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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授权是否亦可以通过沉默(不作为)的方式作出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 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规定是否意味着承认了沉默在一定条件下亦可作为授权的方式 呢?我国学者对此认识不一。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此规定并不意味着沉默可作为授权的方式, 只是表明在上述情况下可构成表见代理 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实质上肯定了沉默在一定条件下亦可为授权的方式,只不过产生 的是一种容忍代理权,而不是表见代理权,因为只有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表见 代理权,默示授权不同于表见代理。 在德国,在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具体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情况下,某些人往往实际从事着代 理行为。如妻子知道她丈夫为她的煤炭店订货,但对此未置可否。长期的司法判例认为,在 此情形下,被代理人不得主张不存在代理权。人们称此类情形为容忍代理权 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将这种代理权简单地理解为通过可推断之行为授予的外部代理权,因 为容忍行为的表示内涵,不可能是“正在授予代理权”,而是“已经授予了代理权,因此代理 权是存在的”。这一点与将内部代理权对外作公开的情形是相同的。因此,对容忍代理权的 处理,应同于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内部代理权作实质上不正确告知的处理。结果是可以认定 代理效果发生。外部代理权可以是无效的或者可以被撤销的情况下,容忍代理权也可以是无 效的或者是可以被撤销的,因为,纯粹的容忍,同样不可能比外部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更值得 信赖 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容忍代理权,是指本人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对此一行 为容忍,不为反对的表示者,对第三人应负授权人的责任。因为此时与之为法律行为的相 对人,依诚信原则必然认为此人自本人处获有授权,其信赖自应予以保护。若第三人明知 或可得而知其无代理权时,则不值保护。因此,应将容忍代理权与以默示方式所为的代理 权授予区别开来,后者系一般代理权,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我们认为,从诚信原则出发,应作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同的解释。《民法通则》第66条 第1款并未承认沉默在一定条件下亦可作为授权的方式,所谓的容忍代理权,实为表见代 理权 (二)代理权取得的凭证 代理权取得的凭证,是表明取得代理权的法律文书。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主要是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在法定代理 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是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户籍簿或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在指 定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是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 代理权取得的凭证,是表明取得代理权的法律文书。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主要是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在法定代理 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是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户籍簿或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在指 定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是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 (三)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及授权不明的责任 授权委托书指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并指明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不同于委托合同,其区别主要有 (1)前者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后者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物 (2)前者是授权行为的形式,是存在代理权的根据,后者是授权行为的原因,是发生代 理权的基础; (3)前者是代理人对外实施代理行为的凭证,后者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权利义 务的依据 (4)前者是书面形式,后者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委托授权是否亦可以通过沉默(不作为)的方式作出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1 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 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规定是否意味着承认了沉默在一定条件下亦可作为授权的方式 呢?我国学者对此认识不一。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此规定并不意味着沉默可作为授权的方式, 只是表明在上述情况下可构成表见代理; 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实质上肯定了沉默在一定条件下亦可为授权的方式,只不过产生 的是一种容忍代理权,而不是表见代理权,因为只有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表见 代理权,默示授权不同于表见代理 。 在德国,在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具体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情况下,某些人往往实际从事着代 理行为。如妻子知道她丈夫为她的煤炭店订货,但对此未置可否。长期的司法判例认为,在 此情形下,被代理人不得主张不存在代理权。人们称此类情形为容忍代理权。 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将这种代理权简单地理解为通过可推断之行为授予的外部代理权,因 为容忍行为的表示内涵,不可能是“正在授予代理权”,而是“已经授予了代理权,因此代理 权是存在的”。这一点与将内部代理权对外作公开的情形是相同的。因此,对容忍代理权的 处理,应同于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内部代理权作实质上不正确告知的处理。结果是可以认定 代理效果发生。外部代理权可以是无效的或者可以被撤销的情况下,容忍代理权也可以是无 效的或者是可以被撤销的,因为,纯粹的容忍,同样不可能比外部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更值得 信赖。 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容忍代理权,是指本人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对此一行 为容忍,不为反对的表示者,对第三人应负授权人的责任。因为此时与之为法律行为的相 对人,依诚信原则必然认为此人自本人处获有授权,其信赖自应予以保护。若第三人明知 或可得而知其无代理权时,则不值保护。因此,应将容忍代理权与以默示方式所为的代理 权授予区别开来,后者系一般代理权,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我们认为,从诚信原则出发,应作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同的解释。《民法通则》第 66 条 第 1 款并未承认沉默在一定条件下亦可作为授权的方式,所谓的容忍代理权,实为表见代 理权。 (二)代理权取得的凭证 代理权取得的凭证,是表明取得代理权的法律文书。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主要是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在法定代理 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是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户籍簿或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在指 定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是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 代理权取得的凭证,是表明取得代理权的法律文书。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主要是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在法定代理 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是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户籍簿或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在指 定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凭证是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 (三)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及授权不明的责任 授权委托书指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并指明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不同于委托合同,其区别主要有: (1)前者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后者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物; (2)前者是授权行为的形式,是存在代理权的根据,后者是授权行为的原因,是发生代 理权的基础; (3)前者是代理人对外实施代理行为的凭证,后者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权利义 务的依据; (4)前者是书面形式,后者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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