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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本身已包含了其自我诠释(self- interpretation)。这些因素通过不同方式,形成了今天 西方自由民主社会的部分基础。但这种历史的继承关系,也许比起初所想像的更复杂和含糊 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民主制度本身,也要比一般人所认识的更加复杂,带有着更多的潜在矛 盾。当我们探讨“民间社会/国家”这种二分法的观念,以及这观念的来源时,便会发现上 述潜在矛盾的之所在 这几个因素包括 、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社会观这是对西方历史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许多观念之 可以说,这观念要紧之处,是在于其否定式的论述形式:社会并不是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 的。“建立一个社会”背后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的“身份”( dentity)是谁赋予的?什么是 一个社会所必需,否则不成其为社会,或者完全变成另一个社会?在许多文明和许多时代里, 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离不开政治结构。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认为,社会的身份是 靠它的政治制度( politeia)而建立起来的。在罗马帝国,大一统局面是帝国政权压制所有 境内社会力量的结果,但却美其名曰天与人归。可见,只要人们认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 来建立,则仅这一点,已足使政权在原则上可以向社会渗透。这样,面对皇朝政权的入侵时, 社会便缺乏一种抵抗的理论基础。当然,古希腊城邦的历史已证明,皇朝力量之所以能征服 社会,并非仅仅因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这种看法。问题毋宁在于:一旦条件 成熟,皇朝力量向社会逼近时,社会找不到一种理论基础来制约皇权。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观,则不同于其古代版本。在这里,政权只是众多机构之一,且并 不显得太重要。例如,皇朝就其本身而言,是独尊的:但就宇宙而言,却是次要的。社会并 不等同于其政治组织,这是极重要的分离。这是其后民间社会理论的起源之一,也是西方自 由主义的根源之 、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欧洲中世纪社会观念中社会和其政治组织的分离,在基督 教教义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这是因为基督教视教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原则上,基督王 国的子民都是基督徒,但这同样一群人却被两个社会组织起来,一个是世俗的,受皇权统治 个是精神的,受神权统治。彼此都不能轻易取代对方。这自然开启了一场永恒的斗争,其 间,双方都曾提出过分的要求,包括教皇英诺森三世( nnocentⅢ,198-1216)时教廷宣 称拥有全权( plenitudo potestatis)。尽管如此,教皇格拉修斯一世( Gelasius I?-496)的 双剑论( Two Swords),却成为双方的共识:上帝为不同目的而赐予人类两个权力中心。出 于某些原因,彼此都从属于对方,出于另一些原因,彼此又超越对方。基督王国在本质上是 “二心”的(bi-foca)。 除了上述两项影响深远的观念外,现在回想起来,欧洲中世纪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 也相当重要。 三、法律上的主体权利观( legal notion of subjective rights)我们应把这一点和欧洲 封建制度里权力关系的独特性质联系起来。在欧洲的封建制度中,对于宗主和藩属的关系, 人们是当成契约来看待的。宗主和藩属双方均有权责。宗主和藩属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 负责任,都会被视为同等的罪过。因此,藩属是基于一系列权责而效忠于宗主,藩属所享有 的特权,被视为一种财产。这就是西方的主体权利观念的起源。最初,它只是成文法( positive aw)的观念,直至十七、十八世纪才被“天赋权利”( natural rights)的原则取代。而这就 意味着:欧洲中世纪皇帝所面对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合体,这就迫使他 们在采取重大行动前,必须得到藩属的同意 四、相对独立的城邦自治体的存在 五、中世纪的脆弱政治局面综合三及四点所描述的特点,就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的典 型政治局面:为了黴得足够的资源来维持统治和发动战争,皇帝只能动辄召集诸侯,但诸侯 的支持是间歇和不稳定的。于是,不仅在观念上社会和政治结构形成二元对立,在现实政治行为本身已包含了其自我诠释(self-interpretation)。这些因素通过不同方式,形成了今天 西方自由民主社会的部分基础。但这种历史的继承关系,也许比起初所想像的更复杂和含糊。 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民主制度本身,也要比一般人所认识的更加复杂,带有着更多的潜在矛 盾。当我们探讨“民间社会/ 国家”这种二分法的观念,以及这观念的来源时,便会发现上 述潜在矛盾的之所在。 这几个因素包括: 一、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社会观 这是对西方历史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许多观念之一。 可以说,这观念要紧之处,是在于其否定式的论述形式:社会并不是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 的。“建立一个社会”背后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的“身份”(identity)是谁赋予的?什么是 一个社会所必需,否则不成其为社会,或者完全变成另一个社会?在许多文明和许多时代里, 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离不开政治结构。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认为,社会的身份是 靠它的政治制度(politeia)而建立起来的。在罗马帝国,大一统局面是帝国政权压制所有 境内社会力量的结果,但却美其名曰天与人归。可见,只要人们认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 来建立,则仅这一点,已足使政权在原则上可以向社会渗透。这样,面对皇朝政权的入侵时, 社会便缺乏一种抵抗的理论基础。当然,古希腊城邦的历史已证明,皇朝力量之所以能征服 社会,并非仅仅因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这种看法。问题毋宁在于:一旦条件 成熟,皇朝力量向社会逼近时,社会找不到一种理论基础来制约皇权。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观,则不同于其古代版本。在这里,政权只是众多机构之一,且并 不显得太重要。例如,皇朝就其本身而言,是独尊的;但就宇宙而言,却是次要的。社会并 不等同于其政治组织,这是极重要的分离。这是其后民间社会理论的起源之一,也是西方自 由主义的根源之一。 二、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 欧洲中世纪社会观念中社会和其政治组织的分离,在基督 教教义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这是因为基督教视教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原则上,基督王 国的子民都是基督徒,但这同样一群人却被两个社会组织起来,一个是世俗的,受皇权统治; 一个是精神的,受神权统治。彼此都不能轻易取代对方。这自然开启了一场永恒的斗争,其 间,双方都曾提出过分的要求,包括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 1198 –1216)时教廷宣 称拥有全权(plenitudo potestatis)。尽管如此,教皇格拉修斯一世(Gelasius I ?- 496)的 双剑论(Two Swords),却成为双方的共识:上帝为不同目的而赐予人类两个权力中心。出 于某些原因,彼此都从属于对方,出于另一些原因,彼此又超越对方。基督王国在本质上是 “二心”的(bi-focal)。 除了上述两项影响深远的观念外,现在回想起来,欧洲中世纪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 也相当重要。 三、法律上的主体权利观(legal notion of subjective rights) 我们应把这一点和欧洲 封建制度里权力关系的独特性质联系起来。在欧洲的封建制度中,对于宗主和藩属的关系, 人们是当成契约来看待的。宗主和藩属双方均有权责。宗主和藩属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 负责任,都会被视为同等的罪过。因此,藩属是基于一系列权责而效忠于宗主,藩属所享有 的特权,被视为一种财产。这就是西方的主体权利观念的起源。最初,它只是成文法(positive law)的观念,直至十七、十八世纪才被“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的原则取代。而这就 意味着:欧洲中世纪皇帝所面对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合体,这就迫使他 们在采取重大行动前,必须得到藩属的同意。 四、相对独立的城邦自治体的存在 五、中世纪的脆弱政治局面 综合三及四点所描述的特点,就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的典 型政治局面:为了徵得足够的资源来维持统治和发动战争,皇帝只能动辄召集诸侯,但诸侯 的支持是间歇和不稳定的。于是,不仅在观念上社会和政治结构形成二元对立,在现实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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