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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初期,“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农村中,在 的置换。“一切问题找组织”,干部结婚和离婚需要组 民事案件里,婚姻案件占到33.3%-99%;在北京、天 织的批准,组织为某些党员干部强制性安排结婚对 津、上海、西安、哈尔滨等8个城市中,婚姻案件在民 象,完成婚姻法的登记程序,婚姻中的成分问题等, 事案件中占11.9%-48.9%;而婚姻案件中离婚与解 无疑都是党权介入的结果。从当时婚烟法司法实践 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城市占51% 资料可知:第一,在土地改革中,农会实际上具有发 -84%。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 放“结婚证”与“迁出证”的权力;第二,对于确有反革 妇女、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共占78%-82%。 命行为的地主子女,无论是否自愿,均不得与贫雇中 提出离婚的主要是女方,在一些地区占58%到 农结婚:第三,对于无反革命行为的地主子女与贫雇 92%”。2传统归属于宗法关系的身体被解放出 中农结婚,农会虽不得强迫禁止,但是可以广泛地动 来,身体表面上被纳人法权体系之中。从1950-1957 员贫雇中农不与其结婚。对于已被枪决的恶霸之妻 年诉讼档案所记载的离婚理由来看,当事人大多对 改嫁也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态度,即“最好暂不婚嫁”。 婚姻法精神有较大程度的了解和认识,并基于婚姻 m的如此一来,婚烟法文本所表达和宣称的“婚姻 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因此,通过婚姻 自由”在实践中遭遇到现实困境,不同阶级出身的人 法的表达和实践,身体法权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初 会受到不同范围和程度的限制。 步实现。 基于上述推论,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推行婚姻 四、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婚姻法对身体治理的两 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工作方法以及由此而导致部分 难困境 妇女自杀的现象。在婚姻法的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采 婚姻法施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打破封建的婚姻 用批斗会、诉苦运动、站队、坦白、划清界限等错误的 制度,构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也是婚姻法条文 工作方法,网导致一些民众对婚姻法产生恐慌的态 反映的基本旨趣所在。以往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 度,从而引发一些男女自杀与被杀的现象。据不完全 大多止步于这一层面,并未进一步深入。本文通过身 统计,中南五省二市自1952年12月试点开展以来 体的视角进行考察后,认为婚姻法在除旧立新的同 到1953年3月15日止,男女自杀与被杀人数已达 时,还有一个不为人们所知的“秘密”,即通过一系列 到了350人(其中武汉市7人,广州市10人,湖南 对身体的治理技艺将身体纳入到法权体系之中,要 34人,湖北30人,广东33个县市共106人,河南71 达到这一目标必然要经受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所带来 人,江西92人)。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根源就在于 的“剧痛”。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婚姻法对身体的治 党权重新介人身体领域,将身体视为管控的对象,而 理除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身体法权化的结果外,还给 不是将其自由化和法权化的存在。批斗等方式完全 身体带来了其他的负面结果。或许,身体的法权化只 是属于敌我式的斗争策略,通过批斗目的是实行“污 是表面,它并不意味着身体由此而进入到“无拘无 名化”的受损身份管理。的 束”和彻底的自由化状态。 综上所述,1950年婚姻法的实践固然是以破除 自近代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的一个根本性任务 封建婚姻制度为目标,但同时也促进了身体法权化 就是打破传统宗法制度,特别是政权、族权、神权以 进程,只不过身体法权化遭受到党国体制的介人,将 及夫权的压迫。婚姻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妇女从 身体重新纳人到管控之中。1950年婚姻法的身体法 “四权”中解放出来,形成满足新政权需要且受新法 权化旨趣虽然在制度表达上与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 权体系保护的身体形态。打破宗法制度压迫后的妇 进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目标大体一致,而且与旧制 女身体进人一种自由化的状态,在“四权”被打破后 度的决裂表现得似乎更为彻底,但是婚烟法具体实 权力对身体的控制一度出现“真空”。 践过程却与制度表达出现了背离。婚姻法的身体改 身体上的“四权”被破除后,党权与国家的权力 造实践本质上是新旧权力体系对身体的争夺,最终 取而代之,充当了新的“家长”,身体场域完成了权力 由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取得了胜利。这也正是阶级 69 万方数据法实施初期,“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农村中,在 民事案件里,婚姻案件占到33.3%一99%;在北京、天 津、上海、西安、哈尔滨等8个城市中,婚姻案件在民 事案件中占1 1.9%一48.9%;而婚姻案件中离婚与解 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城市占51% ,84%。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 妇女、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共占78%一82%。 提出离婚的主要是女方,在一些地区占58%到 92%”。flI㈣传统归属于宗法关系的身体被解放出 来,身体表面上被纳入法权体系之中。从1950—1957 年诉讼档案所记载的离婚理由来看,当事人大多对 婚姻法精神有较大程度的了解和认识,并基于婚姻 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因此,通过婚姻 法的表达和实践,身体法权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初 步实现。 四、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婚姻法对身体治理的两 难困境 婚姻法施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打破封建的婚姻 制度,构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也是婚姻法条文 反映的基本旨趣所在。以往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 大多止步于这一层面,并未进一步深入。本文通过身 体的视角进行考察后,认为婚姻法在除旧立新的同 时,还有一个不为人们所知的“秘密”,即通过一系列 对身体的治理技艺将身体纳入到法权体系之中,要 达到这一目标必然要经受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所带来 的“剧痛”。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婚姻法对身体的治 理除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身体法权化的结果外,还给 身体带来了其他的负面结果。或许,身体的法权化只 是表面,它并不意味着身体由此而进入到“无拘无 束”和彻底的自由化状态。 自近代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的一个根本性任务 就是打破传统宗法制度,特别是政权、族权、神权以 及夫权的压迫。【1卵1婚姻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妇女从 “四权”中解放出来,形成满足新政权需要且受新法 权体系保护的身体形态。打破宗法制度压迫后的妇 女身体进入一种自由化的状态,在“四权”被打破后 权力对身体的控制一度出现“真空”。 身体上的“四权”被破除后,党权与国家的权力 取而代之,充当了新的“家长”,身体场域完成了权力 的置换。“一切问题找组织”,干部结婚和离婚需要组 织的批准,组织为某些党员干部强制性安排结婚对 象,完成婚姻法的登记程序,婚姻中的成分问题等, 无疑都是党权介入的结果。从当时婚姻法司法实践 资料可知:第一,在土地改革中,农会实际上具有发 放“结婚证”与“迁出证”的权力;第二,对于确有反革 命行为的地主子女,无论是否自愿,均不得与贫雇中 农结婚;第三,对于无反革命行为的地主子女与贫雇 中农结婚,农会虽不得强迫禁止,但是可以广泛地动 员贫雇中农不与其结婚。对于已被枪决的恶霸之妻 改嫁也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态度,即“最好暂不婚嫁”。 [13](P105)如此一来,婚姻法文本所表达和宣称的“婚姻 自由”在实践中遭遇到现实困境,不同阶级出身的人 会受到不同范围和程度的限制。 基于上述推论,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推行婚姻 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工作方法以及由此而导致部分 妇女自杀的现象。在婚姻法的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采 用批斗会、诉苦运动、站队、坦白、划清界限等错误的 工作方法,[91导致一些民众对婚姻法产生恐慌的态 度,从而引发一些男女自杀与被杀的现象。据不完全 统计,中南五省二市自1952年12月试点开展以来 到1953年3月15日止,男女自杀与被杀人数已达 到了350人(其中武汉市7人,广州市10人,湖南 34人,湖北30人,广东33个县市共106人,河南71 人,江西92人)。1141_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根源就在于 党权重新介人身体领域,将身体视为管控的对象,而 不是将其自由化和法权化的存在。批斗等方式完全 是属于敌我式的斗争策略,通过批斗目的是实行“污 名化”的受损身份管理。[151 综上所述,1950年婚姻法的实践固然是以破除 封建婚姻制度为目标,但同时也促进了身体法权化 进程,只不过身体法权化遭受到党国体制的介入,将 身体重新纳人到管控之中。1950年婚姻法的身体法 权化旨趣虽然在制度表达上与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 进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目标大体一致,而且与旧制 度的决裂表现得似乎更为彻底,但是婚姻法具体实 践过程却与制度表达出现了背离。婚姻法的身体改 造实践本质上是新旧权力体系对身体的争夺,最终 由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取得了胜利。这也正是阶级 69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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