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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第一部分课堂案例及习题 *案例一:关于是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纠纷 我方与德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80英镑cF不来梅, 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 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 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抵达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提供的证书,但 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因此要求每长吨降价6英镑。我公司以合同 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买卖,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买卖为理由,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降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的某商检局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 向我方索赔600英镑。并提请诉讼。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精 心挑选的,因该商品属于农产品,不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复样 已经丢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证明,最后以败诉告终。 *案例二:商品数量严重溢装受损案 1)案情介绍 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25M/T,允许有5%的溢短装。合同规定该商品应装于 1500箱子,每箱166KG。如果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MT,余下100KG根据溢短装条款可以不 再交货。当货物抵达日本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KG而是20KG,即每箱多 装了3.4KG,故此批货物共装了30MT。所有单据上都注明装了249M/T,议付时也按249M/T付款,即 白送了5100KG驴肉给对方。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虚报重量 以帮助对方偷税,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深究。但多装5100KG驴肉不再退还,也不付款,日 方还保留诉讼权利,造成我方损失。 案例三。溢短装条款的纠纷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19%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 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Amount:UsD1,232,0000…800MT( quantity5%more less al lowed )of XXX, Price: @USD1, 540. 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 lowed.”(…总金额1.232.000.00美元 某商品 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重1.540.00美元,GIF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许分批 装运。)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据船 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一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粮油食品进出 口公司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 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 UsD,232,0000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UsD1.268,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USD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 运数量可允许增减5‰。按800公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我 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1,540.00 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1,268.960.00,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 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UCP500第37条b款规定:“除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1 第一部分 课堂案例及习题 *案例一:关于是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纠纷案 我方与德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 100 长吨,单价为每长吨 80 英镑 CIF 不来梅, 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 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 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抵达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提供的证书,但 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因此要求每长吨降价 6 英镑。我公司以合同 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买卖,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买卖为理由,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降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的某商检局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 向我方索赔 600 英镑。并提请诉讼。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精 心挑选的,因该商品属于农产品,不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 7%。由于我方留存的复样 已经丢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证明,最后以败诉告终。 *案例二:商品数量严重溢装受损案 1)案情介绍: 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 25M/T,允许有 5%的溢短装。合同规定该商品应装于 1500 箱子,每箱 16.6KG。如果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 24.9M/T,余下 100KG 根据溢短装条款可以不 再交货。当货物抵达日本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 16.6KG 而是 20KG,即每箱多 装了 3.4KG,故此批货物共装了 30M/T。所有单据上都注明装了 24.9M/T,议付时也按 24.9M/T 付款,即 白送了 5100KG 驴肉给对方。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虚报重量 以帮助对方偷税,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深究。但多装 5100KG 驴肉不再退还,也不 付款,日 方还保留诉讼权利,造成我方损失。 案例三。溢短装条款的纠纷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1996 年 3 月 1 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 3 月 4 日 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USD1,232,000.00…8O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of XXX,Price:@USD1,540.00 per M/T net,CIF A Port.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总金额 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 800 公吨,数量允许增减 5%。价格:每公吨净重 1,540.00 美元,CIF A 港。立即装运至 A 港。不许分批 装运。)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据船 方代理公司称至 A 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 4 月 6 日有一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粮油食品进出 口公司于 4 月 7 日将货 装运出口,并取得 4 月 7 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 证项下所需的其他 单 据 向议 付行 交单 办 理议 付。 议付 行经 审单 发 现单 证不 符, 不同 意议 付 ,因 信用 证规 定总 金 额 USDl,232,0O0.OO 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 USD1,268,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 USD 36,960.00。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 800 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 运数量可允许增减 5%。按 800 公吨的增减 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 840 公吨;最低可以装 760 公吨。我 们实际只装 824 公吨,仅增装了 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 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 USD 1,540.00, 按 824 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 USD1,268,960.00,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 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 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 UCP50O 第 37 条 b 款规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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