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第一部分课堂案例及习题 *案例一:关于是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纠纷 我方与德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80英镑cF不来梅, 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 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 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抵达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提供的证书,但 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因此要求每长吨降价6英镑。我公司以合同 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买卖,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买卖为理由,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降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的某商检局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 向我方索赔600英镑。并提请诉讼。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精 心挑选的,因该商品属于农产品,不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复样 已经丢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证明,最后以败诉告终。 *案例二:商品数量严重溢装受损案 1)案情介绍 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25M/T,允许有5%的溢短装。合同规定该商品应装于 1500箱子,每箱166KG。如果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MT,余下100KG根据溢短装条款可以不 再交货。当货物抵达日本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KG而是20KG,即每箱多 装了3.4KG,故此批货物共装了30MT。所有单据上都注明装了249M/T,议付时也按249M/T付款,即 白送了5100KG驴肉给对方。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虚报重量 以帮助对方偷税,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深究。但多装5100KG驴肉不再退还,也不付款,日 方还保留诉讼权利,造成我方损失。 案例三。溢短装条款的纠纷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19%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 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Amount:UsD1,232,0000…800MT( quantity5%more less al lowed )of XXX, Price: @USD1, 540. 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 lowed.”(…总金额1.232.000.00美元 某商品 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重1.540.00美元,GIF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许分批 装运。)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据船 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一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粮油食品进出 口公司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 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 UsD,232,0000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UsD1.268,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USD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 运数量可允许增减5‰。按800公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我 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1,540.00 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1,268.960.00,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 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UCP500第37条b款规定:“除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1 第一部分 课堂案例及习题 *案例一:关于是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纠纷案 我方与德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 100 长吨,单价为每长吨 80 英镑 CIF 不来梅, 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 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 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抵达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提供的证书,但 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因此要求每长吨降价 6 英镑。我公司以合同 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买卖,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买卖为理由,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降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的某商检局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 向我方索赔 600 英镑。并提请诉讼。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精 心挑选的,因该商品属于农产品,不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 7%。由于我方留存的复样 已经丢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证明,最后以败诉告终。 *案例二:商品数量严重溢装受损案 1)案情介绍: 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 25M/T,允许有 5%的溢短装。合同规定该商品应装于 1500 箱子,每箱 16.6KG。如果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 24.9M/T,余下 100KG 根据溢短装条款可以不 再交货。当货物抵达日本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 16.6KG 而是 20KG,即每箱多 装了 3.4KG,故此批货物共装了 30M/T。所有单据上都注明装了 24.9M/T,议付时也按 24.9M/T 付款,即 白送了 5100KG 驴肉给对方。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虚报重量 以帮助对方偷税,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深究。但多装 5100KG 驴肉不再退还,也不 付款,日 方还保留诉讼权利,造成我方损失。 案例三。溢短装条款的纠纷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1996 年 3 月 1 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 3 月 4 日 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USD1,232,000.00…8O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of XXX,Price:@USD1,540.00 per M/T net,CIF A Port.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总金额 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 800 公吨,数量允许增减 5%。价格:每公吨净重 1,540.00 美元,CIF A 港。立即装运至 A 港。不许分批 装运。)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据船 方代理公司称至 A 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 4 月 6 日有一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粮油食品进出 口公司于 4 月 7 日将货 装运出口,并取得 4 月 7 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 证项下所需的其他 单 据 向议 付行 交单 办 理议 付。 议付 行经 审单 发 现单 证不 符, 不同 意议 付 ,因 信用 证规 定总 金 额 USDl,232,0O0.OO 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 USD1,268,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 USD 36,960.00。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 800 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 运数量可允许增减 5%。按 800 公吨的增减 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 840 公吨;最低可以装 760 公吨。我 们实际只装 824 公吨,仅增装了 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 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 USD 1,540.00, 按 824 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 USD1,268,960.00,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 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 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 UCP50O 第 37 条 b 款规定:“除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议付行认为货既已装运又无 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 Part L/ C and part col lection)。部分信用证部分托 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USD1,232.00000缮制一套,在证下正常办理议 付;其超额部分USD36,960.00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 最后于4月9日以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办理寄单 4月10日买方来电称 你8日装运通知电悉。关于第XXx号合同项下800公吨的/商品,我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要求必 须‘立即装运’,你实际却拖延至4月7日才装运。你方对‘立即装运’的条款如无法执行时,理应事先 通知我们或提岀修改信用证。你方对信用证条款本提出异议,应认为接受‘立即装运’。按国际惯例解释 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日起,最晚不得超过30天内装运。我实际用户因急需该货,又由于你 方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我方答应实际用户保证在3月份内交货。因你未立即装运使我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 造成我失约,你方应负担因此而引起我方的损失。 4月10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买方的意见,于4月12日即提出反驳意见: 你10日电悉。关于第XXXⅩ号合同迟装问题,你方所谓失约者,系你方与A港实际用户之间的纠纷。 我们合同并未签订“立即装运”的条款,而且该货于4月7日装运亦未超过你我双方合同的交货期。“立 即装运’只是你方信用证中的要求。根据UcP500第46条b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 尽快’以及类似词语,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你方所谓国际惯例解释以开立信用证日 起算30天内装运,此系UcP400旧惯例,该规定已经失效,被1994年1月1日生效的UcP500所代替。按 UCP500规定,类似‘立即装运’的词语用在信用证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无此规定。 4月12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4月19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 “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 我信用证的总金额规定为UsD1,232.00.00,你发票的货值为UsD1,268,960.00,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一。 发票在金额栏中表示总货值Us01,268.%60.00,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USD36.%60.00,余额 UsSD1,232,0000。我信用证井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 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情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 4月19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 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项下的UsD1,232.000.00按时支付了票款, 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USD36,960.00而结案。 案例四:包装争议案 1986年底,我A公司与香港B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US0318,816,卖断香港,然后再由B将其 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裝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KGs,二箱一捆,外套麻包。” B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87年2月6日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A审证 发现L/C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KGS,二箱一捆。 A按照Lc要求发货制单,单据上均载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KGS,二箱 此单据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结汇手续。因付款期限是D/A60 DAYS AFTER S|GHT,故上海分行在审查单 据和L/C相符的情况下将单据寄交开证行 1987年3月23日,B致电A称:“包装与合同不符,请重新包装或给予经济补偿(每箱包装费HKD35 和仓储费HKD7)。”我方认为我们的单据是与L/C严格相符的,银行应该无条件付款。 A与B又经多次协商,A考虑到我们所报货价事实上已经包括麻包费,为双方友好合作关系,最后仍 然在B实际支付UsD35000的基础上给予了其USD14000,教顺利地结案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2 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议付行认为货既已装运又无 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Part L/C and part collection)。部分信用证部分托 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 USD 1,232,000.00 缮制一套,在证下正常办理议 付;其超额部分 USD 36,960.00 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 最后于 4 月 9 日以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办理寄单。 4 月 10 日买方来电称: “你 8 日装运通知电悉。关于第 XXXx 号合同项下 800 公吨的/商品,我于 3 月 1 日开出信用证,要求必 须‘立即装运’,你实际却拖延至 4 月 7 日才装运。你方对‘立即装运’的条款如无法执行时,理应事先 通知我们或提出修改信用证。你方对信用证条款本提出异议,应认为接受‘立即装运’。按国际惯例解释, ‘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日起,最晚不得超过 30 天内装运。我实际用户因急需该货,又由于你 方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我方答应实际用户保证在 3 月份内交货。因你未立即装运使我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 造成我失约,你方应负担因此而引起我方的损失。 4 月 10 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买方的意见,于 4 月 12 日即提出反驳意见: “你 10 日电悉。关于第 X X X X 号合同迟装问题,你方所谓失约者,系你方与 A 港实际用户之间的纠纷。 我们合同并未签订“立即装运”的条款,而且该货于 4 月 7 日装运亦未超过你我双方合同的交货期。‘立 即装运’只是你方信用证中的要求。根据 UCP500 第 46 条 b 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 ‘尽快’以及类似词语,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你方所谓国际惯例解释以开立信用证日 起算 30 天内装运,此系 UCP400 旧惯例,该规定已经失效,被 199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UCP500 所代替。按 UCP500 规定,类似‘立即装运’的词语用在信用证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无此规定。 4 月 12 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 4 月 19 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 “第 XXXX 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 我信用证的总金额规定为 USD1,232,000.00,你发票的货值为 USD1,268,960.00,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一。 发 票 在 金 额 栏 中 表 示 总 货 值 USD1,268,960.00 , 减 超 额 办 理 托 收 部 分 :USD 36,960.00 ,余额 USD1,232,000.00。我信用证并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 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情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 4 月 19 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 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项下的 USD1,232,000.00 按时支付了票款, 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 USD 36,960.00 而结案。 案例四:包装争议案 1986 年底,我 A 公司与香港 B 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 USD318,816,卖断香港,然后再由 B 将其 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KGS,二箱一捆,外套麻包。” B 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 1987 年 2 月 6 日开出 A-01-E-01006 号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A 审证 发现 L/C 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KGS,二箱一捆。” A 按照 L/C 要求发货制单,单据上均载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KGS,二箱一捆。”并凭 此单据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结汇手续。因付款期限是 D/A 60 DAYS AFTER SIGHT,故上海分行在审查单 据和 L/C 相符的情况下将单据寄交开证行。 1987 年 3 月 23 日,B 致电 A 称:“包装与合同不符,请重新包装或给予经济补偿(每箱包装费 HKD35 和仓储费 HKD7)。”我方认为我们的单据是与 L/C 严格相符的,银行应该无条件付款。 A 与 B 又经多次协商,A 考虑到我们所报货价事实上已经包括麻包费,为双方友好合作关系,最后仍 然在 B 实际支付 USD35000 的基础上给予了其 USD14000,教顺利地结案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案例五:价格术语案例分析: A.*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500M/T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加元CF魁 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并规定货物必须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拿大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 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经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经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 岀不来,边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再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 货物运到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我方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 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方为此损失36万加元。 *问题:此合同是否合理?有何漏洞 B.*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 我西北某出口公司于1997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公吨40箱共1200箱,每公吨售 价为1800美元F0 BHUANGPU, TIANJIN,共54000美元,即期L/G付款,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 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 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起火,1200箱货物全部焚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 司尽快补发30MT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LG的有效期和装 船日期各延迟15天结案。 *问题:此合同有何漏洞? G.*CFR合同卖方未及时发装船通知致损案 某进出口公司按CFR价格和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定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支 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目的业务员 很忙,忘记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Shipping Advice),待到9日(周四)上班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 收到我方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报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 难,因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要求賠偿利润及费用USD800。不久我方拿到银行托收的单据也被退回, 因为买方拒绝付款赎单。 *问题:有何教训? D.*0B违约案 1993年我国南方某省的一个外贸公司与法国某商人签定一笔出口总量为8000M/T的大米出口合同。成交条 件为F0B上海。该合同规定:货款采用LC支付方式;800M/T货物分两批装运,第一批为3000M/T,中方 应于1993年9月1日前在上海港装船完毕,同时法商应于1993年8月5日前开出即期不可撤销L/C;对 于第二批5000M/T货物,法方要求:中方最好在1993年9月1日前装运完毕,最迟不能晚于1993年10月 5日,法方也采用即期不可撤销L/G方式付款。合同以《90通则》为准 993年8月15日,中方将先备好的6100M/T大米运抵上海 993年8月22日,法方开来L/T,但L是以另一个法国公司的名义开出,而且要求先履行第二批5000M/T 的交货合同;我方于1993年8月29日将5000/货物运到法方派来的船只上; 此后我方一再要求法方尽早开来第一批货物的L/,以便我方交货结汇;1993年9月11日法方开 来L/,但迟迟不派船来。经查询,原来国际市场大米价格下跌且滞销,法方不愿接受货物。我方反复交 涉无效,只好就地低价处理了300M/T。在索賠过程中,法方认为中方未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在1993年9月 1日前备齐,中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愿赔偿1800美元。我方为此损失数万美元仓储费、运输费等各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3 案例五:价格术语案例分析: A.*CIF 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 1996 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 500M/T 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 4800 加元 CIF 魁 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不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并规定货物必须于 11 月 30 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拒收;支付方式为 90 天远期信用证。加拿大方于 9 月 25 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 10 月 5 日装船 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经是 11 月 25 日,此时魁北克已经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 出不来,边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再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 货物运到时已是 12 月 2 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我方降价 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 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 15%了结此案,我方为此损失 36 万加元。 *问题:此合同是否合理?有何漏洞? B.*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 我西北某出口公司于 1997 年 12 月向日本出口 30 吨甘草膏,每公吨 40 箱共 1200 箱,每公吨售 价为 1800 美元 FOBHUANGPU,TIANJIN ,共 54000 美元,即期 L/C 付款,装运期为 12 月 25 日之前,货物 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1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 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起火,1200 箱货物全部焚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 司尽快补发 30M/T 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 L/C 的有效期和装 船日期各延迟 15 天结案。 *问题:此合同有何漏洞? C.*CFR 合同卖方未及时发装船通知致损案 某进出口公司按 CFR 价格和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定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 8 万美元,支 付方式为 D/P 即期。货物于 1997 年 1 月 8 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目的业务员 很忙,忘记给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待到 9 日(周四)上班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 收到我方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报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 9 日凌晨在海上遇 难,因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要求赔偿利润及费用 USD8000。不久我方拿到银行托收的单据也被退回, 因为买方拒绝付款赎单。 *问题:有何教训? D.*FOB 违约案: 1993 年我国南方某省的一个外贸公司与法国某商人签定一笔出口总量为 8000M/T 的大米出口合同。成交条 件为 FOB 上海。该合同规定:货款采用 L/C 支付方式;8000M/T 货物分两批装运,第一批为 3000M/T,中方 应于 1993 年 9 月 1 日前在上海港装船完毕,同时法商应于 1993 年 8 月 5 日前开出即期不可撤销 L/C;对 于第二批 5000M/T 货物,法方要求:中方最好在 1993 年 9 月 1 日前装运完毕,最迟不能晚于 1993 年 10 月 5 日,法方也采用即期不可撤销 L/C 方式付款。合同以《90 通则》为准。 1993 年 8 月 15 日,中方将先备好的 6100M/T 大米运抵上海; 1993 年 8月 22日,法方开来 L/T,但 L/C 是以另一个法国公司的名义开出,而且要求先履行第二批 5000M/T 的交货合同;我方于 1993 年 8 月 29 日将 5000M/T 货物运到法方派来的船只上; 此后我方一再要求法方尽早开来第一批货物的 L/C,以便我方交货结汇;1993 年 9 月 11 日法方开 来 L/C,但迟迟不派船来。经查询,原来国际市场大米价格下跌且滞销,法方不愿接受货物。我方反复交 涉无效,只好就地低价处理了 3000M/T。在索赔过程中,法方认为中方未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在 1993 年 9 月 1 日前备齐,中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愿赔偿 1800 美元。我方为此损失数万美元仓储费、运输费等各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种费用。 *问题:1。法方此举合理吗?为什么? 2.我方有何失误之处? E.*一宗F0B合同买卖双方责任纠纷案: 我A公司和国外某B公司签定一项总量为1000M/T的出口合同,价格为F0 B DALIAN,19%6年 11月5日前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LC。19%6年10月21日,卖方收到LC及银行转来的装运期 为19%6年11月1015日的运输合同副本。卖方于11月13日开始装船,14日凌晨2点装货完毕。14日2 点30分左右,货舱起火,扑火后发现已经有300M/T货物被烧毁,700MT也因浸水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 即通知买方,买方要求卖方负责卸货并重新交货;卖方则认为已经完成交货任务,应获得货款;承运人人 见货物已经烧毁,于是拒绝签已装船清洁提单,且要求卖方卸货并负担船期损失;买方见卖方不承担责任 又转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被承运人以火灾为由拒绝。 *问题: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卖方对卸下毁损货物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六:案中案 案情介绍:A。主要案情 1990年3月16日,X市H工业进出口公司与香港Y公司签订了一笔价值178万余美元的进口合同; 123 上述货物由发货人日本T株式会社交由S远洋运输公司于1990年5月7日运抵上海 H公司于5月10日收到Y公司正本海运提单传真件后,于1990年5月28日持正本海运提单传真件、 合同影印件和X市海关封前来上海委托S远洋运输公司代办申报海关转关、监管转运至西安事宜 鉴于上述货物抵港时间已超过《海关法》规定的14天申报期限,H公司为此支付滞报金人民币3484 1990年6月5日,S公司经上海海关同意,凭B/传真件及H提供的银行保函从船公司提走货物交 给H公司,H公司在办妥海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交某研究所使用 5.1990年7月中旬,S远洋运输公司得知T株式会社与Y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本没有履行,上述货物的 正本海运提单仍在发货人T手中,遂将该情况电告H公司,要求H公司予以解决 1990年9月14日,T正式向船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船公司则向S追索。S与H、T联系方知案中有 B.案中案 1.H公司于1989年11月11日收取Y公司一张面值为988万余美元的美国财政部支票作为双方某一购货 合同的预付款并委托X市银行办理托收业务。X市某银行即委托香港华侨商业银行代收; 2.1989年12月5日款项收妥转入H公司帐户 3.事后,Y公司以不能完全履约为由要求退款 4.H公司于1989年12月4日和1990年1月23日分两次共四笔903万余美元汇出境外; 1990年中国银行通报:海口发现有人利用美国财政部挂失支票进行诈骗,并指出美国财政部挂失 支票不受退票时间限制,要求各分行注意 6.1990年3月28日,X市银行将H公司的情况报告中国银行总行。总行于4月13日电传X市银行, H公司托收的支票是美国财政部挂失支票; 7.1990年7月4日香港华侨商业银行告诉市银行该支票系伪冒,已被美国财政部拒付,并从X市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4 种费用。 *问题:1。法方此举合理吗?为什么? 2.我方有何失误之处? E.*一宗 FOB 合同买卖双方责任纠纷案: 我 A 公司和国外某 B 公司签定一项总量为 1000M/T 的出口合同,价格为 FOB DALIAN ,1996 年 11 月 5 日前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 L/C。1996 年 10 月 21 日,卖方收到 L/C 及银行转来的装运期 为 1996 年 11 月 10~15 日的运输合同副本。卖方于 11 月 13 日开始装船,14 日凌晨 2 点装货完毕。14 日 2 点 30 分左右,货舱起火,扑火后发现已经有 300M/T 货物被烧毁,700M/T 也因浸水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 即通知买方,买方要求卖方负责卸货并重新交货;卖方则认为已经完成交货任务,应获得货款;承运人人 见货物已经烧毁,于是拒绝签已装船清洁提单,且要求卖方卸货并负担船期损失;买方见卖方不承担责任, 又转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被承运人以火灾为由拒绝。 *问题: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卖方对卸下毁损货物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六:案中案 一. 案情介绍: A。主要案情: 1. 1990 年 3 月 16 日,X 市 H 工业进出口公司与香港 Y 公司签订了一笔价值 17.8 万余美元的进口合同; 2. 上述货物由发货人日本 T 株式会社交由 S 远洋运输公司于 1990 年 5 月 7 日运抵上海; 3. H 公司于 5 月 10 日收到 Y 公司正本海运提单传真件后,于 1990 年 5 月 28 日持正本海运提单传真件、 合同影印件和 X 市海关封前来上海委托 S 远洋运输公司代办申报海关转关、监管转运至西安事宜。 鉴于上述货物抵港时间已超过《海关法》规定的 14 天申报期限,H 公司为此支付滞报金人民币 3484 元; 4. 1990 年 6 月 5 日,S 公司经上海海关同意,凭 B/L 传真件及 H 提供的银行保函从船公司提走货物交 给 H 公司,H 公司在办妥海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交某研究所使用; 5. 1990 年 7 月中旬,S 远洋运输公司得知 T 株式会社与 Y 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本没有履行,上述货物的 正本海运提单仍在发货人 T 手中,遂将该情况电告 H 公司,要求 H 公司予以解决; 6. 1990 年 9 月 14 日,T 正式向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船公司则向 S 追索。S 与 H、T 联系方知案中有 案: B.案中案: 1.H 公司于 1989 年 11 月 11 日收取 Y 公司一张面值为 98.8 万余美元的美国财政部支票作为双方某一购货 合同的预付款并委托 X 市银行办理托收业务。X 市某银行即委托香港华侨商业银行代收; 2.1989 年 12 月 5 日款项收妥转入 H 公司帐户; 3.事后,Y 公司以不能完全履约为由要求退款; 4. H 公司于 1989 年 12 月 4 日和 1990 年 1 月 23 日分两次共四笔 90.3 万余美元汇出境外; 5. 1990 年中国银行通报:海口发现有人利用美国财政部挂失支票进行诈骗,并指出美国财政部挂失 支票不受退票时间限制,要求各分行注意; 6. 1990 年 3 月 28 日,X 市银行将 H 公司的情况报告中国银行总行。总行于 4 月 13 日电传 X 市银行, H 公司托收的支票是美国财政部挂失支票; 7. 1990 年 7 月 4 日香港华侨商业银行告诉 X 市银行该支票系伪冒,已被美国财政部拒付,并从 X 市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银行帐户主动扣款,Ⅹ市银行于是从H公司帐户内扣除53.2万余美元并控制88万人民币 故此,H公司被骗走巨额款项后提走从Y公司进口的上述货物而不付款以求弥补损失。 案情分析: H公司提货合理吗?为什么 H公司以冒领货物的方式来弥补其损失,合理吗?为什么? 3.S公司的做法恰当吗?为什么? H公司在处理支票时有何失误之处? 5. 银行有责任吗? 有何教训? 案例七、香料案 美国A公司向印尼B公司购买一批香料,通过一家美国C银行开出一张以B公司的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 即期LC。这张LC由一家印尼D银行转交B公司。由于D行经办人员未看清电文要求单据中有一份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检验人( EXPERTS)”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而把这项要求当成由“一个检验人( EXPERT)” 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所以在转通知时将“ EXPERTS”写成“ EXPERT”当B公司凭上述单据向D行 交单议付时。印尼D行付了货款,并将单据转寄给C行要求付款。C行认为单据与LC不符,拒绝付款, 不允货到,A公司又以来货以次充好为理由拒绝货物 问:1、C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A公司拒收的货物归谁处置?为什么? 案例八、货物迟运银行拒付案 一份LC规定某货物数量为6000公吨,1至6月分批装船,每月装运1000公吨,该LC的受益人在1至3 月份每月份每月装运1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4月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 登陆,迟延至5月2日才装运出口,当受益人凭5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付款,遭到银行拒绝。卖方又 以台风为天灾人祸、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合同规定可以免责为由再次要求付款,再次遭到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5 银行帐户主动扣款,X 市银行于是从 H 公司帐户内扣除 53.2 万余美元并控制 88 万人民币; 8. 故此,H 公司被骗走巨额款项后提走从 Y 公司进口的上述货物而不付款以求弥补损失。 二.案情分析: *问题: 1. H 公司提货合理吗?为什么? 2. H 公司以冒领货物的方式来弥补其损失,合理吗?为什么? 3. S 公司的做法恰当吗?为什么? 4. H 公司在处理支票时有何失误之处? 5. 银行有责任吗? 6. 有何教训? 案例七、香料案 美国 A 公司向印尼 B 公司购买一批香料,通过一家美国 C 银行开出一张以 B 公司的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 即期 L/C。这张 L/C 由一家印尼 D 银行转交 B 公司。由于 D 行经办人员未看清电文要求单据中有一份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检验人(EXPERTS)”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而把这项要求当成由“一个检验人(EXPERT)” 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所以在转通知时将“EXPERTS”写成“EXPERT”。当 B 公司凭上述单据向 D 行 交单议付时。印尼 D 行付了货款,并将单据转寄给 C 行要求付款。C 行认为单据与 L/C 不符,拒绝付款, 不允货到,A 公司又以来货以次充好为理由拒绝货物。 问:1、C 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A 公司拒收的货物归谁处置?为什么? 案例八、货物迟运银行拒付案 一份 L/C 规定某货物数量为 6000 公吨,1 至 6 月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 公吨,该 L/C 的受益人在 1 至 3 月份每月份每月装运 1000 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 4 月 25 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 登陆,迟延至 5 月 2 日才装运出口,当受益人凭 5 月 2 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付款,遭到银行拒绝。卖方又 以台风为天灾人祸、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合同规定可以免责为由再次要求付款,再次遭到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作业 案例一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 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 和“过大宣传”,遺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 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 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 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案例二: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 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 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 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 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 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 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 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 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己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 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 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 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 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是或不是 请说明理由。 案例五: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 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 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 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 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 案例六 1.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 Tripoli),我方交 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2.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某商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 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 Freight Prepaid)字样,试分 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 6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6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作业 案 例一: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 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 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 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 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 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案 例二: 买方向卖方订购 50 公吨货物,合同规定 A、B、C、D、E 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 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 50 公吨货物均为 A 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 1/5,拒 收其余的 4/5,并要求退回 4/5 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 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案 例三: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 30 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 24 听的 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 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 24 听或 30 听,其每听市场价格 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案 例四: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 CIF 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 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 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 12 月 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 12 月 2 日 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 外贸公司于 10 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 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 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 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 CIF 合同吗?是或不是, 请说明理由。 案 例五: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 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 5%。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 CIFC5%总金额 50000 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 2 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 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 2500 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 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 受什么教训? 案 例六: 1.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 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Tripoli),我方交 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2.我国某外贸公司以 FOB 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某商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 均按 FOB 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字样,试分 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案例七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 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 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 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 将货70公吨装上上海轮,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银行办理 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 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信用证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了145公吨,而且是 分别在青岛与烟台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依法有据 案例八 1.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 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 理由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 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 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 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 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 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3.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 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 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 公司拒绝。对此,试予评论。 案例九: 1.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 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 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2.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对方 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at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 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案例十 1.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 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2.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 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 知银行交单议付,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 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 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己发运,则不要再议付 该项货款。我通知银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十 3.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 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7 案 例七: 我外贸公司 A 与欧洲 B 商订立供应某商品 500 公吨出口合同,规定 1 月至 4 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 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 5%。B 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 1 月 100 吨、2 月 150 吨、3 月 150 吨、4 月 100 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 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遂于 1 月、2 月分别按信用证 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 3 月 10 日先在青岛 将货 70 公吨装上上海轮,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 3 月 18 日在烟台再装上 75 公吨。A 公司向议付银行办理 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 145 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 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信用证规定 3 月应装 150 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了 145 公吨,而且是 分别在青岛与烟台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依法有据? 案 例八: 1.我方以 CFR 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 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 理由。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 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 了 10 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 舱起火,船长下令 对该舱灌水灭火。A 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 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 CIC(1981.1.1 条款)何种险别 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3.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 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 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 公司拒绝。对此,试予评论。 案 例九: 1.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 15 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 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 个月后,接银行 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2.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 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 90 天”(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 A 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 10 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案 例十: 1.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 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2.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 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 知银行交单议付,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 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 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 该项货款。我通知银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 例十一: 3.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 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 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请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 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4.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以 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宜称,如 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 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 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请对此案进行评论 案例十二: 我国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 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我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 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 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贷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 人,并将代收的50%贷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 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遂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 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50%的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 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人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十四 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XX港,不准转运”。货物 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 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 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 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XX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 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十五: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 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 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公司应如 何处理?为什么 1.我某企业与某外商按国际市场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限届 满前,该商所属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l月份( shipment during Oct.Nov.)。10 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卖 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3.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 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増加 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 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案例十七 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 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8 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 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请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 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4.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 UCP500 办理。该信用证以 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宜称,如 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 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 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 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请对此案进行评论。 案 例十二: 我国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 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 30 天付 款,其余 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我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 A 银行凭单据 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 A 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 30 天付款的信用证 开出了 50%价款的汇票。其后,A 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 D/P 支付的 50%贷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 人,并将代收的 50%贷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 银 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遂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 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 50%的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 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人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案 例十四: 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 CIF 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 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 XX 港,不准转运”。货物 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 7 月 25 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 7 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 8 月 31 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 期日延至 9 月 15 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 我未能在 7 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 XX 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 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案 例十五: 我出口公司 A 向新加坡公司 B 以 CIF 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 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 公司 C。货到新加坡后,B 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 B 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 公司在 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 A 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 公司应如 何处理?为什么? 案 例十六: 1.我某企业与某外商按国际市场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限届 满前,该商所属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某出口商以 CIF 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10/11 月份(shipment during Oct./Nov.)。10 月 20 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 11 月 1 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卖 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3.我某进口企业按 FOB 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 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 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 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案 例十七: 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 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八 1.出口合同规定XX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装 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 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 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 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 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2.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 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 Freight Prepaid”字 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 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请予评论 3.某出口企业出口供加工发网用的原料一一人发(注:人发的售价与长度成正比),合同规定长度为8英 寸。装运时因8英寸的人发货源短缺,遂以售价较高的9英寸的人发替代。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仅不对 我方按原价交付了较合同规定更长、售价更高的货物表示感谢,相反还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9英寸 的人发过长,不能适应加工发网的机器生产,需切短成8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时间上的损失。 最终以我方赔付切短费用结案。请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训。 4.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来,常由该客户提供实物样品,由我方按所供实物花样生产 供应。某年我公司组团出访欧洲,有一欧商约见我方代表,提出我方对非洲出口的印花布中有部分花样侵 犯其知识产权并出示有关花型的专利证书,要求我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代表答称,我方出口的这些 花布,均按非洲买主提供的花样生产,对侵犯你欧商知识产权事并不知情,因而不能承担责任,但为了防 止今后类似侵权行为,请将你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花样寄给我们,我们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请分析我方 的答复是否适当?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9 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 例十八: 1.出口合同规定 XX 商品数量 1200 万米,7 至 12 月每月各装运 200 万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装 运月份开始前 15 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 6 月 15 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 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 12 月 31 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 7 月 20 日和 10 月 5 日将货物分 两批各 600 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 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2.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 CIF 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 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 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 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请予评论。 3.某出口企业出口供加工发网用的原料——人发(注:人发的售价与长度成正比),合同规定长度为 8 英 寸。装运时因 8 英寸的人发货源短缺,遂以售价较高的 9 英寸的人发替代。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仅不对 我方按原价交付了较合同规定更长、售价更高的货物表示感谢,相反还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9 英寸 的人发过长,不能适应加工发网的机器生产,需切短成 8 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时间上的损失。 最终以我方赔付切短费用结案。请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训。 4.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来,常由该客户提供实物样品,由我方按所供实物花样生产 供应。某年我公司组团出访欧洲,有一欧商约见我方代表,提出我方对非洲出口的印花布中有部分花样侵 犯其知识产权并出示有关花型的专利证书,要求我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代表答称,我方出口的这些 花布,均按非洲买主提供的花样生产,对侵犯你欧商知识产权事并不知情,因而不能承担责任,但为了防 止今后类似侵权行为,请将你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花样寄给我们,我们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请分析我方 的答复是否适当?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第三部分模拟业务 货物基本概况: “三五”牌(“ THREE FIVES”) 商品 不锈钢组合餐具不锈钢组合餐具不锈钢叫壶 不锈钢茶具 server set)( table ware )(whistling kettle)(4-piece teaset) s9420-7 s8310 S6320 130 62.0X24.0X46.0cm62.0×24.0x46.0cm67.5X45.0X27.4cm67.5X45.0X27.4cm 毛/净重:19.9/14.5kgs15.0/10.0kgs|1.0/7.0kgs12.0/8.0kgs 包装方式:|1套/纸箱 10套/纸 6件/纸箱 供货价(含350元/套 b60元/套 120元/件 150元/套 税) 起订量:每货号1个20·集装箱 国内费用:每个20英尺集装箱费用如下: 仓储费500元,国内运杂费1100元,包装费1400元,商检费350元,报关费 元,港口费600元,业务费2000,其他1000元 保险: 按成交金额加成1%投保一切险( AlI Risks)及战争险 War Risk),费率分别 0.6%和0.4%。 运输 至埃及亚历山大 ( ALEXANDR|A的海洋运费为每个20集装箱Us$3140 款方式。画期信用证。 其它 已知不锈钢餐具增值税为17%,出口退税为9% 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8 客户要求的佣金为5% 公司要求的预期利润为15%。 报价核算例题 渤海水产有限公司收到日本河野株式会社求购17公吨吨冷冻水产(计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询盘, 要求报出包含客户3%佣金的FOB上海、CFR以及CIF神户的美元出口单价。 成本:采购价格为每吨5600元人民币(含增值税17%):出口冷冻水产的退税率为3% 费用:出口包装费每吨500元:该批货物的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元,商检费100元报关费300元,港区 港杂费为950元,公司业务费用共计约1000元,其它费用共500元;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8%预计贷款 时间2个月;银行手续费为0.5%:海洋运费至日本神户一个20英尺冷冻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是2200美元;客 户要求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保险费率0.85% 利润:预期利润率是成交价格的10%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825比1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10 第三部分 模拟业务 货物基本概况: “三五”牌(“THREE FIVES”) 商品: 不锈钢组合餐具 ( server set ) 不锈钢组合餐具 ( table ware ) 不锈钢叫壶 (whistling kettle) 不锈钢茶具 (4-piece teaset) 货号: S9420-7 S8310 S6320 S5130 尺码: 62.0X24.0X46.0cm 62.0X24.0X46.0cm 67.5X45.0X27.4cm 67.5X45.0X27.4cm 毛/净重: 19.9/14.5kgs 15.0 /10.0 kgs 11.0 /7.0 kgs 12.0 /8.0 kgs 包装方式: 1 套/纸箱 10 套/纸箱 6 件/纸箱 6 套/纸箱 供货价(含 税): 350 元/套 60 元/套 120 元/件 150 元/套 起订量: 每货号 1 个 20’集装箱 国内费用: 每个 20 英尺集装箱费用如下: 仓储费 500 元,国内运杂费 1100 元,包装费 1400 元,商检费 350 元,报关费 50 元,港口费 600 元,业务费 2000 元,其他 1000 元。 保险: 按成交金额加成 10%投保一切险(All Risks)及战争险(War Risk),费率分别为 0.6%和 0.4%。 运输: 至埃及亚历山大(ALEXANDRIA)的海洋运费为每个 20’集装箱 US$3140。 付款方式: 即期信用证。 其它: 已知不锈钢餐具增值税为 17%,出口退税为 9%; 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 1:8.25; 客户要求的佣金为 5%; 公司要求的预期利润为 15%。 报价核算例题: 渤海水产有限公司收到日本河野株式会社求购 17 公吨吨冷冻水产(计一个 20 英尺集装箱)的询盘, 要求报出包含客户 3%佣金的 FOB 上海、CFR 以及 CIF 神户的美元出口单价。 成本:采购价格为每吨 5600 元人民币(含增值税 17%);出口冷冻水产的退税率为 3% 费用:出口包装费每吨 500 元;该批货物的国内运杂费共计 1200 元,商检费 100 元,报关费 300 元,港区 港杂费为 950 元,公司业务费用共计约 1000 元,其它费用共 500 元;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 8%,预计贷款 时间 2 个月;银行手续费为 0.5%;海洋运费至日本神户一个 20 英尺冷冻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是 2200 美元;客 户要求按成交价格的 110%投保,保险费率 0.85% 利润:预期利润率是成交价格的 10%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 8.25 比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