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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木预 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对于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 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 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 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 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人的任何故意实施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动机的支配下,去追求一 定的目的。般地讲,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或 内心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刑法学研究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人的一般故意行为的动机 和目的,而是作为行为人故意犯罪活动主观因素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日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由于直接故意犯 罪主观方面都包含犯罪目的的内容,因而法律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第四节 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 按照刑法典第16 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木预 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对于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 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 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 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 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人的任何故意实施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动机的支配下,去追求一 定的目的。般地讲,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或 内心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刑法学研究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人的一般故意行为的动机 和目的,而是作为行为人故意犯罪活动主观因素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由于直接故意犯 罪主观方面都包含犯罪目的的内容,因而法律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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