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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以保证各 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均衡。具体地说,公平又区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税制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 税数额应当相同。一种税制不应当使纳税人之间相对的经济地位和经济能力发生变化,否则, 这一税制就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横向公平的原则虽然很容易为大家接受,但是在实际执行 这一原则时,人们又会面临许多不易解决的具体问题。因为究竟如何来判断纳税人具有“相 同的”的经济能力,这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衡量标准;即使存在一个可供比较的标准,通过什 么方式来判定纳税人是否得到了相同的税收待遇也是不容易的。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税制应当区别对 待经济地位和经济能力不同的人。某些个人因为具有较高的经济能力,处在比其他人更为有 利的位置上,则这些人应支付较高的税收,反之亦然。一般而言,纵向公平要比横向公平更 复杂,纵向公平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回答如下问题:一是从原则上判定谁应支付较高的税收 二是确定应税方法和应税基础,即税基问题:三是如果某些纳税人应支付较高的税收究竟要 高出多少,即税率问题 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横向与纵向公平均要求每个纳税人应根据其经济能力而对政府承担合理的经济责任份 额。如何来确定衡量的标准,经济学界有两种不同学说:利益原则和能力原则。这两个原则 虽然是有矛盾的,但是又有一定的统一性。在实际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要综合考虑这两个 原则。 )能力原则。能力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征税及其额度。纳税能力大的 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能力的不纳税。有经济学家认为一个人纳税能力强 占有的财富多,消耗的也多,人们正是从消耗社会财富多的角度来要求他们多纳税。对于纳 税能力如何来测定,一般有主观与客观的两种说法 ①主观说。持该学说的人认为,纳税能力的测定应以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程度为标准。 牺牲程度,就其经济意义上来讲,是指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 异状况。如果征税后,纳税人所感受的边际牺牲程度相同,则征税数额与纳税能力相符,具 有公平性。主观说强调纳税应当做到所谓的“边际牺牲相等”和“最小牺牲”。 边际牺牲相等是指征税后使纳税人牺牲的效用与其收入成相同比例。虽然纳税人的收入 增加伴随着的是边际效用的减少,但高收入者的总效用要比低收入者的总效用大,因而对高 收入者应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应少征税,从而使征税后各纳税人所牺牲的效用与其收入成相 同的比例,以达到税收的公平目标。 最小牺牲是指征税后全体纳税人牺牲的总效用最小。就纳税个人的牺牲而言,若某甲 纳税的最后一个单位货币效用,比某乙纳税的最后一个单位货币效用小,则应将某乙所纳税 加到某甲身上,使得二者纳税后的边际效用相等。就纳税人群体而言,应让每个纳税人纳税 后因最后一个单位税收而牺牲的收入边际效用相等。据此,应从最高收入者开始予以递减征 税,对最低收入者实行免税 ②客观说。持该学说的人认为,纳税能力的测定应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为标准。由 于财富是由所得、支出和财产来表示的,因而纳税能力的测定标准又可分为所得、支出和财 产三种 所得主要由劳动所得、资本所有权的所得、资本所得(拥有资本的价值增值)、获得赠 与的遗产等部分组成。所得一般被认为是衡量纳税能力的最好尺度,因为所得量能决定一个1、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以保证各 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均衡。具体地说,公平又区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税制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 税数额应当相同。一种税制不应当使纳税人之间相对的经济地位和经济能力发生变化,否则, 这一税制就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横向公平的原则虽然很容易为大家接受,但是在实际执行 这一原则时,人们又会面临许多不易解决的具体问题。因为究竟如何来判断纳税人具有“相 同的”的经济能力,这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衡量标准;即使存在一个可供比较的标准,通过什 么方式来判定纳税人是否得到了相同的税收待遇也是不容易的。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税制应当区别对 待经济地位和经济能力不同的人。某些个人因为具有较高的经济能力,处在比其他人更为有 利的位置上,则这些人应支付较高的税收,反之亦然。一般而言,纵向公平要比横向公平更 复杂,纵向公平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回答如下问题:一是从原则上判定谁应支付较高的税收; 二是确定应税方法和应税基础,即税基问题;三是如果某些纳税人应支付较高的税收究竟要 高出多少,即税率问题。 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横向与纵向公平均要求每个纳税人应根据其经济能力而对政府承担合理的经济责任份 额。如何来确定衡量的标准,经济学界有两种不同学说:利益原则和能力原则。这两个原则 虽然是有矛盾的,但是又有一定的统一性。在实际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要综合考虑这两个 原则。 (1)能力原则。能力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征税及其额度。纳税能力大的 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能力的不纳税。有经济学家认为一个人纳税能力强, 占有的财富多,消耗的也多,人们正是从消耗社会财富多的角度来要求他们多纳税。对于纳 税能力如何来测定,一般有主观与客观的两种说法: ① 主观说。持该学说的人认为,纳税能力的测定应以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程度为标准。 牺牲程度,就其经济意义上来讲,是指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 异状况。如果征税后,纳税人所感受的边际牺牲程度相同,则征税数额与纳税能力相符,具 有公平性。主观说强调纳税应当做到所谓的“边际牺牲相等”和“最小牺牲”。 边际牺牲相等是指征税后使纳税人牺牲的效用与其收入成相同比例。虽然纳税人的收入 增加伴随着的是边际效用的减少,但高收入者的总效用要比低收入者的总效用大,因而对高 收入者应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应少征税,从而使征税后各纳税人所牺牲的效用与其收入成相 同的比例,以达到税收的公平目标。 最小牺牲是指征税后全体纳税人牺牲的总效用最小。就纳税个人的牺牲而言,若某甲 纳税的最后一个单位货币效用,比某乙纳税的最后一个单位货币效用小,则应将某乙所纳税 加到某甲身上,使得二者纳税后的边际效用相等。就纳税人群体而言,应让每个纳税人纳税 后因最后一个单位税收而牺牲的收入边际效用相等。据此,应从最高收入者开始予以递减征 税,对最低收入者实行免税。 ② 客观说。持该学说的人认为,纳税能力的测定应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为标准。由 于财富是由所得、支出和财产来表示的,因而纳税能力的测定标准又可分为所得、支出和财 产三种。 所得主要由劳动所得、资本所有权的所得、资本所得(拥有资本的价值增值)、获得赠 与的遗产等部分组成。所得一般被认为是衡量纳税能力的最好尺度,因为所得量能决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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