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钦学目禄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构成、税率和税收优 惠,掌握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钦学量点及难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 3、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三、钦总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6课时,其中授课5课时,课堂练习及讲解1课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构成、税率和税收优 惠,掌握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 3、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 6 课时,其中授课 5 课时,课堂练习及讲解 1 课时;
教学方法提示栏 纳税人和税对 企业所得税与 (一)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国企业所得税有很 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大的类似性,在本 章授过程中,要特 1、外商投资企业 别注意二者的相互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比较,在辨析中记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 司。依照我国按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居民公司身份的标准,合营企业是我 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是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 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 的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属于一种契约式的合营方式,可以依法取得中国 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 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对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税收;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由合作 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照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纳税 即参加合作的外方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 参加合作的中方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3)外资企业 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在税收上 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外国企业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 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 司。依照我国按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居民公司身份的标准,合营企业是我 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是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 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 的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属于一种契约式的合营方式,可以依法取得中国 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 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对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税收;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由合作 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照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纳税。 即参加合作的外方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 参加合作的中方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3)外资企业 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在税收上 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外国企业 教学方法提示栏: 企业所得税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有很 大的类似性,在本 章授过程中,要特 别注意二者的相互 比较,在辨析中记 忆
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数学方法提示拦 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特别注意外国 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地说,外国企业是依照境外某 国法律组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属于外国的企业法人。外国 业在中国境内夫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设立机构、场所而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 (1)生产、经营机构 得的含义及具体内 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容。(其纳税方法及 税率较其他所得不 (2)生产、经营场所 局) 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 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注意这里所指机 (3)营业代理人 构、场所的含义 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①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 商品 ②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 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③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虽然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却从 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 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以取得所得的外国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 务人 注意三个问题 1.包括两个大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求能够正确分辨: 主要从登记注册地进行区分) 2、外国企业中,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有机构、场所两种情况,若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者均需向中国
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地说,外国企业是依照境外某 国法律组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属于外国的企业法人。外国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1)生产、经营机构 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生产、经营场所 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 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3)营业代理人 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① 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 商品。 ② 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 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③ 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虽然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却从 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 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以取得所得的外国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 务人。 注意三个问题: 1.包括两个大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求能够正确分辨: 主要从登记注册地进行区分) 2、外国企业中,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有机构、场所两种情况,若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者均需向中国 教学方法提示栏: 特别注意外国 企业在中国境内未 设立机构、场所而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 得的含义及具体内 容。(其纳税方法及 税率较其他所得不 同) 注意这里所指机 构、场所的含义
政府纳税,但二者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视其教学方法提示栏 核算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纳税 A.一般(不统一核算):分别进行纳税 合作中方—岘视同内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纳税 合作外方。视同外国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计算纳税: 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B.特殊(共同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统一纳税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 纳税 注意区分法人居 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民和非居民的纳税 (二)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义务 1.所得有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之分,二者的区别不在于所得的取得地不 同,而在于所得的来源地不同。我国政府仅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有征 税权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负担的纳税义务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一→就其境内、境外所 得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境内所得向 中国政府缴税 企业所得税(包括 二、税事 地方所得税)与预 提所得税征收的基 1.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 础不同。企业所得 税征收时所指的所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 地方所得税\指扣除成本、费 用等后的所得,而 可以是该机构、场所直接取得的 预提所得税征收时 所得也可以是与该机构、场所有 所指的所得则不允 实际联系的所得 许在税前扣除任何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有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成本费用 或虽设立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得
政府纳税,但二者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视其 核算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纳税: A.一般(不统一核算):分别进行纳税 合作中方 视同内资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纳税; 合作外方 视同外国企业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计算纳税; 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 B.特殊(共同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统一纳税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 纳税; 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 (二)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所得有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之分,二者的区别不在于所得的取得地不 同,而在于所得的来源地不同。我国政府仅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有征 税权。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负担的纳税义务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境外所 得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仅就其境内所得向 中国政府缴税 二、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 30%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 地方所得税 3% 可以是该机构、场所直接取得的 所得也可以是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有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或虽设立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得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区分法人居 民和非居民的纳税 义务。 企业所得税(包括 地方所得税)与预 提所得税征收的基 础不同。企业所得 税征收时所指的所 得指扣除成本、费 用等后的所得,而 预提所得税征收时 所指的所得则不允 许在税前扣除任何 成本费用
预提所得税20% 教学方法提示栏 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应由总机构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企 业所得税税率;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所取得的利润应按 该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不应再按利润的归 属地适用税率。 成本费用的列支 三、应纳税所得呶的讣算 与扣除是企业所得 税的重点内容,要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同) 重点掌握。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般情况下,仍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 1、对企业下列经营业务收入可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 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 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教学方法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因本章内容与上 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章非常类似,因此 教学过程中对相关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 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规定不再一一举 例,而采用综合举 2、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其收入额的确定方法例的方式,加强学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原油/生对综合问题的分 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析和解决能力。 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 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 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
预提所得税 20% 3.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应由总机构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企 业所得税税率;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所取得的利润应按 该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不应再按利润的归 属地适用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同)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 1、对企业下列经营业务收入可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 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 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 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 超过 1 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其收入额的确定方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原油 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 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 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 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 教学方法提示栏: 成本费用的列支 与扣除是企业所得 税的重点内容,要 重点掌握。 教学方法: 因本章内容与上 章非常类似,因此, 教学过程中对相关 规定不再一一举 例,而采用综合举 例的方式,加强学 生对综合问题的分 析和解决能力
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教学方法提示栏 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 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3)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要求:在理解中记 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忆 3、确定企业收入总额或应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 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5)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 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 应纳税清算所得 (6)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 入,减除与上述其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业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 减免税优惠期获利年度的开始。 (7)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 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 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8)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得的发 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 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
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 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可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 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3)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 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3、确定企业收入总额或应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 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5)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 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 应纳税清算所得。 (6)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 入,减除与上述其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业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 减免税优惠期获利年度的开始。 (7)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 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 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8)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得的发 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 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 教学方法提示栏: 要求:在理解中记 忆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教学方法提示栏 (9)在以合理经营为目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 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 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 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 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 得税。 10)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 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 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 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种佣金、差价、 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的 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收入的10% (11)从事咨询业务(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税务等)收入的 确定,按以下原则进行。 ①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 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 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 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 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 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 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 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③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 其所取得收入我国不予征税 ④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 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 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9)在以合理经营为目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 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 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 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 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 得税。 (10)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 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 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 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种佣金、差价、 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的 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收入的 10%。 (11)从事咨询业务(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税务等)收入的 确定,按以下原则进行。 ①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 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 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 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 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 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 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 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 60%。 ③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 其所取得收入我国不予征税。 ④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 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 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教学方法提示栏:
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教学方法提示拦 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 国境内客户的,划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 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⑤)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 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分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 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⑥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 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 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⑦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 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安排有 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 应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 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 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 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可冲减企业 退款当期的收入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内容、方法和程序不尽一致。对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有规定 1、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十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一营 业外支出 2、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
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 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 国境内客户的,划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 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 60%。 ⑤)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 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分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 50%为标准, 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⑥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 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 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⑦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 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安排有 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 应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 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 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 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 5 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可冲减企业 退款当期的收入。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内容、方法和程序不尽一致。对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有规定。 1、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 业外支出 2、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 教学方法提示栏:
支出 教学方法提示栏 3、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以上各行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各项目的计算方 ,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准予列支的项目(指税前列支) 1.管理费列支问题 A.分支机构 蔥机构(应与生产、经营有关,且标准必须 合理),可以列支 B.企业向其关联机构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C.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的管理费在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列支: 注意与企业所得 ①有关部门必须向企业实际提供了服务 税中的业务招待费 ②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标准或正常价格支付 的区别 利息(与内资企业相同,从略) 3.交际应酬费 A.根据交际应酬费发生的原因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种标准列支 ①与销售货物有关的(销货净额的5‰(1500万元以下)、3‰ (1500万元以上)) ②与其它收入有关的(业务收入总额的10‰(500万元以下) 5%‰(500万元以上)) 注:所谓销货净额是指扣除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余额:所谓业 务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销货净额) B.计算方法与内资企业相同(采用累进计算法) 例题: 某中外合资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为3200万元,其中,销货退回 50万元,销售折扣40万元,该企业发生交际应酬费20万元,计算该 企业可列支交际应酬费多少? 答案:全年销货净额为3200-50-40=3110万元 可列支的交际应酬费限额为=1500*5%‰+(3110-1500)*3 12.33万元
支出 3、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以上各行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各项目的计算方 法,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准予列支的项目(指税前列支) 1.管理费列支问题: A.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与生产、经营有关,且标准必须 合理),可以列支。 B.企业向其关联机构 ....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C.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的管理费在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列支: ①有关部门必须向企业实际提供了服务 ②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标准或正常价格支付 2.利息(与内资企业相同,从略) 3.交际应酬费 A.根据交际应酬费发生的原因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种标准列支: ①与销售货物有关的(销货净额的 5‰(1500 万元以下)、3‰ (1500 万元以上)) ②与其它收入有关的(业务收入总额的 10‰(500 万元以下)、 5‰(500 万元以上)) 注:所谓销货净额是指扣除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余额;所谓业 务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销货净额) B.计算方法与内资企业相同(采用累进计算法) 例题: 某中外合资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为 3200 万元,其中,销货退回 50 万元,销售折扣 40 万元,该企业发生交际应酬费 20 万元,计算该 企业可列支交际应酬费多少? 答案:全年销货净额为 3200-50-40=3110 万元 可列支的交际应酬费限额为=1500*5‰+(3110-1500)*3‰ =12.33 万元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与企业所得 税中的业务招待费 的区别
4.工资和福利费 教学方法提示栏 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据实列支。(无计税工资标准) 5.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见教材226-227页,从略) 坏账准备(见教材227-228页,从略 7.对外捐赠 A.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据实列支(无列支限额,但必须为境内) 非公益、救济性不得列支 B.企业资助给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据实 列支 8.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9.技术开发费(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基本相同,从略) (五)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的项目 详见教材229-230页,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资本的利息是指企业注册资本的利息 2.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前述管理费相区别) (六)对若干专门行业或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 1.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其投资价值与原资产账面 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特殊情况下,也可分 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 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此时,对从投资的 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与该投资有关的费用及损失 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股票或股权 ①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损失)应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 ②外国企业 A.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
4.工资和福利费 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据实列支。(无计税工资标准 .......) 5.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见教材 226-227 页,从略) 6.坏账准备(见教材 227-228 页,从略) 7.对外捐赠 A.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据实列支(无列支限额,但必须为境内 ............); 非公益、救济性不得列支。 B.企业资助给非关联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据实 列支。 8.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9.技术开发费(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基本相同,从略) (五)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的项目 详见教材 229-230 页,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资本的利息是指企业注册资本的利息。 2.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前述管理费相区别) (六)对若干专门行业或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 1.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其投资价值与原资产账面 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特殊情况下,也可分 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 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此时,对从投资的 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与该投资有关的费用及损失 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转让股票或股权 ①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损失)应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 ②外国企业: A.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 教学方法提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