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法;与动产具有类似地位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虽属无体物,但仍可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权利的存在或 者变动,可以设定质权 3.质权是一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是否转移标的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质权 的设定,无论何种类型的质权,均需将质物或权利证书交付质 权人占有,否则,质权关系不生效力。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 得质物的占有为要件。 4.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即可行使处分权,将质权 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其价金受偿;在权利质押合同中,质权人 还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有价证券兑现或持单提货,以提前 清偿债权或提存。 、质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又称为质权的附属性。即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 目的的权利,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 为主权利,担保主债权的质权则为从权利 质权的发生、移转或者消灭,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存在、移转 或者消灭。但质权的从属性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最高额质 押、所有人质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者存在的前提条 件 质权的从属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其一,存在上的从属 性。这就是说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其 ,转让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转移, 此为质权处分的从属性;其三,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消 灭,质权也当然消灭。《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 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即质权实行效力的不可分性,质权标的的全 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以之担保债权的全部,它不 因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让与、质权标的的分割或者让与而 受影响。 (三)物上代位性2 法;与动产具有类似地位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虽属无体物,但仍可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权利的存在或 者变动,可以设定质权。 3.质权是一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 是否转移标的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质权 的设定,无论何种类型的质权,均需将质物或权利证书交付质 权人占有,否则,质权关系不生效力。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 得质物的占有为要件。 4.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 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即可行使处分权,将质权 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其价金受偿;在权利质押合同中,质权人 还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有价证券兑现或持单提货,以提前 清偿债权或提存。 二、质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 ⚫ 质权的从属性,又称为质权的附属性。即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 目的的权利,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 为主权利,担保主债权的质权则为从权利。 ⚫ 质权的发生、移转或者消灭,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存在、移转 或者消灭。但质权的从属性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最高额质 押、所有人质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者存在的前提条 件。 ⚫ 质权的从属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其一,存在上的从属 性。这就是说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其 二,转让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转移, 此为质权处分的从属性;其三,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消 灭,质权也当然消灭。《担保法》第 74 条规定:“质权与其 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不可分性 ⚫ 质权的不可分性,即质权实行效力的不可分性,质权标的的全 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 ⚫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以之担保债权的全部,它不 因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让与、质权标的的分割或者让与而 受影响。 (三)物上代位性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