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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异议、对偿还债务期限的异议、对是否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异议、对债务是否合法的异 议等等。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如对支付令确定的债务有异议, 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5日异议期限,是法定的不变期间。超过这 个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债务人口头提出支付令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关系到督促程序 是否终结以及支付令的效力问题,因而《民事诉讼法》要求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 式。 债务人的异议只要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就能够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民诉法 意见》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也就是说,债务人不需要提供证 据和事实来证明异议的成立,只要具备以上三个方面程序上的要件即可。这是督促程序的性 质和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的申请,仅仅是从书面上进行审查,不经 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即可发出支付令,这正是督促程序简便、快捷地解决债务纠纷的特点。 同样,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只能从书面上审查其是否具备支付令异议的法定要 件,而不应审查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否则就必然要涉及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这 不符合督促程序的性质和特点,也不符合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支付令异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终结督促 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不得再适用督促程序处理该债 务纠纷,债权人也不得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只有另行起 诉。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由于支付令未经审理,也未经当事人 质辩等法定的正当程序,故此其正当性仅存在于债务人不提出异议上。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 当结束此程序而进行诉讼程序。我国法律的这条规定应该说是立法的一大失误。各国通行的 做法是债务人提出异议后,督促程序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当事人无须另行起诉。日本民事诉 讼法规定债务人提出异议,则把债权人的申请视为起诉状,并由债权人补交诉讼费,债权人 不补缴诉讼费的视为撤诉。 2.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合法的异议后,支付令所具有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丧失, 债权人在督促程序中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也随之失效,其请求给付的债权重新陷入不确定状态。 债权人如要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只有另行起诉。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的终结包括两种情况:额的异议、对偿还债务期限的异议、对是否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异议、对债务是否合法的异 议等等。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次日起 15 日内,如对支付令确定的债务有异议, 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15 日异议期限,是法定的不变期间。超过这 个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债务人口头提出支付令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关系到督促程序 是否终结以及支付令的效力问题,因而《民事诉讼法》要求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 式。 债务人的异议只要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就能够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民诉法 意见》第 221 条规定,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也就是说,债务人不需要提供证 据和事实来证明异议的成立,只要具备以上三个方面程序上的要件即可。这是督促程序的性 质和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的申请,仅仅是从书面上进行审查,不经 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即可发出支付令,这正是督促程序简便、快捷地解决债务纠纷的特点。 同样,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只能从书面上审查其是否具备支付令异议的法定要 件,而不应审查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否则就必然要涉及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这 不符合督促程序的性质和特点,也不符合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支付令异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终结督促 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不得再适用督促程序处理该债 务纠纷,债权人也不得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只有另行起 诉。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由于支付令未经审理,也未经当事人 质辩等法定的正当程序,故此其正当性仅存在于债务人不提出异议上。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 当结束此程序而进行诉讼程序。我国法律的这条规定应该说是立法的一大失误。各国通行的 做法是债务人提出异议后,督促程序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当事人无须另行起诉。日本民事诉 讼法规定债务人提出异议,则把债权人的申请视为起诉状,并由债权人补交诉讼费,债权人 不补缴诉讼费的视为撤诉。 2.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合法的异议后,支付令所具有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丧失, 债权人在督促程序中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也随之失效,其请求给付的债权重新陷入不确定状态。 债权人如要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只有另行起诉。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的终结包括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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