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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教学方法提示栏 条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 习惯性住所标准。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丨 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 内居住的,则中国就为该境外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确定其居民归属的 判定标准。 居住时间是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 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而是较频繁地来往于境 内各地之间,或因业务需要时常更换住处,这样,就无法用住所标准来判 断和划分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而实际上,恰恰可能是这种人在境内外从事 个人活动较多,需要按居民身份征税调节。在各国对个人所得长期征税的 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衡量其是否是居民的居住时间标 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 注意365 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各国不尽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 日是一个公历年度 为时间标准,达到这标准的个人即为中国居民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内,且的房境不 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打减天数 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上述两个判定标准是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具备或达到其中任何 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中国居民。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提,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 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条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 习惯性住所标准。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 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 内居住的,则中国就为该境外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确定其居民归属的 判定标准。 居住时间是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 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而是较频繁地来往于境 内各地之间,或因业务需要时常更换住处,这样,就无法用住所标准来判 断和划分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而实际上,恰恰可能是这种人在境内外从事 个人活动较多,需要按居民身份征税调节。在各国对个人所得长期征税的 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衡量其是否是居民的居住时间标 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 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各国不尽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即以居住满一年 为时间标准,达到这标准的个人即为中国居民。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 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上述两个判定标准是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具备或达到其中任何 一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中国居民。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提,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 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时间 365 日是一个公历年度 内,且临时离境不 扣减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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