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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困《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审计证据》第十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通过实质 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1)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2)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③)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 有关:(4)是否有未人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⑤)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6) 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7)会计记录是否正确:(8)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 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上述各事项可归类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以下五类认定:()存在或发生: (2)完整性:(3)权利和义务:(4)估价或分摊:(⑤)表达与披露。 作为审计人员必须了解这些认定。因为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上的认定反映了管理当局在 处理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事项时,遵循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范围、程度及其结果。 可以说,审计人员了解了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认定,就很容易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 一旦按这些目标收集到充分适当的证据,弄清会计报表遵守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法规的 实际情况,再将其同既定标准比较,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就不难了。 (一)存在或发生 有关“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是指: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在资产负债 表日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 这里须强调指出,“存在或发生”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当局是否把那些不应 包括的项目(如不存在的项目或不曾发生的交易结果)挤入了会计报表,并不涉及所报告的 金额是否正确。因为这个问题与“估价或分摊”认定有关(稍后加以说明)。 可见,“存在或发生”认定主要与会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也称“夸大错误”)有关。 (二)完整性 有关“完整性认定是指:在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是否都 列入了。 这里须说明,有关“完整性”的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当局是否把应包括的项目 给遗漏或者省略了,也并不涉及所报告的金额是否正确。如果审计人员查出了被遗漏或者省 略的事项,那么应记录多少正确的金额则属于“估价或分摊”认定的问题。 可见,“完整性”认定与“存在或发生”认定正好相反,它主要与会计报表的组成要素 的低估(也称“缩小错误”)有关。 (三)权利和义务 有关“权利和义务”认定是指: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公司的权利,各项 负债是否确属公司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认定也涉及资产使用权和非法律义务的负债问题。比如,承租人根据 租赁计划,有权使用所有权仍归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短期性的退休金成本就是一项非法律义 务的负债 请注意,前二项认定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组成要素都有关,而这里的“权利和义 务”认定却只与资产负债表的组成要素有关。 (四)估价或分摊 有关“估价或分摊”认定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要素是 否按适当的金额列入会计报表中。 有关金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是否适当,不仅取决于这一金额的确定是否遵守了公认会 。4- 4 -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5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通过实质 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1)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2)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3)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 有关;(4)是否有未人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5)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6) 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7)会计记录是否正确;(8)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 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上述各事项可归类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以下五类认定:(1)存在或发生; (2)完整性;(3)权利和义务;(4)估价或分摊;(5)表达与披露。 作为审计人员必须了解这些认定。因为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上的认定反映了管理当局在 处理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事项时,遵循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范围、程度及其结果。 可以说,审计人员了解了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认定,就很容易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 一旦按这些目标收集到充分适当的证据,弄清会计报表遵守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法规的 实际情况,再将其同既定标准比较,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就不难了。 (一)存在或发生 有关“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是指: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在资产负债 表日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 这里须强调指出,“存在或发生”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当局是否把那些不应 包括的项目 (如不存在的项目或不曾发生的交易结果)挤入了会计报表,并不涉及所报告的 金额是否正确。因为这个问题与“估价或分摊”认定有关(稍后加以说明)。 可见,“存在或发生”认定主要与会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也称“夸大错误”)有关。 (二)完整性 有关“完整性认定是指:在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是否都 列入了。 这里须说明,有关“完整性”的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当局是否把应包括的项目 给遗漏或者省略了,也并不涉及所报告的金额是否正确。如果审计人员查出了被遗漏或者省 略的事项,那么应记录多少正确的金额则属于“估价或分摊”认定的问题。 可见,“完整性”认定与“存在或发生”认定正好相反,它主要与会计报表的组成要素 的低估(也称“缩小错误”)有关。 (三)权利和义务 有关“权利和义务”认定是指: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公司的权利,各项 负债是否确属公司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认定也涉及资产使用权和非法律义务的负债问题。比如,承租人根据 租赁计划,有权使用所有权仍归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短期性的退休金成本就是一项非法律义 务的负债。 请注意,前二项认定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组成要素都有关,而这里的“权利和义 务”认定却只与资产负债表的组成要素有关。 (四)估价或分摊 有关“估价或分摊”认定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要素是 否按适当的金额列入会计报表中。 有关金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是否适当,不仅取决于这一金额的确定是否遵守了公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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