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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一定时期内有消费或增加财产的能力,所得多的表示能力大。按照所得纳税最能体现公 平合理性。仍然也有人认为要区分勤劳所得、不劳而获的意外所得或其它所得是不公平的。 纳税人的支出情况也可以作为测定纳税能力的标准,这是因为消费支出可以相当充分地 反映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消费支付数量多的人,其纳税能力当然强,反之消费支付数量少的 人纳税能力自然弱。一般而言,个人支出可以通过纳税人的总收入来估算,然后根据消费支 出来设计税率。其优点是:第一,不需计算净财富的增加,可以减轻征管的困难:第二,按 消费支出征税可以避免所得税对储蓄决策等的扭曲性。但是,以支出作为税基也有一些不足。 其主要缺陷是:首先,在既定的年度计算个人的总支出极其困难;按支出纳税会延误国家的 征税;其次,由于个人、家庭的消费支出结构的不同,如果按支出征税会有失公平性。例如, 甲、乙两人支出均为1000元,但甲的所得收入为3000元,乙为2000元,若以支出对甲、 乙两个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 财产代表个人财富的数量。对财产征税相当于对个人的未来所得征税,从这一点上说财 产税与所得税相同。对财产征税的理由是:纳税人可利用财产取得收入,且拥有财产也会使 其具有某种满足:二是个人通过遗产继承或受赠等而增加的财产拥有量,都会给纳税人带来 好处而增加其纳税能力。但按纳税人的财产来测定纳税能力也有一些缺陷,表现在:第 数额相等的财产并不一定会给纳税人带来相等的收益:第二,有财产的纳税人中负债者与无 债者的情况不同,财产中的不动产与动产情况也不同:;第三,财产情形多样,财产估价困难, 征管难度较大。因此,以财产来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很难做到税收上的公平合理 (2)利益原则。利益原则指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应地 纳税。谁享受,谁纳税,享受利益多的人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人少纳税,没有享受利益的 人则不纳税。这一原则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从表面上看,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的各种支出诸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公安、 社会公益事业等都具有公益性,广大公民或者某些公民集体都是受益者。当不同的公民或公 民团体受益的多少不同并且可以识别时,按其享受利益的多少来分摊政府的公益性支出应当 说是公平的。例如,水利设施受益者一般只是某些地区的人,那么,这些受益地区的人显然 应当对此承担较大的费用。对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征收社会保障税时,也可以采用利益原 则。但事实上,这一原则有着很大的缺陷。首先,利益原则的应用常常因集体消费的内在特 征而受到极大限制。公共产品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非排他性。作为政府公益支出的公共产品, 有时很难识别不同的人受益的数量,这会产生“搭便车”现象。人们希望不支付任何报酬来 受益,更难以按利益原则提供。因此,在税收负担的分配中,利益原则不可能作为公平的基 本标准得以广泛的应用。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利益原则的应用很可能使某些税种具有很大 的扭曲性。比如,从政府的福利支出上看,穷人、残疾人是福利支出的最大受益者,在这种 情况下按受益原则征税显然有悖于福利支出的初宗。 五、如何认识拉弗曲线? (1)拉弗曲线实际上没有可操作的量的规定性,只是提出了税率越高并不越有利的 条基本原则 (2)不能简单地依此得出税率越低越好的结论,减税也会造成政府预算支出的减少 这样的结果,要么是赤字增加,要么是提供的公共产品减少,影响公平原则的实现 (3)税率的确定既要看政府的职能与各国的实际情况,也要作好随时调整的准备,固 定税率并不适合各种税收形式 六、如何用效用弹性说分析税收政策的制定?人在一定时期内有消费或增加财产的能力,所得多的表示能力大。按照所得纳税最能体现公 平合理性。仍然也有人认为要区分勤劳所得、不劳而获的意外所得或其它所得是不公平的。 纳税人的支出情况也可以作为测定纳税能力的标准,这是因为消费支出可以相当充分地 反映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消费支付数量多的人,其纳税能力当然强,反之消费支付数量少的 人纳税能力自然弱。一般而言,个人支出可以通过纳税人的总收入来估算,然后根据消费支 出来设计税率。其优点是:第一,不需计算净财富的增加,可以减轻征管的困难;第二,按 消费支出征税可以避免所得税对储蓄决策等的扭曲性。但是,以支出作为税基也有一些不足。 其主要缺陷是:首先,在既定的年度计算个人的总支出极其困难;按支出纳税会延误国家的 征税;其次,由于个人、家庭的消费支出结构的不同,如果按支出征税会有失公平性。例如, 甲、乙两人支出均为 1000 元,但甲的所得收入为 3000 元,乙为 2000 元,若以支出对甲、 乙两个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 财产代表个人财富的数量。对财产征税相当于对个人的未来所得征税,从这一点上说财 产税与所得税相同。对财产征税的理由是:纳税人可利用财产取得收入,且拥有财产也会使 其具有某种满足;二是个人通过遗产继承或受赠等而增加的财产拥有量,都会给纳税人带来 好处而增加其纳税能力。但按纳税人的财产来测定纳税能力也有一些缺陷,表现在:第一, 数额相等的财产并不一定会给纳税人带来相等的收益;第二,有财产的纳税人中负债者与无 债者的情况不同,财产中的不动产与动产情况也不同;第三,财产情形多样,财产估价困难, 征管难度较大。因此,以财产来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很难做到税收上的公平合理。 (2)利益原则。利益原则指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应地 纳税。谁享受,谁纳税,享受利益多的人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人少纳税,没有享受利益的 人则不纳税。这一原则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从表面上看,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的各种支出诸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公安、 社会公益事业等都具有公益性,广大公民或者某些公民集体都是受益者。当不同的公民或公 民团体受益的多少不同并且可以识别时,按其享受利益的多少来分摊政府的公益性支出应当 说是公平的。例如,水利设施受益者一般只是某些地区的人,那么,这些受益地区的人显然 应当对此承担较大的费用。对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征收社会保障税时,也可以采用利益原 则。但事实上,这一原则有着很大的缺陷。首先,利益原则的应用常常因集体消费的内在特 征而受到极大限制。公共产品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非排他性。作为政府公益支出的公共产品, 有时很难识别不同的人受益的数量,这会产生“搭便车”现象。人们希望不支付任何报酬来 受益,更难以按利益原则提供。因此,在税收负担的分配中,利益原则不可能作为公平的基 本标准得以广泛的应用。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利益原则的应用很可能使某些税种具有很大 的扭曲性。比如,从政府的福利支出上看,穷人、残疾人是福利支出的最大受益者,在这种 情况下按受益原则征税显然有悖于福利支出的初宗。 五、如何认识拉弗曲线? (1)拉弗曲线实际上没有可操作的量的规定性,只是提出了税率越高并不越有利的一 条基本原则。 (2)不能简单地依此得出税率越低越好的结论,减税也会造成政府预算支出的减少, 这样的结果,要么是赤字增加,要么是提供的公共产品减少,影响公平原则的实现。 (3)税率的确定既要看政府的职能与各国的实际情况,也要作好随时调整的准备,固 定税率并不适合各种税收形式。 六、如何用效用弹性说分析税收政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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