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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人民法院不得作出除权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进行公告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告 的内容为社会所知晓,使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避免接受失去法律效力的票据,保障 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安全。同时,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因故没有申报权利,通过公告使之知 晓公告的除权判决的内容,以便于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申请人对票据的义务人可主张票据权利。学理上,将宣告票据无 效视为除权判决的“消极效力”:而申请人对票据义务人可主张票据权利,则被称为除权判 决的“积极效力”。这是因为,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不过是申请人实现恢复行 使其票据权利目的的一种方法。 在我国,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依法进行公告后,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一)程序法上的效力 程序法上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二是对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二)实体法上的效力 1.申请人对票据义务人(支付人)可以主张票据权利。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公示催 告的票据不再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以除权判决为依据,重新享有已丧失的票据上的权利,有 权请求支付人支付票面金额,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2.票据义务人因除权判决而清偿的,在除权判决被撤销后,仍可以自己己经清偿为根 据对抗债权人或第三人。但清偿时已知道除权判决已被撤销的除外。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除权判决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的推定,因而有可能与客观真实情况 不符。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其合法 权益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将除权判决予以撤 销是十分必要的。346除权判决的撤销实际上是一种必要的补救措施,对于有正当理由没有 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来说是一种救济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规定可以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 诉,而是规定在除权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 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这 一规定,既不同于外国的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也不同于通常诉讼。与撤销除权之诉的区别在 3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人民法院不得作出除权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进行公告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告 的内容为社会所知晓,使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避免接受失去法律效力的票据,保障 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安全。同时,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因故没有申报权利,通过公告使之知 晓公告的除权判决的内容,以便于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申请人对票据的义务人可主张票据权利。学理上,将宣告票据无 效视为除权判决的“消极效力”;而申请人对票据义务人可主张票据权利,则被称为除权判 决的“积极效力”。这是因为,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不过是申请人实现恢复行 使其票据权利目的的一种方法。 在我国,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依法进行公告后,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一)程序法上的效力 程序法上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二是对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二)实体法上的效力 1. 申请人对票据义务人(支付人)可以主张票据权利。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公示催 告的票据不再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以除权判决为依据,重新享有已丧失的票据上的权利,有 权请求支付人支付票面金额,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2.票据义务人因除权判决而清偿的,在除权判决被撤销后,仍可以自己已经清偿为根 据对抗债权人或第三人。但清偿时已知道除权判决已被撤销的除外。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除权判决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的推定,因而有可能与客观真实情况 不符。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其合法 权益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将除权判决予以撤 销是十分必要的。346 除权判决的撤销实际上是一种必要的补救措施,对于有正当理由没有 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来说是一种救济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规定可以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 诉,而是规定在除权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 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这 一规定,既不同于外国的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也不同于通常诉讼。与撤销除权之诉的区别在                                                               346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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