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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取款背书(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其背书的目的只是委托被背书人代为取款,而不是转让 汇票的所有权。这种背书通常都注明委托取款( for collection)或委托代收(by procuration)等字样。 2)设质背书( endorsement of pledge) 亦称质权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作的背书。此种背书的受背书人 得以质权人的资格行使汇票上的权利,如要求承兑或付款的权利、行使追索的权 利等。质权背书通常都注有“基于担保”( value in security)或“出质”( value in pledge)字样。 (四)背书的连续性 所谓背书的连续是指第一次作背书的人应当是该汇票的受款人,其后各次背 书的背书人均应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衔接,直至最后的执票人,一环 扣一环,中间没有间断。如在空白背书之后,在以背书方式转让时,则其后的背 书人应视为因此项空白背书而取得汇票的受让人,以便使背书的连续性不因出现 空白背书而受影响。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和许多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汇票 的执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权利的成立 (五)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票据法的原理,凡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都要对票 据负责。因此,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背书,他就成为该汇票的债务人,应对 该汇票负责。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的责任有以下三项: 1.保证该汇票在提示时将会获得承兑和付款。如果遭到拒付,背书人应对 执票人或被迫对汇票付了款的任何其他背书人予以补偿,只要他们已对拒付一事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如己作成拒付证书或已通知有关当事人等 2.对正当执票人不得否认出票人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 3.对其直接的或后来的受背书人不得否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并 且不得否认他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利。 受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因背书而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从而成为汇 票的债权人。受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也可以再为背 书将汇票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当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受背书人有权向 切前手背书人以及包括出票人在内的一切曾经在汇票上签名的人进行追索,必要 时还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不仅如此,受背书人还可以取得优于背书人的权利 付款人一般不得以其得以对抗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善意并付 了对价的受背书人。这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受让人,使 汇票得以顺利流通而制定的。各国票据法都承认这一原则。 复习思考题 1.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点? 2.什么是汇票?什么是本票?二者有何区别? 3.何谓正当执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执票人是如何保护的? 4.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 本票公约》之间有何差异? 第五十二课时(1) 委托取款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其背书的目的只是委托被背书人代为取款,而不是转让 汇票的所有权。这种背书通常都注明委托取款(for collection)或委托代收(by procuration)等字样。 (2) 设质背书(endorsement of pledge) 亦称质权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作的背书。此种背书的受背书人, 得以质权人的资格行使汇票上的权利,如要求承兑或付款的权利、行使追索的权 利等。质权背书通常都注有“基于担保”(value in security)或“出质”(value in pledge)字样。 (四) 背书的连续性 所谓背书的连续是指第一次作背书的人应当是该汇票的受款人,其后各次背 书的背书人均应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衔接,直至最后的执票人,一环 扣一环,中间没有间断。如在空白背书之后,在以背书方式转让时,则其后的背 书人应视为因此项空白背书而取得汇票的受让人,以便使背书的连续性不因出现 空白背书而受影响。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和许多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汇票 的执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权利的成立。 (五)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票据法的原理,凡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都要对票 据负责。因此,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背书,他就成为该汇票的债务人,应对 该汇票负责。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的责任有以下三项: 1.保证该汇票在提示时将会获得承兑和付款。如果遭到拒付,背书人应对 执票人或被迫对汇票付了款的任何其他背书人予以补偿,只要他们已对拒付一事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如已作成拒付证书或已通知有关当事人等)。 2.对正当执票人不得否认出票人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 3.对其直接的或后来的受背书人不得否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并 且不得否认他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利。 受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因背书而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从而成为汇 票的债权人。受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也可以再为背 书将汇票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当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受背书人有权向一 切前手背书人以及包括出票人在内的一切曾经在汇票上签名的人进行追索,必要 时还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不仅如此,受背书人还可以取得优于背书人的权利, 付款人一般不得以其得以对抗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善意并付 了对价的受背书人。这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受让人,使 汇票得以顺利流通而制定的。各国票据法都承认这一原则。 复习思考题 1.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点? 2.什么是汇票?什么是本票?二者有何区别? 3.何谓正当执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执票人是如何保护的? 4.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 本票公约》之间有何差异? 第五十二课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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