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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国家权力则会进行直接的身 离婚的,则判决准予离婚。为什么会如此处理?其原 体强制。婚姻法明确赋予国家公权力对身体的强制 因可能并不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切实执行这么简 干预权。本文将以具体案例,讨论司法治理实践与婚 单。从申请离婚的主体来看,大部分是女性,男性人 姻法文本表达之间的关联。 数较少。原因或许就在于,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封建 案例:王缉正与唐钟瑞离婚案o 婚姻制度的受害者,传统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对女性 原告:王缉正(家庭妇女,19岁),被告:唐钟瑞 约束和压迫的情况更为严重。相反,男性由于传统观 (富农,20岁) 念的影响和基于经济等因素考虑,将女性身体视为 (1)一审判决(1951年12月30日收案,1952年 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往往不愿离婚(如本案被告 4月11日判决) 称“她说我细,要与我解婚,是不愿意的,因我用了很 【判决主文】(一)准许原告王缉正与被告唐钟瑞 多钱”)。然而,婚姻法的目的就在于解放妇女的身 解婚;(二)属于原告的嫁妆:棉被一张,蚊帐一张,竹 体,将妇女身体去财产化,④使妇女身体进一步自由 笼一对,面盆脚盆各一只,衫两件,手笼一只,镜子一 化,提高妇女经济独立的地位,促进妇女的生产积极 只。归原告所有。 性和政治积极性。蔡畅和邓颖超早在1947年就先后 【原告诉称】1950年母亲听信谣言说“凡是家中 撰文强调妇女身体的劳动价值。正是基于此种认 有大的女子要被捉去送到北方”,故在去年老历12 识,婚姻法解放妇女身体资源的重要任务最终在司 月初八日托媒人将我卖与被告为妻。因当时我嫌他 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因此,法官往往首先将女性视为 细,与他没有夫妻感情,常返母家居住…【被告辩 受害者,先人为主的观念使得男性的辩解收效甚微; 称】我们的婚姻虽是父母做主,她与我一路感情挺 其次,由于妇女解放隐含的劳动力资源意义和除旧 好,但她时常返母家居住,她说我细,要与我解婚,是 立新的政治意义,使得法官意识到婚姻法制度的经 不愿意的,因我用了很多钱…。【判决理由婚姻法 济和政治功能。上述两个层面的因素导致法官更加 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 倾向于对妇女的保护,正如邓颖超指出的,婚姻法中 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今原告的母亲于1950年农 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妇女有利的。 历十二月初八日…卖与被告为妻,首先便违背了 司法中倾向于保护妇女的处理技艺,对于妇女 婚姻法自主自愿的精神。婚后双方又不能建立夫妻 身体的解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家通过运用公权 的感情,这根源于他们的婚姻是属于包办的封建主 力直接干预妇女的身体,充分发挥法律的工具性作 义婚姻所造成的恶果,故应当予以解除她的束缚与 用。这样的直接干预方式不仅使妇女身体从原有束 痛苦,提出解婚应予照准。基上论法,符合婚姻法第 缚状态下脱离出来,同时也为妇女身体的普遍自由 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判决如左文。 化起到了示范效应,带动了广大妇女积极通过司法 1952年6月19日的上诉判决:上诉驳回,维持 途径争取自由。 原判。判决理由与一审判决一致。 (三)身体改造的效果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包办婚姻,严重妨碍婚姻 从1950年4月到1953年4月,全国自上而下 自由,违背婚姻法的精神,在当时众多解除封建婚姻 掀起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浪潮,历时3年之久。通过 关系的离婚案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表面上看,法官 婚姻法的制定与实践,妇女被解放出来,新的家庭关 一般的处理是从婚姻法的实际精神出发,严格依照 系建立,社会秩序在经过最初婚烟法实施的震动后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买卖包办婚姻的一方提出 得以重建并逐渐趋于稳定。资料显示,1950年婚姻 ④中西方历史上身体财产化问题早已存在。参见陈寒非:《身体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一以人体器官买卖为例》,载张永和主 编:《中国人权评论》2013年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63-165页。 ⑤蔡畅:《一个女人能干什么?》、邓颖超:《土地改革与妇女工作的新任务》,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 女解放问题文选(1938-1987)》,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9-120页、第133页。 68 万方数据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国家权力则会进行直接的身 体强制。婚姻法明确赋予国家公权力对身体的强制 干预权。本文将以具体案例,讨论司法治理实践与婚 姻法文本表达之间的关联。 案例:王缉正与唐钟瑞离婚案【10】 原告:王缉正(家庭妇女,19岁),被告:唐钟瑞 (富农,20岁) (1)一审判决(1951年12月30日收案,1952年 4月11日判决) 【判决主文】(一)准许原告王缉正与被告唐钟瑞 解婚;(二)属于原告的嫁妆:棉被一张,蚊帐一张,竹 笼一对,面盆脚盆各一只,衫两件,手笼一只,镜子一 只。归原告所有。 【原告诉称】1950年母亲听信谣言说“凡是家中 有大的女子要被捉去送到北方”,故在去年老历12 月初八日托媒人将我卖与被告为妻。因当时我嫌他 细,与他没有夫妻感情,常返母家居住……。【被告辩 称】我们的婚姻虽是父母做主,她与我一路感情挺 好,但她时常返母家居住,她说我细,要与我解婚,是 不愿意的,因我用了很多钱……。【判决理由】婚姻法 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 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今原告的母亲于1950年农 历十二月初八日……卖与被告为妻,首先便违背了 婚姻法自主自愿的精神。婚后双方又不能建立夫妻 的感情,这根源于他们的婚姻是属于包办的封建主 义婚姻所造成的恶果,故应当予以解除她的束缚与 痛苦,提出解婚应予照准。基上论法,符合婚姻法第 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判决如左文。 1952年6月19日的上诉判决:上诉驳回,维持 原判。判决理由与一审判决一致。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包办婚姻,严重妨碍婚姻 自由,违背婚姻法的精神,在当时众多解除封建婚姻 关系的离婚案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表面上看,法官 一般的处理是从婚姻法的实际精神出发,严格依照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买卖包办婚姻的一方提出 离婚的,则判决准予离婚。为什么会如此处理?其原 因可能并不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切实执行这么简 单。从申请离婚的主体来看,大部分是女性,男性人 数较少。原因或许就在于,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封建 婚姻制度的受害者,传统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对女性 约束和压迫的情况更为严重。相反,男性由于传统观 念的影响和基于经济等因素考虑,将女性身体视为 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往往不愿离婚(如本案被告 称“她说我细,要与我解婚,是不愿意的,因我用了很 多钱”)。然而,婚姻法的目的就在于解放妇女的身 体,将妇女身体去财产化,‘墩妇女身体进一步自由 化,提高妇女经济独立的地位,促进妇女的生产积极 性和政治积极性。蔡畅和邓颖超早在1947年就先后 撰文强调妇女身体的劳动价值。⑤正是基于此种认 识,婚姻法解放妇女身体资源的重要任务最终在司 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因此,法官往往首先将女性视为 受害者,先人为主的观念使得男性的辩解收效甚微; 其次,由于妇女解放隐含的劳动力资源意义和除旧 立新的政治意义,使得法官意识到婚姻法制度的经 济和政治功能。上述两个层面的因素导致法官更加 倾向于对妇女的保护,正如邓颖超指出的,婚姻法中 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妇女有利的。fll㈣ 司法中倾向于保护妇女的处理技艺,对于妇女 身体的解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家通过运用公权 力直接干预妇女的身体,充分发挥法律的工具性作 用。这样的直接干预方式不仅使妇女身体从原有束 缚状态下脱离出来,同时也为妇女身体的普遍自由 化起到了示范效应,带动了广大妇女积极通过司法 途径争取自由。 (三)身体改造的效果 从1950年4月到1953年4月,全国自上而下 掀起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浪潮,历时3年之久。通过 婚姻法的制定与实践,妇女被解放出来,新的家庭关 系建立,社会秩序在经过最初婚姻法实施的震动后 得以重建并逐渐趋于稳定。资料显示,1950年婚姻 ④中西方历史上身体财产化问题早已存在。参见陈寒非:《身体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以人体器官买卖为例》,载张永和主 编:《中国人权评论)2013年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63—165页。 ⑤蔡畅:《一个女人能干什么?》、邓颖超:《土地改革与妇女工作的新任务》,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 女解放问题文选(1938—1987)》,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9—120页、第133页。 68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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