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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权利内容在于占有标的并支配标的的交换价值,不论质 权标的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 值,质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变 形物或者代替物。 在质权标的发生毁损灭失受有赔偿或其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具体而言,质权人于质物 有损毁、败坏而致价值减少的危险时,质权人得拍卖或变卖质 物,而以价金代替质物。 、质权的分类 (一)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这是以质权标的类别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因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 条件,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动产用于担保 的,多为设定质权 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历史上,不动产质 权曾是农业经济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形式。时至今日, 不动产质权因日益暴露出其缺点而逐渐被淘汰,除日本等国民 法规定有不动产质权,多数国家已不承认该制度。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规定权 利质权是各国民法的普遍做法。我国《担保法》顺应各国立法 潮流,规定了权利质权。 (二)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这是以质权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占有质权,简称占有质,指质权人对质物只能占有,而原则上 不能为使用、收益的质权。一般而言,对消耗物只能设定占有 质,并且近代各国民法上的质权大体属于这种质权。 ●收益质权,简称收益质,指质权人不仅得占有质物,而且得对 质物为使用、收益的质权。收益质一般在非消耗物上设定。 归属质权,又称为流质,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以抵充其 债权的质权。这是质权存在的最初形式,现代各国民法大多禁 止流质契约,在民事质中禁止设定归属质,仅在营业质中可以 存在归属质。我国《担保法》也禁止归属质,第66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 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3 ⚫ 质权的权利内容在于占有标的并支配标的的交换价值,不论质 权标的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 值,质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变 形物或者代替物。 ⚫ 在质权标的发生毁损灭失受有赔偿或其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具体而言,质权人于质物 有损毁、败坏而致价值减少的危险时,质权人得拍卖或变卖质 物,而以价金代替质物。 三、质权的分类 (一)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 这是以质权标的类别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因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 示条件,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动产用于担保 的,多为设定质权。 ⚫ 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历史上,不动产质 权曾是农业经济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形式。时至今日, 不动产质权因日益暴露出其缺点而逐渐被淘汰,除日本等国民 法规定有不动产质权,多数国家已不承认该制度。 ⚫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规定权 利质权是各国民法的普遍做法。我国《担保法》顺应各国立法 潮流,规定了权利质权。 (二)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 这是以质权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占有质权,简称占有质,指质权人对质物只能占有,而原则上 不能为使用、收益的质权。一般而言,对消耗物只能设定占有 质,并且近代各国民法上的质权大体属于这种质权。 ⚫ 收益质权,简称收益质,指质权人不仅得占有质物,而且得对 质物为使用、收益的质权。收益质一般在非消耗物上设定。 ⚫ 归属质权,又称为流质,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以抵充其 债权的质权。这是质权存在的最初形式,现代各国民法大多禁 止流质契约,在民事质中禁止设定归属质,仅在营业质中可以 存在归属质。我国《担保法》也禁止归属质,第 66 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 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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