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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第 23条也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这样,监护人就可能在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后要承担赔偿责任,他与该案件是具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从这些方面看,监护人应当具备当事人资格,他一方面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 代理人,另一方面还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四、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实体基础为监护权,没有实体上的监护权存在就没有诉讼中的法 定诉讼代理权。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诉讼代理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 复了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作为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实 体基础已不复存在。(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 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 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和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称为意定诉讼代理,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照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2)诉讼 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的人。 二、代理人范围 我国长期采纳“任意诉讼代理制度”或“当事人本人诉讼主义”,是否由本人亲自实施 各种诉讼行为或者是否委托律师或律师以外的法定人员进行诉讼,属于当事人的自由。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代 理人范围方面,【民诉修法】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考虑到诉讼代理制度既要满足当事人 的法律服务要求,也要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对代理人的范围作了重新调整。明确允许基层 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代理,取消了“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代理资格。民诉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本次修法删除了 “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部分排除了公民代理的情况,这对于防止某些不具备代理资格 的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保持诉讼代理人的品行及业务的 公正,端正诉讼风气,避免妨害司法都有着积极意义。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第 23 条也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这样,监护人就可能在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后要承担赔偿责任,他与该案件是具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从这些方面看,监护人应当具备当事人资格,他一方面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 代理人,另一方面还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四、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实体基础为监护权,没有实体上的监护权存在就没有诉讼中的法 定诉讼代理权。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诉讼代理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57 条的规定,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 复了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作为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实 体基础已不复存在。(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 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 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和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称为意定诉讼代理,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照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2)诉讼 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的人。 二、代理人范围 我国长期采纳“任意诉讼代理制度”或“当事人本人诉讼主义”,是否由本人亲自实施 各种诉讼行为或者是否委托律师或律师以外的法定人员进行诉讼,属于当事人的自由。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代 理人范围方面,【民诉修法】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考虑到诉讼代理制度既要满足当事人 的法律服务要求,也要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对代理人的范围作了重新调整。明确允许基层 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代理,取消了“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代理资格。民诉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本次修法删除了 “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部分排除了公民代理的情况,这对于防止某些不具备代理资格 的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保持诉讼代理人的品行及业务的 公正,端正诉讼风气,避免妨害司法都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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