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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 售 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 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岀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 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 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 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 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 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 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 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 项8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 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 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 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 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 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 出售。 第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 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 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 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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