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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可能会导致其家庭可预期的未来收入也随之减少,并且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 减少的损失赔偿,故在确认周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按照周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赔偿,上 诉人认为其长年在浙江打工,应按浙江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各自己的过错程度与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2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 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增加至50000元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处恰当,依据《中华人民甚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土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周宇、麻春银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光福 审判员彭俊 代理审判员龙少松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44 死亡可能会导致其家庭可预期的未来收入也随之减少,并且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 减少的损失赔偿,故在确认周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按照周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赔偿,上 诉人认为其长年在浙江打工,应按浙江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各自己的过错程度与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 20000 元的精神抚慰金并 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增加至 50000 元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处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00 元,由上诉人周宇、麻春银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光福 审 判 员 彭 俊 代理审判员 龙少松 二 0 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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