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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效说。争点效系指法院就诉讼标的以外的各主要争点所为之判断具有的效力。316(3) 基于信义原则的拘束力说。认为判决理由中判断的拘束力说到底是在具体情况下适用信义原 则的结果,并不是制度的效力。 (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1.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当事 人之间。这是因为:在审判对象方面,民事判决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所以 判决的效力也应作用于当事人之间:在程序保障方面,判决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参与程序后 作出的,判决的既判力及于当事人是理所当然的。 2.既判力的扩张 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例外,即既判力可以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人,这种例外主要是:辩论 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为了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而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扩张的 情况包括:(1)口头辩论后的承继人。承继人虽受原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但可以提出自己固 有的防御方法。(2)在给付之诉中,当事人或其承继人以外的占有或支配请求给付的标的物 的第三人,若其专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而占有该物,则既判力的扩张既不会损害其固 有的实体利益,也不会侵害其程序保障权。(3)诉讼担当时的利益归属主体:唯一的固有防 御方法,就是可以主张担当诉讼人不具有担当之全能或资格。(4)诉讼脱退人。当发生诉讼 脱退,即第三人通过独立参加及诉讼承受成为当事人,而原来的一方当事人让出诉讼之实施 时,其后针对第三人与对方当事人作出的判决也对脱退人产生既判力及其他效力。(5)涉及 身份关系的特殊案件,譬如离婚诉讼和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该类判决的既判力发生绝对的 扩张,产生对世效果,既判力及于所有案外人。 (五)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标准时) 既判力标准时的意义在于,在时间界限上明确确定判决在何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后诉 的关于权利义务的主张有拘束力。原则上,确定判决的既判力标准时为辩论终结之时,即判 决所判定的是当时的法律状态,在此以后所发生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事实,均不受 既判力之拘束。 316所谓争点效,具体是指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 理并作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有关该争点所 作判断的通用力,既不允许后诉当事人提出违反该判断的主张及举证,也不允许后诉法院作出与之相矛盾 的判断,争点判断的这种通用力就是所谓争点效。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 版社2008年版,第492页。争点效说。争点效系指法院就诉讼标的以外的各主要争点所为之判断具有的效力。316(3) 基于信义原则的拘束力说。认为判决理由中判断的拘束力说到底是在具体情况下适用信义原 则的结果,并不是制度的效力。 (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1.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当事 人之间。这是因为:在审判对象方面,民事判决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所以 判决的效力也应作用于当事人之间;在程序保障方面,判决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参与程序后 作出的,判决的既判力及于当事人是理所当然的。 2.既判力的扩张 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例外,即既判力可以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人,这种例外主要是:辩论 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为了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而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扩张的 情况包括:(1)口头辩论后的承继人。承继人虽受原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但可以提出自己固 有的防御方法。(2)在给付之诉中,当事人或其承继人以外的占有或支配请求给付的标的物 的第三人,若其专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而占有该物,则既判力的扩张既不会损害其固 有的实体利益,也不会侵害其程序保障权。(3)诉讼担当时的利益归属主体:唯一的固有防 御方法,就是可以主张担当诉讼人不具有担当之全能或资格。(4)诉讼脱退人。当发生诉讼 脱退,即第三人通过独立参加及诉讼承受成为当事人,而原来的一方当事人让出诉讼之实施 时,其后针对第三人与对方当事人作出的判决也对脱退人产生既判力及其他效力。(5)涉及 身份关系的特殊案件,譬如离婚诉讼和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该类判决的既判力发生绝对的 扩张,产生对世效果,既判力及于所有案外人。 (五)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标准时) 既判力标准时的意义在于,在时间界限上明确确定判决在何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后诉 的关于权利义务的主张有拘束力。原则上,确定判决的既判力标准时为辩论终结之时,即判 决所判定的是当时的法律状态,在此以后所发生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事实,均不受 既判力之拘束。                                                               316 所谓争点效,具体是指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 理并作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有关该争点所 作判断的通用力,既不允许后诉当事人提出违反该判断的主张及举证,也不允许后诉法院作出与之相矛盾 的判断,争点判断的这种通用力就是所谓争点效。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 版社 2008 年版,第 4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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