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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的法理 一、诉的涵义 (一)诉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学理对“诉”通常做以下定义: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状作为其 外在形式,并被表示为诉状中记载的原告对于被告的特定权利主张之请求以及要求法院作出 对此予以承认之胜诉判决之请求。我国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 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确切地讲,诉应该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 义之分,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 义外,还特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诉的性质究竟为何,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诉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公 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私法上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观念,不能全面适用于诉讼中。还有观 点认为,诉在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法律状态,且并非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而是动态发展的 法律状态。本书同意后一种观点,将诉定性为动态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学理层次上解 释诉讼的开始、进行与消灭的程序现象,对“无诉即无裁判”、一事不再理、原判决与补充 判决等制度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在诉讼启动阶段,诉的理论可为法院提供程序上的判断的 尺度,因为,“先程序后实体”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审理模式,为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诉 讼开始阶段对案件进行筛选是十分必要的工作,而诉的理论便是重要的筛选依据。在诉讼进 行阶段,只有在当事人的诉符合诉讼要件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进一步对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 立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在判决阶段,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将作出原告败诉的实体判决。 诉与起诉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 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和再审之诉。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两者的区别有 三:(1)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2)诉可以出现在 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起诉只限于一审程序。(3)在内容上,诉的构成要素有诉讼标的 和诉的理由,而起诉就没有这样的构成要素。诉可以根据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 诉和变更之诉,起诉就没有这种分类。 (二)诉的内涵 诉具有使诉讼程序开始,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但依据处分原则,只有当事人才能 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行决定该诉的基本要素,才能够使法院进行审判。 综合诉讼法理,诉的内涵应当包括: 1.诉是要式诉讼行为 由于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因而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从而 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使双方的争议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就必 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起诉、反诉和上诉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须依法定形式提出。158 15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要式行为。这些条件包括:(1)原 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 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具体内容可参见本书第十三章第一节的介绍。第一节 诉的法理 一、诉的涵义 (一)诉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学理对“诉”通常做以下定义: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状作为其 外在形式,并被表示为诉状中记载的原告对于被告的特定权利主张之请求以及要求法院作出 对此予以承认之胜诉判决之请求。我国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 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确切地讲,诉应该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 义之分,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 义外,还特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诉的性质究竟为何,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诉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公 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私法上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观念,不能全面适用于诉讼中。还有观 点认为,诉在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法律状态,且并非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而是动态发展的 法律状态。本书同意后一种观点,将诉定性为动态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学理层次上解 释诉讼的开始、进行与消灭的程序现象,对“无诉即无裁判”、一事不再理、原判决与补充 判决等制度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在诉讼启动阶段,诉的理论可为法院提供程序上的判断的 尺度,因为,“先程序后实体”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审理模式,为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诉 讼开始阶段对案件进行筛选是十分必要的工作,而诉的理论便是重要的筛选依据。在诉讼进 行阶段,只有在当事人的诉符合诉讼要件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进一步对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 立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在判决阶段,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将作出原告败诉的实体判决。 诉与起诉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 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和再审之诉。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两者的区别有 三:(1)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2)诉可以出现在 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起诉只限于一审程序。(3)在内容上,诉的构成要素有诉讼标的 和诉的理由,而起诉就没有这样的构成要素。诉可以根据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 诉和变更之诉,起诉就没有这种分类。 (二)诉的内涵 诉具有使诉讼程序开始,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但依据处分原则,只有当事人才能 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行决定该诉的基本要素,才能够使法院进行审判。 综合诉讼法理,诉的内涵应当包括: 1.诉是要式诉讼行为 由于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因而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从而 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使双方的争议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就必 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起诉、反诉和上诉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须依法定形式提出。158                                                               15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要式行为。这些条件包括:(1)原 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 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具体内容可参见本书第十三章第一节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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