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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 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 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 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 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 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 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材料 第10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 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 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 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 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 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 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 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12条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 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 %,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抗 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 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l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l50第2章和附录C、GB1l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 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 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 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5 注1: 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 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 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 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 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 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 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 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材 料 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 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 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 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 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 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 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 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 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12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 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 %,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抗 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 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l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 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 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 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 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 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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