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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 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 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 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 审批: 、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 院校及个别体有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 二,己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 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 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 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 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 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 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教工住 宅、教工宿舍两项校合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 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 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 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 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 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 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 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 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 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 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 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 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 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 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教工住 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 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 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 1的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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