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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法与比较文化 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 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然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这个定义 偏重于意识形态和行为模式,是一般文化人类学家所持的立 场。当代美国人类学家艾尔弗雷德·克罗伯就强调,文化包 括各种外显的或内隐的行为模式,其核心是传统观念,尤其是 价值观念(以上两种定义均见《百科知识》1981年第2期,第19 页)。对于文化人类学,我是外行,不敢随便发议论。好在,这 里探讨的也不是严格的人类学问题。我倾向于接受含义比较 广泛的文化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法正是文化的题中应有 之义。 单就形式着眼,法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意识,包活 一般人的法律观念和法学的各个门类;其次是法律制度。这两 个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制度总是在-一定的观念指导下形成的, 不过,二者之间又经常有差距。这些差距集中地表现在个人 的行为方式上,在伊斯兰世界,法通常被理解为与宗教相连的 理想体系,现实中的习惯、法令,即现行法律制度的权威反而 退居其次。这样的法律自然不会被严格遵行。中国古代也有 类似的情况,比如,法律禁止仇杀,可是,为报父仇而杀人者, 不但常能赢得社会的赞许,有时还能免受处罚,得到统治者的 袭奖。这主要是因为,“孝”的观念在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是 高出于法的。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差距?原因固然不简单,恐怕 主要应在法律意识当中寻找答案,不过,若再问起,法律意识 何以这样而不是那样,问题就更不简单了。这是它本身无法 回答的。因为,法律意识不是一个独立自在的体系。如果说, 社会(文化)是一个大的系统,法则不过是其中的一个有机部 分,它与其他部分相互依存,彼此影响,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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