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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社会”的意义相反。洛克当时正在为此铺路。这种逆转起源于十八世纪反专制主义的信 条。但却出于两个相当不同的,在某些方面甚至对立的流派。其一发展自洛克有关人类是 种先于政治而存在的群体这原初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缺乏安全保障,这也是促进人类设 立政府的原因。但即使没有政府,在自然状态之下,经济发展,包括劳动的分工、货币的使 用、财富的累积,这些后来被称为“文明”的东西,也可以有极大的进步。这观念可以被用 来描绘出一幅人类社会生活的图象。在这幅图象中,大部分有价值的事物都被认为源自前政 治或非政治的领域,政权至多只可以保护它们,但无论如何不能支配它们。而在十八世纪, 这样的一幅图象也真的给描绘了出来。 使“民间社会”与“政治化的社会”对立的,还有另一流派,用孟德斯鸠( Montesquieu, 1689-1755)来代表这一派是最方便的了。在其《论法的精神》( Espirit des lois)中,他 对于“君权”( monarchy)的描述提供了于洛克以外的另一反专制信条。不同于洛克,孟德 斯鸠已假设一个强大的君主政府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问题就变成:这政府是不受制时,转 向专制,还是受制于法律。但除非存在独立的、具备法律地位的机构、除非这些机构随时准 备维护法律,否则这法律就不能发挥其约束力。法治与“中介团体”( corps intermediares) 共存亡而相扶持。没有法律、国会之类的机构与贵族之类的阶层就没有地位:而没有这些机 构和阶层,法律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一个自由的君主政体(对孟德斯鸠来说这句是冗言, 因为不自由的君主政体就是专制),要在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以及此政权必须处理的一大 群互相交织的机构和组织之间,取得平衡。 孟德斯鸠对于传统的继承,不同于洛克。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以上述中世纪政治制度里 的第三、第四及第五点的观念为根据的。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国人长达数百年的有关专制主 义的起源的论争,其实是要建立一个延续自古代政治制度的信条。此制度原先由法兰克统治 者建立,以对抗根据罗马法建立的政治模式。孟德斯鸠认为自己在重建日耳曼( German 式的政治制度。论及自己推崇的英格兰政制时,孟德斯鸠说,英国人从古日尔曼人那里吸取 其政制观念,“这种优良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发现的”( Ce beau systeme a ete trouve dans les bois)。5孟德斯鸠所完全不需要继承的,是上述第一、第二点所提到的观念。建立 一个社会,不仅不能离开其政治制度,相反,自由的社会都具备某种这样的制度。 中世纪的政治制度对于孟德斯鸠而言,有这么多重要之处,这么说来,孟德斯鸠的想 法和古人更相似。“城邦”( polis)的意义也是通过“政治”( politically)来赋予的,我们使 用这两个字眼时,已可知这是个套套逻辑( tautology)。这种观点不容许我们将民间社会与 国家分开来,因为这对希腊人和罗马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孟德斯鸠和与他同时代的许多反 专制主义者一样,都崇尚古代的自由,但他并没有把自己的模式作为专制政治以外的出路 他独特之处毋在于:他在民间社会和国家之外建构出第三面旗帜,它在某些方面与城邦对立, 但对于其参与者而言,仍然能提供自由和尊严。君主制度与城邦共和国制度是相对立的,因 为后者假定人有贡献公益、刻苦朴素、追求平等的“美德”( vertu);而君主制度则要求人 强烈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特权,并为地位、财富、权力这些与“名誉”( honneur)密切 相关的事物奔走钻营。在古代的共和国,爱国情操是使社会保持自由的推动力,因为它使人 民誓死抵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对于法律的威胁。而在现代的君主制度中,捍卫自由的,是 人对于自身权利和地位的强烈意识,因为它使人为保护既得权利和地位而抵抗皇权的进犯, 并且羞于服从任何使他们降格的命令。 此,一方面,孟德斯鸠像古人那样,依然是完全通过政治来建立社会,但另一方面, 他又迥异于古人,为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划分铺路。他这样做,是因为在他看来,社会是一种 平衡,这平衡的一边是中央政权,另一边是一大堆受到保护的权利。 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反专制主义的理念,均反映于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划分中,这种划分, 终于在十八世纪行将结束之际完成,并且由黑格尔( Hegel,1770-1831)在其《法哲学》化的社会”的意义相反。洛克当时正在为此铺路。这种逆转起源于十八世纪反专制主义的信 条。但却出于两个相当不同的,在某些方面甚至对立的流派。其一发展自洛克有关人类是一 种先于政治而存在的群体这原初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缺乏安全保障,这也是促进人类设 立政府的原因。但即使没有政府,在自然状态之下,经济发展,包括劳动的分工、货币的使 用、财富的累积,这些后来被称为“文明”的东西,也可以有极大的进步。这观念可以被用 来描绘出一幅人类社会生活的图象。在这幅图象中,大部分有价值的事物都被认为源自前政 治或非政治的领域,政权至多只可以保护它们,但无论如何不能支配它们。而在十八世纪, 这样的一幅图象也真的给描绘了出来。 使“民间社会”与“政治化的社会”对立的,还有另一流派,用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来代表这一派是最方便的了。在其《论法的精神》(Espirit des Lois)中,他 对于“君权”(monarchy)的描述提供了于洛克以外的另一反专制信条。不同于洛克,孟德 斯鸠已假设一个强大的君主政府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问题就变成:这政府是不受制时,转 向专制,还是受制于法律。但除非存在独立的、具备法律地位的机构、除非这些机构随时准 备维护法律,否则这法律就不能发挥其约束力。法治与“中介团体”(corps intèrmediares) 共存亡而相扶持。没有法律、国会之类的机构与贵族之类的阶层就没有地位:而没有这些机 构和阶层,法律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一个自由的君主政体(对孟德斯鸠来说这句是冗言, 因为不自由的君主政体就是专制),要在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以及此政权必须处理的一大 群互相交织的机构和组织之间,取得平衡。 孟德斯鸠对于传统的继承,不同于洛克。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以上述中世纪政治制度里 的第三、第四及第五点的观念为根据的。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国人长达数百年的有关专制主 义的起源的论争,其实是要建立一个延续自古代政治制度的信条。此制度原先由法兰克统治 者建立,以对抗根据罗马法建立的政治模式。孟德斯鸠认为自己在重建日耳曼(German) 式的政治制度。论及自己推崇的英格兰政制时,孟德斯鸠说,英国人从古日尔曼人那里吸取 其政制观念,“这种优良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发现的”(Ce beau système a ètè trouvè dans les bois)。5 孟德斯鸠所完全不需要继承的,是上述第一、第二点所提到的观念。建立 一个社会,不仅不能离开其政治制度,相反,自由的社会都具备某种这样的制度。 中世纪的政治制度对于孟德斯鸠而言,有这么多重要之处,这么说来,孟德斯鸠的想 法和古人更相似。“城邦”(polis)的意义也是通过“政治”(politically)来赋予的,我们使 用这两个字眼时,已可知这是个套套逻辑(tautology)。这种观点不容许我们将民间社会与 国家分开来,因为这对希腊人和罗马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孟德斯鸠和与他同时代的许多反 专制主义者一样,都崇尚古代的自由,但他并没有把自己的模式作为专制政治以外的出路。 他独特之处毋在于:他在民间社会和国家之外建构出第三面旗帜,它在某些方面与城邦对立, 但对于其参与者而言,仍然能提供自由和尊严。君主制度与城邦共和国制度是相对立的,因 为后者假定人有贡献公益、刻苦朴素、追求平等的“美德”(vertu);而君主制度则要求人 强烈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特权,并为地位、财富、权力这些与“名誉”(honneur)密切 相关的事物奔走钻营。在古代的共和国,爱国情操是使社会保持自由的推动力,因为它使人 民誓死抵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对于法律的威胁。而在现代的君主制度中,捍卫自由的,是 人对于自身权利和地位的强烈意识,因为它使人为保护既得权利和地位而抵抗皇权的进犯, 并且羞于服从任何使他们降格的命令。 因此,一方面,孟德斯鸠像古人那样,依然是完全通过政治来建立社会,但另一方面, 他又迥异于古人,为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划分铺路。他这样做,是因为在他看来,社会是一种 平衡,这平衡的一边是中央政权,另一边是一大堆受到保护的权利。 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反专制主义的理念,均反映于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划分中,这种划分, 终于在十八世纪行将结束之际完成,并且由黑格尔(Hegel, 1770-1831)在其《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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