元,卖出时交付手续费500元, 该外商自行申报纳税。度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1)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000-4000)=1000元 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 (2)股息、红利应纳税额=(4000+130000)*20%=3400元 (3)财产转让应纳税额=(13000080000-5000=45000) *20%=9000元 (4)共应纳税额=75+3400+9000=12475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为什么要确定每次收入?)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该演员本月共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80000 元。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 元 应纳税额=64000*40%-7000=18600 元 5.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减除任何费用 (二)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1.范围: ○1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外藉人员; ..... ○2 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外藉专家 ....; ○3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 人; ○4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适用附加扣除标准的人员。 2.标准: 在减除 800 元的基础上,每月再附加减除 3200 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例题: 某外商在中国境内居住 3 年,1998 年 12 月,他在中国境内某公司 取得工资收入 5000 元,取得投资股票股息 4000 元,红利 13000 元, 另外转让其拥有的汽车一辆,取得转让收入 130000 元,按规定可以扣 除购进价格和其它有关费用 80000 元,卖出时交付手续费 5000 元, 该外商自行申报纳税。度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1)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000-4000)=1000 元 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000*10%-25=75 元 (2)股息、红利应纳税额=(4000+130000)*20%=3400 元 (3)财产转让应纳税额=(130000-80000-5000=45000) *20%=9000 元 (4)共应纳税额=75+3400+9000=12475 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为什么要确定每次收入?) 1.劳务报酬所得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附加减除费 用的适用范围
属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月内取得的教学方法提示栏 收入为一次 要求:理解规定每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次收入的原因,掌 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握每次收入的确定 (与每次印刷相区别 方法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5.其他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重点掌握 五、税收优高 1.国债和国家发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只免前不免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孝) 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 对在中国境内 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无住所的个的减 免税优惠 2、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及教育储蓄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 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 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 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属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 以一月内取得的 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与每次印刷相区别)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 次 4.财产租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5.其他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五、税收优惠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 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及教育储蓄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 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 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 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教学方法提示栏: 要求:理解规定每 次收入的原因,掌 握每次收入的确定 方法。 重点掌握: 1.国债和国家发 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税(企业所得税 只免前者不免后 者) 2.对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的个人的减 免税优惠
10、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 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教学方法提玩栏 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 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 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 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 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 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兔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
10、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 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 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 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 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 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批准可以减 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三)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 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 教学方法提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