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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中,也出现皇帝/诸侯的两头政治局面( dyarchy) 从上述五个因素中,都可发现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历史根源。但这并不足以保障西方 能够顺利过渡到现代的自由民主制度。相反,随着中世纪的结束,欧洲的大部分皇帝都在尝 试建立君主“专制”政体,这尝试是大规模的,而且相当成功。皇帝已赢得毋须咨询而征税 的权力,并因此能够建立起常备军,这就使皇权更难受到挑战。到了1680年之际,君主专 制政体的确立似乎已是大势所趋。当时许多人一定认为,只有这种政治组织模式才能打胜仗 君主专制政体的出现,意味着社会被政治化了。而具有影响力的许多理论,也为这政治化社 会的新模式辩护。一方面,有利于皇权的罗马法( Roman law)概念流行起来,另一方面, 布丹(Bodn,1529-1596)和霍布士( Hobbes,1588-1679)发展了一套有关君权的理论 这套理论在相当程度上动摇或摒弃了第一点所提到的中世纪社会观。他们的理论被理解为: 一个社会为图生存,必须接受君权的统治,而君权是不受任何其他权力制肘的。换言之,将 社会和其政治组织等同起来的观念又复辟了,而且其论述方式毫无疑问有利于专制政治的。 第一点所提到的中世纪社会观,则基本上为社会契约理论( social contract doctrines)所保 留,格老修斯( Grotius,1583-1645)和普芬道夫( Pefendorf,1632-1694)认为,社会 的存在优先于政府。霍布士想攻击的,正是契约理论里的这个论点。但即使格老修斯和普芬 道夫亦把“臣服契约”,( contract of subjection,等同于建立绝对君权,认为若反对君权, 社会便因此而失去法律上的依归( legal recourse) 与此同时,在几个奉行新教( Protestant)的国家中,教会的地位开始下降了,而基督 教的分裂本身,就动摇了上述第二点的钍础:即除了人间的社会外,人人都还属于另一个唯 的天国一一现在天国也不是唯一的。 正如我在上文所论及的,如果和二十世纪独裁政体比较,这时期的君主“专制”政体 实在是专制政体的小儿科。它们消除了第四点及第五点所提到的特征,但仍受制于第三点所 提到的:倍受拥护的主体权利的传统。当然,如果专制主义继续发展下去,没什么可以保证 第三点所提到的传统不会被侵蚀。十八世纪改革思潮中有一重要流派,它冀求以“开明专制” ( Enlightened Despotism)理性地重组社会。这一派敌视传统的主体权利观念,想藉理性 之名将之扫除。但专制主义并没有得逞。因为一些原先相对而言弱小的、实行另一种比较开 明的政治模式的国家,尤其是英国和低地国家,取得了经济上的成功,并以此为基础,赢得 军事上的胜利。它们的胜利抑制了专制主义。就此而言,十八世纪末和二十世纪末是可以互 相辉映的。 在十八世纪英国和低地国家实行的有别于专制政体的政治模式里,形成了某些反专制 的信条。在这方面,最受推崇和最具影响力的就是洛克( Locke,1632-1704)。就某个意义 来讲,他将上述第一、二点所提到的观念进行了转换和翻新,并以一种新形式将之带回政治 理论中。在洛克的理论中,第一点所提到的观念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强烈的形式复辟了,它视 政府为一种信托( trust。3社会先政府而存在,众多个体签订第一张契约以摆脱自然状态 ( state of nature),因而形成社会,这新成立的组织随即建立政府。政府可被视为至高无上, 但实际上它是受社会委托的,若政府违背其义务,社会即可恢复其自身的行动自由 此外,洛克也将和第二点所提到的观念转化并重新推介:在所有政治化的社会出现前 人类以形成了一种群体( community),这群体是根据天赋权利组织起来的,而天赋权利则 是上帝的旨意。4换言之,我们是通过行使天赋权利而形成群体的。这群体其实就是第三点 所提到的观念的转化,这回不仅是简单地写在成文法内,而是诉诸自然秩序。任何政治化的 社会都得遵守这更高层次的律令,因为建立社会的人是受这更高层次的律令即天赋权利所管 辖的,人不能行使自己所不具备的权力 当然,洛克的“民间社会”,依然是传统意义下的民间社会,其意义与“政治化的社会 ( political society)相同。一个世纪以后,“民间社会”的意义又更新了,并正好与“政治结构中,也出现皇帝/ 诸侯的两头政治局面(dyarchy)。 从上述五个因素中,都可发现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历史根源。但这并不足以保障西方 能够顺利过渡到现代的自由民主制度。相反,随着中世纪的结束,欧洲的大部分皇帝都在尝 试建立君主“专制”政体,这尝试是大规模的,而且相当成功。皇帝已赢得毋须咨询而征税 的权力,并因此能够建立起常备军,这就使皇权更难受到挑战。到了 1680 年之际,君主专 制政体的确立似乎已是大势所趋。当时许多人一定认为,只有这种政治组织模式才能打胜仗。 君主专制政体的出现,意味着社会被政治化了。而具有影响力的许多理论,也为这政治化社 会的新模式辩护。一方面,有利于皇权的罗马法(Roman Law)概念流行起来,另一方面, 布丹(Bodin,1529-1596)和霍布士(Hobbes,1588-1679)发展了一套有关君权的理论, 这套理论在相当程度上动摇或摒弃了第一点所提到的中世纪社会观。他们的理论被理解为: 一个社会为图生存,必须接受君权的统治,而君权是不受任何其他权力制肘的。换言之,将 社会和其政治组织等同起来的观念又复辟了,而且其论述方式毫无疑问有利于专制政治的。 第一点所提到的中世纪社会观,则基本上为社会契约理论(social contract doctrines)所保 留,格老修斯(Grotius,1583-1645)和普芬道夫(Pefendorf,1632-1694)认为,社会 的存在优先于政府。霍布士想攻击的,正是契约理论里的这个论点。但即使格老修斯和普芬 道夫亦把“臣服契约”,(contract of subjection),等同于建立绝对君权,认为若反对君权, 社会便因此而失去法律上的依归(legal recourse)。 与此同时,在几个奉行新教(Protestant)的国家中,教会的地位开始下降了,而基督 教的分裂本身,就动摇了上述第二点的钍础:即除了人间的社会外,人人都还属于另一个唯 一的天国——现在天国也不是唯一的。 正如我在上文所论及的,如果和二十世纪独裁政体比较,这时期的君主“专制”政体 实在是专制政体的小儿科。它们消除了第四点及第五点所提到的特征,但仍受制于第三点所 提到的:倍受拥护的主体权利的传统。当然,如果专制主义继续发展下去,没什么可以保证 第三点所提到的传统不会被侵蚀。十八世纪改革思潮中有一重要流派,它冀求以“开明专制” (Enlightened Despotism)理性地重组社会。这一派敌视传统的主体权利观念,想藉理性 之名将之扫除。但专制主义并没有得逞。因为一些原先相对而言弱小的、实行另一种比较开 明的政治模式的国家,尤其是英国和低地国家,取得了经济上的成功,并以此为基础,赢得 军事上的胜利。它们的胜利抑制了专制主义。就此而言,十八世纪末和二十世纪末是可以互 相辉映的。 在十八世纪英国和低地国家实行的有别于专制政体的政治模式里,形成了某些反专制 的信条。在这方面,最受推崇和最具影响力的就是洛克(Locke,1632-1704)。就某个意义 来讲,他将上述第一、二点所提到的观念进行了转换和翻新,并以一种新形式将之带回政治 理论中。在洛克的理论中,第一点所提到的观念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强烈的形式复辟了,它视 政府为一种信托(trust)。3 社会先政府而存在,众多个体签订第一张契约以摆脱自然状态 (state of nature),因而形成社会,这新成立的组织随即建立政府。政府可被视为至高无上, 但实际上它是受社会委托的,若政府违背其义务,社会即可恢复其自身的行动自由。 此外,洛克也将和第二点所提到的观念转化并重新推介:在所有政治化的社会出现前, 人类以形成了一种群体(community),这群体是根据天赋权利组织起来的,而天赋权利则 是上帝的旨意。4 换言之,我们是通过行使天赋权利而形成群体的。这群体其实就是第三点 所提到的观念的转化,这回不仅是简单地写在成文法内,而是诉诸自然秩序。任何政治化的 社会都得遵守这更高层次的律令,因为建立社会的人是受这更高层次的律令即天赋权利所管 辖的,人不能行使自己所不具备的权力。 当然,洛克的“民间社会”,依然是传统意义下的民间社会,其意义与“政治化的社会” (political society)相同。一个世纪以后,“民间社会”的意义又更新了,并正好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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