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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人之绝对权而承担的不作为义务,又可称之为尊重义务。相 对义务是相对于特定人之相对权请求权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可 称之为给付义务 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 主义务是指不依附他种义务而独立存在的义务,如债务人之债务。附从义务是指依 附于主义务而存在的义务,如债之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4.本体义务与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而发生的义务。本体义务以其成立于法律关系发 生之始,又称第一义务或原始义务。变生义务是指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变生 义务相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 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事责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指专属于特定的人,不得移转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如以专门技 艺为履行标的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非专属于特定的人,可以转移给他人也可以由他人 代为履行的义务。 6.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的义务是指以积极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义务。消极义务又可再分为尊重义务与容忍义务。尊重义务,是指尊重他人权利,不为干 涉、妨碍及侵害行为的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原得禁止他人之行为,而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 因而应忍受他人行为的义务。如容忍相邻通行权人在自己土地上通行的义务。 7.不真正义务 又称假义务或间接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 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承受不利 益而已 例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中非违约 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是不真正义务。 (四)民事义务的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具体实施作为其义务内容的行为,即义务人依其义务 的内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出卖人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出卖物 并转移出卖物所有权的行为,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不为侵占的行为。履行义务的行为可 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以实施法律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者,义务之履行人 应有行为能力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移转房屋所有权之义务,就要求履行人有行为能力。以事实 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着,仅要求履行人具有为此事实行为的意思能力,如代人保管物品 义务之履行有要求权利人协同者,也有不要求权利人协同者,前者如债务之履行,后者如 一般不作为义务之履行。义务之履行由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责任加以督促,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将遭受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人之绝对权而承担的不作为义务,又可称之为尊重义务。相 对义务是相对于特定人之相对权(请求权)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可 称之为给付义务。 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 主义务是指不依附他种义务而独立存在的义务,如债务人之债务。附从义务是指依 附于主义务而存在的义务,如债之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4.本体义务与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而发生的义务。本体义务以其成立于法律关系发 生之始,又称第—义务或原始义务。变生义务是指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变生 义务相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 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事责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指专属于特定的人,不得移转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如以专门技 艺为履行标的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非专属于特定的人,可以转移给他人也可以由他人 代为履行的义务。 6.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的义务是指以积极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义务。消极义务又可再分为尊重义务与容忍义务。尊重义务,是指尊重他人权利,不为干 涉、妨碍及侵害行为的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原得禁止他人之行为,而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 因而应忍受他人行为的义务。如容忍相邻通行权人在自己土地上通行的义务。 7.不真正义务 又称假义务或间接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 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承受不利 益而已 例如《民法通则》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合同法》第 119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中非违约 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是不真正义务。 (四)民事义务的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具体实施作为其义务内容的行为,即义务人依其义务 的内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出卖人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出卖物 并转移出卖物所有权的行为,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不为侵占的行为。履行义务的行为可 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以实施法律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者,义务之履行人 应有行为能力。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移转房屋所有权之义务,就要求履行人有行为能力。以事实 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者,仅要求履行人具有为此事实行为的意思能力,如代人保管物品。 义务之履行有要求权利人协同者,也有不要求权利人协同者,前者如债务之履行,后者如 一般不作为义务之履行。义务之履行由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责任加以督促,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将遭受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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