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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 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 关系内容的被动方面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的法定利益,如债务人 之作为在于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非所有人之不作为在于满足所有人之利益。若以满足自己 的利益为目的而作为或不作为,就不是义务,而是权利。 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民事义务不是没有边际的,而是有边际的。义务人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作为或不作 为)和范围由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义务人只须在权利人权益及权能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不得超越其权益和权能范围要求义务人为行为或不为行为 依所有权的权益及权能非所有人只有不作为的义务,而无协助所有人实现其权益的 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由债的标的来决定,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为超越债的标的的行为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民事义务对义务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不能依被拘束的义务人的意思而变更或解除。 不问义务人的意思如何,均须遵守其承担的义务。如义务人违反其义务,应当为的行为不 为,而不应当为的行为又为了,一方面要产生对义务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权利人还可 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义务的拘束力 与义务的拘束力相对的权利的支配力则与此相反,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变更或消灭 权利无论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除专属权外,其支配力均可依权利人的 意思而变更或消灭。当权利人抛弃其权利时.亦意味着消灭其支配力。由此决定了义务与 权利的如下区别:权利可以由权利人抛弃,义务则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而不能由义务 人抛弃。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义务的内容为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 体的利益,依法应当积极地为某种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 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消极地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的义务究竟为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依权利人 实现其利益对义务人的不同要求而定,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要求义务人积极地为某种行为, 义务人的义务即为作为的义务,如债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仅要求义务人不为干涉、妨 碍行为,那么义务人的义务则仅为不作为的义务,如所有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既要求 义务主体为某种行为,又要求义务主体不为某种行为,则义务的内容兼有作为与不作为。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因此,权利的分类标准大都适用于义务的分类,但义务也有不 同于权利分类的分类 1.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 财产义务是以实现财产权人的物质利益为目的的义务。人身义务是以实现人身权人 的人身利益为目的的义务。第十章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 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 关系内容的被动方面。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的法定利益,如债务人 之作为在于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非所有人之不作为在于满足所有人之利益。若以满足自己 的利益为目的而作为或不作为,就不是义务,而是权利。 2.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民事义务不是没有边际的,而是有边际的。义务人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作为或不作 为)和范围由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义务人只须在权利人权益及权能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不得超越其权益和权能范围要求义务人为行为或不为行为。 依所有权的权益及权能,非所有人只有不作为的义务,而无协助所有人实现其权益的 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由债的标的来决定,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为超越债的标的的行为。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民事义务对义务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不能依被拘束的义务人的意思而变更或解除。 不问义务人的意思如何,均须遵守其承担的义务。如义务人违反其义务,应当为的行为不 为,而不应当为的行为又为了,一方面要产生对义务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权利人还可 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义务的拘束力 与义务的拘束力相对的权利的支配力则与此相反,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变更或消灭。 权利无论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除专属权外,其支配力均可依权利人的 意思而变更或消灭。当权利人抛弃其权利时.亦意味着消灭其支配力。由此决定了义务与 权利的如下区别:权利可以由权利人抛弃,义务则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而不能由义务 人抛弃。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义务的内容为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 体的利益,依法应当积极地为某种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 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消极地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的义务究竟为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依权利人 实现其利益对义务人的不同要求而定,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要求义务人积极地为某种行为, 义务人的义务即为作为的义务,如债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仅要求义务人不为干涉、妨 碍行为,那么义务人的义务则仅为不作为的义务,如所有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既要求 义务主体为某种行为,又要求义务主体不为某种行为,则义务的内容兼有作为与不作为。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因此,权利的分类标准大都适用于义务的分类,但义务也有不 同于权利分类的分类。 1.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 财产义务是以实现财产权人的物质利益为目的的义务。人身义务是以实现人身权人 的人身利益为目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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