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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况紧急的,如由于突患疾病、通讯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 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 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意定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条件办理转托手续 因意定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 理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意定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法 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因为法定代理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系,而是法 律的直接规定;同时法定代理权具有概括性,其范围甚广,又不允许代意辞任,而且被代理 人又往往无同意表示的意思能力。 (五)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据代理方式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积极代理。 又称能动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为积极行为即作表示)的代理; 2.消极代理。 又称被动代理或受动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相对人意思表示的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及其本质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关于代理权的本质,各国或地区学者们众说纷纭。我国学者的认识归纳起来主有权利说 权能说、资格说、权力说和权限说。 9章节代理关系是否终止doc 关于权利的本质尽管学者们认识不一,但法律上所谓的权利无疑均包含对于权利人的某 种利益。而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什么权利或利益。在无偿代理中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并不获得任何物质的利益。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也不是基于代理权而 取得报酬(佣金),而是依据委托合同而取得报酬。而且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回代理权,代理 人也可以随时辞去代理权。可见,代理权很难说是一种民事权利。 同时,由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权力,认为代理 权的本质是一种权力也大可置疑。将代理权理解为一种权限,显然将代理权与代理权限混为 谈,也无法说明代理权的本质。法定权能说亦无法解释意定代理权。 我们认为,代理权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资格或法律地位,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只是意味着 他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种资格 或法律地位,既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在意定代理中),也可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在法定代 理中 二、代理权的取得 (一)代理权取得的根据 代理权的取得,要基于一定的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根据是被代理人授权 委托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指定代理人取 得代理权的根据是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行为 委托授权的行为是非要式行为,依《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既可采书面形 式,亦可采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明示的方式可作授权方式, 可推断的行为亦可作授权方式,在某人受雇于从事某项通常与代理权联系在一起的行为,而 且没有特别排除其代理权时,即存在此种授权(4)情况紧急的,如由于突患疾病、通讯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 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 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意定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 65 条规定 条件办理转托手续 因意定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 理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意定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法 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因为法定代理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系,而是法 律的直接规定;同时法定代理权具有概括性,其范围甚广,又不允许代意辞任,而且被代理 人又往往无同意表示的意思能力。 (五)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据代理方式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1.积极代理。 又称能动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为积极行为(即作表示)的代理; 2.消极代理。 又称被动代理或受动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相对人意思表示的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及其本质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关于代理权的本质,各国或地区学者们众说纷纭。我国学者的认识归纳起来主有权利说、 权能说、资格说、权力说和权限说。 第 9 章节\代理关系是否终止.doc 关于权利的本质尽管学者们认识不一,但法律上所谓的权利无疑均包含对于权利人的某 种利益。而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什么权利或利益。在无偿代理中,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并不获得任何物质的利益。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也不是基于代理权而 取得报酬(佣金),而是依据委托合同而取得报酬。而且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回代理权,代理 人也可以随时辞去代理权。可见,代理权很难说是一种民事权利。 同时,由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权力,认为代理 权的本质是一种权力也大可置疑。将代理权理解为一种权限,显然将代理权与代理权限混为 一谈,也无法说明代理权的本质。法定权能说亦无法解释意定代理权。 我们认为,代理权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资格或法律地位,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只是意味着 他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种资格 或法律地位,既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在意定代理中),也可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在法定代 理中)。 二、代理权的取得 (一)代理权取得的根据 代理权的取得,要基于一定的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根据是被代理人授权 委托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指定代理人取 得代理权的根据是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行为。 委托授权的行为是非要式行为,依《民法通则》第 65 条第 1 款的规定,既可采书面形 式,亦可采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明示的方式可作授权方式, 可推断的行为亦可作授权方式,在某人受雇于从事某项通常与代理权联系在一起的行为,而 且没有特别排除其代理权时,即存在此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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