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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十二次课*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质权概说 、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 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 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质权担保。 《担保法》区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质权 担保制度,其中第6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 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用以担保债权取偿而占 有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二)对质权的理解 1.质权为担保物权 ●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 三人。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可见质 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为他人的财产 ●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被称为质物。动产 属于有体物,因而以交付并移转占有作为设定质权的公示方1 物 权 法 ***第十二次课***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质权概说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 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 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质权担保。 ⚫ 《担保法》区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质权 担保制度,其中第 63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 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用以担保债权取偿而占 有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二)对质权的理解 1.质权为担保物权 ⚫ 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 三人。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可见质 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为他人的财产 ⚫ 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被称为质物。动产 属于有体物,因而以交付并移转占有作为设定质权的公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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