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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探索与争鸣 《婚姻法解释(三)》中 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口刘国华,李裕琢2 (1.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2.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教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是《婚姆法解释 (三)》所规定的两个引起较大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不能完全根据物权法的原理来作出规定,而 应基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主法目的,充分考虑到婚烟关系的身份性待征,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从而达 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关键词:房产权属界定:离婚房产处理:价值目标:身份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10-0060-03 收稿日期:2011-08-10 作者简介:刘国华(1964一),女,山东即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李裕琢(1978一), 男,辽宁大石桥人,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 一、《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等多个方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自1981年1月1日起 面。其中,大多是有关财产问题的规定,尤其是房产的 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处理。而有关房产问题的规定,则又以婚后父母出资为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 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 后的《婚姻法》共6章,51条。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产离婚时的处理这两个问题所引起的关注与争议为 基本法律,《婚烟法》这为数不多的条文显然不足以具 最。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将相 体应对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不断出现的 关争点问题予以厘清。 新情况、新问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和 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 2003年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 (二)》,对《婚姻法》在适用上的一些具体疑难问题作出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了相应的解释。然而,近几年,婚烟家庭纠纷案件呈现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 出逐年上升的态势,且多集中于财产纠纷,尤其是房产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纠纷。实践中,对于一些存有争议的房产纠纷案件,各 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地法院在处理上不尽相同,以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 的情形,亟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以统一裁判标准。基于此,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 外。”根据该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 公众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 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并自 人财产: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共19条,内 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容涉及亲子鉴定、婚内财产分割、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 对于第一款规定,有学者认为:“父母为子女结婚 婚后产生的收益的权属界定、婚前或婚后房产赠与、婚 而购房,往往会倾注其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婚 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妻子单方 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势必违 面中止妊娠、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 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因此,基于保护夫妻双 60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婚姻法解释(三)》中 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 刘国华1 , 李裕琢2 (1.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2.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是 《婚 姻 法 解 释 (三)》 所规定的两个引起较大关注和争议的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 不能完全根据物权法的原理来作出规定, 而 应基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 充分考虑到婚姻关系的身份性特征, 做到 “法理” 与 “情理” 相结合, 从而达 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关 键 词: 房产权属界定; 离婚房产处理; 价值目标; 身份性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8207 (2011) 10-0060-03 收稿日期: 2011-08-10 作者简介: 刘国华 (1964—), 女, 山东即墨人,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李裕琢 (1978—), 男, 辽宁大石桥人,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经济法。 一、《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并自1981年1月1日起 施行。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 后的《婚姻法》共6章,51条。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基本法律,《婚姻法》 这为数不多的条文显然不足以具 体应对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不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和 2003年通过了 《婚姻法解释 (一)》 和 《婚姻法解释 (二)》,对《婚姻法》在适用上的一些具体疑难问题作出 了相应的解释。然而,近几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 出逐年上升的态势,且多集中于财产纠纷,尤其是房产 纠纷。实践中,对于一些存有争议的房产纠纷案件,各 地法院在处理上不尽相同,以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 的情形,亟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以统一裁判标准。基于此,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 公众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并自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共19条,内 容涉及亲子鉴定、婚内财产分割、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 婚后产生的收益的权属界定、婚前或婚后房产赠与、婚 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 妻子单方 面中止妊娠、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1] 等多个方 面。其中,大多是有关财产问题的规定,尤其是房产的 处理。而有关房产问题的规定,则又以婚后父母出资为 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 产离婚时的处理这两个问题所引起的关注与争议为 最。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将相 关争点问题予以厘清。 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 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根据该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 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 人财产;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对于第一款规定, 有学者认为:“父母为子女结婚 而购房,往往会倾注其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婚 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势必违 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2] 因此,基于保护夫妻双 探 索 与 争 鸣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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