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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2002.08 研究与探索 产:④被继承人创造发明获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及艺 得分割遗产”。此外,随着新的财产形式的不断出 术品:⑤继承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文物及文 现,《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已不能适应现实 化、历史、美术等方面的图书资料在未转让前暂不征 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可依国际惯例将遗产范围扩大 税。外国税收抵免是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对位于 为动产、不动产、信托财产、债权、证券、无形财产 国外的遗产已依所在国法律缴纳的遗产税,准予在汇 权及其它可由个人享有的财产权益,以便税务机关认 总纳税时,采用税收抵免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抵 定和评估遗产。 扣限额不得超过境外遗产按我国遗产税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额。我国已于62个国家签订了防止重复征税和偷 (2)《婚烟法》:2001年4月28日,《婚烟法》修正 税、漏税的协定,我国遗产税立法对税收抵免的规定 案得以通过。该修正案第17、18、19条关于夫妻间财 必须与这些协定相一致。 产关系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有较大变化:既列举了夫妻 共同财产,又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对约 (⑤)税收管理。遗产税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一次性 定财产制也有较详细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必然涉及 征收,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纳税人应当主 夫妻财产的分割,遗产税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与《婚姻 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接到申报表后一定 法》的上述规定相协调。 期限内办理调查和估价,确定应纳税额并通知纳税 人。纳税人接到通知后于一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特殊 (3)《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 情况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或以易变现实物抵缴。 行,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飞跃。然而,信托制 为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可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度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制度,其对信托财产采用“双 为纳税地点。 重所有权”的制度安排与大陆法系“一元所有权”之 固有理念的矛盾极为明显。我国在继受信托制度时, 三、开征遗产税亟待解决的问题 也必然面临如何平衡和协调的问题。对信托财产是否 征收遗产税,如何征税?这是遗产税征收过程中必然 1对个人财产的监控。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是 会碰到的问题。在英美国家,信托曾经被广泛运用于 准确核实被继承人的遗产。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 减少所得税和遗产税,另外,在一定范围内,英美国 产是十分隐秘的,“私房钱” “小金库”导致夫妻 家还通过税收立法鼓励人们把财产设立信托一尤其是 双方都难以确定对方的财产。无法准确核实个人财 公益信托。⑦为了节制信托节省税赋功能,英美国家制 产,将难以防止纳税人转移财产偷、逃税,遗产税势 定 “反规避条款(Anti-Avoidance 必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建立财 Provisions)”。®我国《信托法》第l5条规定: 产申报、登记制度,不仅能准确核定个人财产数额,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从而保证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利征收,同时,国 的,…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委托人不是唯一 家对个人财产的有效监管也有利于廉政建设。我国已 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但作为共同受 实行“储蓄实名制”,这无疑为遗产税的征收奠定了 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 基础。 40 ”从而为私益信托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的处 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信托法》的其它规定,借 2.正确进行资产评估。征收遗产税首先要计量遗 鉴国外立法,笔者认为,遗产税征收应对信托财产作 产的价值。然而,个人财产的多样化及其市场价值的 如下处理:①自益信托委托人死亡,信托财产作为遗 多变性,致使计量遗产的价值量困难重重。尤其对非 产征税:②委托人死亡前五年内设立的他益信托财 金融资产的评估,需要权威性和公正性都很高的专业 产,视为赠与财产并入遗产总额征税:③遗嘱信托涉 机构才能胜任。我国目前不仅财产评估机构不足,从 及的信托财产作为遗产征税:④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 业人员素质不佳,而且有关的财产评估制度和法规也 托人死亡,以其信托受益权为遗产征税:⑤公益信托 不完善。这严重制约了遗产税在近期的实施,应当尽 免征遗产税。 快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①《法制日报》,2000年2月2日 3.与相关法律的协调。我国以前好几次税制改革 中新设置的税种,由于没有与相关的法律协调,往往 ②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财产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年版,第146-147页. 造成“有税种无税收的尴尬局面”。因此,在遗产税 ③刘次邦: 问题上,立法科学化、程序化,以法律形式保证遗产 我田过产税制的法律思考》[】,《当代经济科学 税的顺利实施。在此探讨一下遗产税法与相关法律的 ④户洞星《宏观经济法》[W],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协调问题。 雪恶年条德用与我的际比较与我因相应制建设》印 ,《中国经济问 ⑥烧秀兰:《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山],《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 (1)《继承法》:我国《继承法》颁布较早,对遗 年第4期。 产纳税并未做出规定,必须对其加以完善,以与遗产 ⑦用小明:《财产权的革新一信托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税法相衔接。可在总则中规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 四(台)方嘉解:《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1997年版。 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纳税申报义务:在“遗产的 处理”一章明确规定“未履行遗产税完税手续的,不 (责任编辑:张亚光) -59-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行政与法 2002.08 研究与探索 - 59 - 产;④被继承人创造发明获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及艺 术品;⑤继承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文物及文 化、历史、美术等方面的图书资料在未转让前暂不征 税。外国税收抵免是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对位于 国外的遗产已依所在国法律缴纳的遗产税,准予在汇 总纳税时,采用税收抵免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抵 扣限额不得超过境外遗产按我国遗产税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额。我国已于62个国家签订了防止重复征税和偷 税、漏税的协定,我国遗产税立法对税收抵免的规定 必须与这些协定相一致。 ⑸税收管理。遗产税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一次性 征收,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纳税人应当主 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接到申报表后一定 期限内办理调查和估价,确定应纳税额并通知纳税 人。纳税人接到通知后于一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特殊 情况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或以易变现实物抵缴。 为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可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为纳税地点。 三、开征遗产税亟待解决的问题 ⒈对个人财产的监控。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是 准确核实被继承人的遗产。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 产是十分隐秘的,“私房钱”、“小金库”导致夫妻 双方都难以确定对方的财产。无法准确核实个人财 产,将难以防止纳税人转移财产偷、逃税,遗产税势 必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建立财 产申报、登记制度,不仅能准确核定个人财产数额, 从而保证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利征收,同时,国 家对个人财产的有效监管也有利于廉政建设。我国已 实行“储蓄实名制”,这无疑为遗产税的征收奠定了 基础。 ⒉正确进行资产评估。征收遗产税首先要计量遗 产的价值。然而,个人财产的多样化及其市场价值的 多变性,致使计量遗产的价值量困难重重。尤其对非 金融资产的评估,需要权威性和公正性都很高的专业 机构才能胜任。我国目前不仅财产评估机构不足,从 业人员素质不佳,而且有关的财产评估制度和法规也 不完善。这严重制约了遗产税在近期的实施,应当尽 快加以解决。 ⒊与相关法律的协调。我国以前好几次税制改革 中新设置的税种,由于没有与相关的法律协调,往往 造成“有税种无税收的尴尬局面”。因此,在遗产税 问题上,立法科学化、程序化,以法律形式保证遗产 税的顺利实施。在此探讨一下遗产税法与相关法律的 协调问题。 ⑴《继承法》:我国《继承法》颁布较早,对遗 产纳税并未做出规定,必须对其加以完善,以与遗产 税法相衔接。可在总则中规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 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纳税申报义务;在“遗产的 处理”一章明确规定“未履行遗产税完税手续的,不 得分割遗产”。此外,随着新的财产形式的不断出 现,《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已不能适应现实 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可依国际惯例将遗产范围扩大 为动产、不动产、信托财产、债权、证券、无形财产 权及其它可由个人享有的财产权益,以便税务机关认 定和评估遗产。 ⑵《婚姻法》:2001 4 年 月28日,《婚姻法》修正 案得以通过。该修正案第、、 17 18 19条关于夫妻间财 产关系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有较大变化:既列举了夫妻 共同财产,又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对约 定财产制也有较详细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必然涉及 夫妻财产的分割,遗产税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与《婚姻 法》的上述规定相协调。 ⑶《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 行,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飞跃。然而,信托制 度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制度,其对信托财产采用“双 重所有权”的制度安排与大陆法系“一元所有权”之 固有理念的矛盾极为明显。我国在继受信托制度时, 也必然面临如何平衡和协调的问题。对信托财产是否 征收遗产税,如何征税?这是遗产税征收过程中必然 会碰到的问题。在英美国家,信托曾经被广泛运用于 减少所得税和遗产税,另外,在一定范围内,英美国 家还通过税收立法鼓励人们把财产设立信托—尤其是 公益信托。⑦为了节制信托节省税赋功能,英美国家制 定了“反规避条款( Anti-Avoidance Provisions )”。⑧我国《信托法》第15 条规定: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的,……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委托人不是唯一 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但作为共同受 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 ……。”从而为私益信托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的处 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信托法》的其它规定,借 鉴国外立法,笔者认为,遗产税征收应对信托财产作 如下处理:①自益信托委托人死亡,信托财产作为遗 产征税;②委托人死亡前五年内设立的他益信托财 产,视为赠与财产并入遗产总额征税;③遗嘱信托涉 及的信托财产作为遗产征税;④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 托人死亡,以其信托受益权为遗产征税;⑤公益信托 免征遗产税。 【参考文献】 ①《法制日报》,200022 年 月 日。 ②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年版,第146-147页。 ③刘次邦:《建立我国遗产税制的法律思考》[J],《当代经济科学》,1998 4 年第 期,第78-82页。 ④卢炯星《宏观经济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⑤]雷根强:《遗产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相应税制建设》[J],《中国经济问 题》,2000 2 年第 期。 ⑥姚秀兰:《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 年第4期。 ⑦周小明:《财产权的革新—信托法论》[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⑧(台)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M],1997年版。 (责任编辑:张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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