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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与比较文化3 这样说,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部分与部分,一个是部 分与整体。这个问题实在是一而二,二而一,侧重不同罢 了。 考察一个社会的法,必须注意它与社会其他部分的联系。 有时还要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比如,研究西方的法,首先要 研究罗马法,其次是日耳曼法,还有封建习惯、教会法和商法。 这样,研究者除须一般地了解罗马史以外,还要了解日耳曼的 部族习惯,熟悉封建制度。教会法和商法大多来自罗马法,但 又有自己的发展,所以,不能不注意到基督教教义和地中海沿 岸各国通行的商事惯例。这样一步步深入下去,势必要涉猎 政治、经济、宗教、伦理、哲学、历史等诸多领域。当然,这里强 调的只是各部分间的联系,还不是研究的方法。因为,用部分 说明部分,只能在互为因果的圈子里打转,却不能深刻地把握 部分。只有把部分放到整体的背景中考察,才可能跃上个 层次,一下子抓住本质的东西。这个整体就是上文所说的文 化,也不妨称之为文化体,文化结构。还借上面的例子来说, (西)罗马帝国灭亡了,罗马法为什么能保存下来,传播开去? 罗马人的正义观念(自然法理论和衡平观念)为什么会传之后 世,甚至被发扬光大?罗马法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它的主观 权利说、无限私有制以及契约自由和自由遗嘱的原则,为什么 能够成为早期资本主义法的支柱?这些问题仅用法的或经济 的观点是无法圆满解答的。既然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一文化 现象,就应该把它放在社会一文化的整体结构中去把握。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并不止于决定与被决定,部分也会积 极地参与整体,否则,整体就无从谈起。理论上说,西方人有 法律至上的传统,实际上,法的作用也常常是很突出的。西方 历史上有作为的政治家,往往也是杰出的立法者。雅典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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