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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世界,现代法治社会中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是法律政策形成的协助者,是 司法实践的共同促进者。正因为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加之诉讼又是高智 能的活动,是非常专业的活动,因此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实行律师诉讼主义和律师独占 主义。律师诉讼主义也称为强制律师诉讼,是指诉讼都必须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由法院准许 的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即作了这样的规定,154实践中这一制度给律师 界带来了经济上的好处,同时也为年轻的律师们创造了工作机会。155这种诉讼代理体制的 优点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缺陷则是在诉讼上不够经济。所谓律师独占主义,则是指 诉讼行为可由当事人亲自实施,但是如果当事人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只能委托律师。日本即 采行这一体制。156此种体制既顾及了当事人的意愿,减轻了他们的负担,又使其仅可委托 具有专门知识的律师代理,即便当事人不甚掌握诉讼流程与技术,也可获得较好的程序保障。 律师以外的人无论在学识,经验还是在职业道德上,都无法与律师相提并论。 当然,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虽然有助于抑制无意义诉讼,起到提高民事审判效率等作用, 但使这一制度有效运转还要相关制度配合,例如,如何建立一支高素质、与现代法律服务业 相适应的律师队伍,并使其均衡地分布:如何充实包含律师法律援助在内的法律援助制度: 如何将律师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等。 三、代理人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 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同理,与此类似的诉讼行为如申请再审、 申请执行、接受执行和转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 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是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 “全权代理”都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例如,是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等。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无须被代理人的特 别授权。一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是诉讼代理人,是在诉讼上权利义务的代为行使者和承 担者,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另一方面,被代理人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人,只有他才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除诉讼过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执行程 序中的代理权限也作了同样规定,即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 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 或者处分标的物。157 依民事诉讼法理,诉讼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属于诉讼要件,法院应随时依据职权进行调 查。如果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不清楚,则应当让当事人补正,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则属效力待 154《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在州法院必须由初级法院或州法院所许可的律师,在 所有上级审法院必须由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行诉讼。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谢怀拭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15[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9、97页。 156《日本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规定能进行裁判上行为的代理人以外,非律师不能作 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在简易法院,经法院许可,非律师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见白绿铉编译: 日聚天院院尖失整我蒂智中的代理收限同屋的复肤女卫71中。放眼世界,现代法治社会中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是法律政策形成的协助者,是 司法实践的共同促进者。正因为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加之诉讼又是高智 能的活动,是非常专业的活动,因此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实行律师诉讼主义和律师独占 主义。律师诉讼主义也称为强制律师诉讼,是指诉讼都必须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由法院准许 的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即作了这样的规定,154实践中这一制度给律师 界带来了经济上的好处,同时也为年轻的律师们创造了工作机会。155 这种诉讼代理体制的 优点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缺陷则是在诉讼上不够经济。所谓律师独占主义,则是指 诉讼行为可由当事人亲自实施,但是如果当事人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只能委托律师。日本即 采行这一体制。156 此种体制既顾及了当事人的意愿,减轻了他们的负担,又使其仅可委托 具有专门知识的律师代理,即便当事人不甚掌握诉讼流程与技术,也可获得较好的程序保障。 律师以外的人无论在学识,经验还是在职业道德上,都无法与律师相提并论。 当然,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虽然有助于抑制无意义诉讼,起到提高民事审判效率等作用, 但使这一制度有效运转还要相关制度配合,例如,如何建立一支高素质、与现代法律服务业 相适应的律师队伍,并使其均衡地分布;如何充实包含律师法律援助在内的法律援助制度; 如何将律师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等。 三、代理人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 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 59 条第 2 款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同理,与此类似的诉讼行为如申请再审、 申请执行、接受执行和转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 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是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 “全权代理”都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例如,是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等。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无须被代理人的特 别授权。一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是诉讼代理人,是在诉讼上权利义务的代为行使者和承 担者,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另一方面,被代理人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人,只有他才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除诉讼过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执行程 序中的代理权限也作了同样规定,即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 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 或者处分标的物。157 依民事诉讼法理,诉讼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属于诉讼要件,法院应随时依据职权进行调 查。如果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不清楚,则应当让当事人补正,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则属效力待                                                               154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第 1 项规定:当事人在州法院必须由初级法院或州法院所许可的律师,在 所有上级审法院必须由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行诉讼。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谢怀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 页。 155 [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9、97 页。 156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项规定:除法律规定能进行裁判上行为的代理人以外,非律师不能作 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在简易法院,经法院许可,非律师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见白绿铉编译: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8 页。 15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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