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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 响支付令的效力。 四、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督促程序或支付令制度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有极高的利 用率,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引进此项程序之后到目前为止,每年据此处理的案件数量却 始终十分有限。336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社会整体诚信度不高等社会、经济、文化等制约因素 外,现行督促程序中立法对债务人行使异议权没有具体条件限制,致使债务人凭借无理的异 议也能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失效。33而且,对异议的后续程序未作任何规定,割断了督促程 序与其后的诉讼程序的有机联系。对这些弊端,一些学者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如要健全支付 令异议证据审查制度,增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条款等。38亦即,债务人提出书面异 议后,督促程序应转入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把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衔接起来,既平等地 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使之共同承担诉讼风险。39对此2012年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做 了相应调整,第216条规定了这个转换和衔接程序,即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 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 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四节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支 付令的异议是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所享有的唯一的陈述自己主张的权利和机会,是债务人所享 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一方申请的基础上,未经开庭审 理,未经债务人答辩就发出的,所以民事诉讼法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人 民法院公正地处理这一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和《民诉法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提出支 付令的异议,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 如果债务人的异议只是陈述自己缺乏清偿能力,这属于执行问题,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的确定问题,异议不能成立。债务人的异议通常指下面情况:对负债事实的异议、对负债数 336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二十年》,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5页。 3切正因为督促程序具有以通常诉讼程序作为后盾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机制,也就能有效地制止债 务人滥用异议权。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其异议率都在10%以下,这是与提出异议自动 转入通常诉讼,可以有效地制止滥用异议权直接有关的。参见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载《中国法 学》1995年第4期,第82页。 338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29页。 39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第82页。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 响支付令的效力。 四、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督促程序或支付令制度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有极高的利 用率,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引进此项程序之后到目前为止,每年据此处理的案件数量却 始终十分有限。336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社会整体诚信度不高等社会、经济、文化等制约因素 外,现行督促程序中立法对债务人行使异议权没有具体条件限制,致使债务人凭借无理的异 议也能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失效。337而且,对异议的后续程序未作任何规定,割断了督促程 序与其后的诉讼程序的有机联系。对这些弊端,一些学者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如要健全支付 令异议证据审查制度,增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条款等。338亦即,债务人提出书面异 议后,督促程序应转入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把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衔接起来,既平等地 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使之共同承担诉讼风险。339对此 2012 年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做 了相应调整,第 216 条规定了这个转换和衔接程序,即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 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 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四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支 付令的异议是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所享有的唯一的陈述自己主张的权利和机会,是债务人所享 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一方申请的基础上,未经开庭审 理,未经债务人答辩就发出的,所以民事诉讼法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人 民法院公正地处理这一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第 2 款和《民诉法意见》第 221 条的规定,债务人提出支 付令的异议,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 如果债务人的异议只是陈述自己缺乏清偿能力,这属于执行问题,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的确定问题,异议不能成立。债务人的异议通常指下面情况:对负债事实的异议、对负债数                                                               336 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二十年》,载《当代法学》2011 年第 1 期,第 5 页。 337 正因为督促程序具有以通常诉讼程序作为后盾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机制,也就能有效地制止债 务人滥用异议权。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其异议率都在 10%以下,这是与提出异议自动 转入通常诉讼,可以有效地制止滥用异议权直接有关的。参见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载《中国法 学》1995 年第 4 期,第 82 页。 338 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研究》2002 年第 2 期,第 129 页。 339 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5 年第 4 期,第 8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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