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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覆盖城慎眼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 等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线,可转换的原则,建立人人享有社会 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验体系,现就调整完界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御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调整嫩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参如基本养老保验,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敏贵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 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领贵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增设城乡居民基本界老保险的骚费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路、 1体,2作、3刘数纳养老保段费。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墟择数费档次参保。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一)按儒市人民或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如》(津政发 [200]112号),已经参加养老保验的被狂地农民,继续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特遇仍 按盟该办法计发。 (二》本意见实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段,改为执行市人民政啊《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参保人员按理本市上年农民人均跑收入的裤 参保缘费,并在额取养老金时,按照该规定计发养老保段特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元补贴, 三、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冰平 (一)困本金业划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嫩贵脱钩,使所有是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遇体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遇休人员,以及已经实储破产、 搬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颜医疗费数助 特遇。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应按规定蠹钠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调整大病饶等医疗保险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享有门(急)诊大碳医疗费补助待遇。将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汽。市财政按理!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增加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 (三)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门(急)诊大期 医疗贵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起付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按强年龄确定 报销比例政为技围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体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三级医 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A。一级医院报销7路。 (四)调整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特遇水平。将城镇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 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 逃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贵用,限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1 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09]4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覆盖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 筹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的原则,建立人人享有社会 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险体系,现就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 30 元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 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5%、 10%、20%、30%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 [2004]112 号),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仍 按照该办法计发。 (二)本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改为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 号)。参保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40% 参保缴费,并在领取养老金时,按照该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 150 元补贴。 三、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 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 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调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享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将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 6.3%提高到 7.3%。市财政按照 1 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增加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 (三)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门(急)诊大额 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 5000 元提高到 5500 元。起付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按照年龄确定 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三级医 院报销 55%,二级医院报销 65%,一级医院报销 75%。 (四)调整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 额由 5.5 万元提高到 15 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 5.5 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 85%、 退休人员报销 90%;5.5 万元以上至 15 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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