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实,从11世纪到15世纪,这些人们的社会共同体表现为它们共 同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 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一种文明,不仅区别于东方,而且 区别于在“文艺复兴”各个时期所曾“恢复”的“前西方”文化。 这种恢复和复兴是西方的特征。它们并不混同于自己曾从中吸取 灵感的模式。“以色列”、“古希腊”和“古罗马”变成西方文明的3 精神原型,主要的不是通过一个保存或继承的过程,而是通过采 纳的过程,即:西方把它们作为原型加以采纳。除此,它有选择 地采用了它们,在不同时期采用了不同部分。科顿·马瑟(Cotton Mather)不是希伯来人。伊拉斯漠不是古希腊人。波伦亚大学的罗 马法学家们也不是古罗马人。 当然,某些罗马法幸存于日耳曼的民俗法之中,更为重要的 是幸存于教会的法律中;希腊哲学的一些内容也在教会那里保存 下来;另外,希伯来的《圣经》作为《旧约》而保存下来,这也 是实在的。但这些幸存下来的东西在对西方的法律、西方的哲学 和西方的神学的影响中仅仅占一小部分。影响它们的主要是古代 典籍文本的重新发现、重新审查和重新采用。即使达到可以说古 代的学问没有被打断而存活下来的程度,这种学问也不可避免地 要受到改造。这一点对于理解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和复兴尤其重要: 比如说,无论如何都不能想象,12世纪比萨自由市的法律制度竞 会与查士丁尼统治下帝国的法律制度相一致,这个自由市采用了 许多罗马法的规则,它们可以在新发现的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的 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同的准则具有极不同的含义。 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 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 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当然,西方信奉伊 斯兰教的部分不属于西方一尽管西方的哲学和科学曾受到过阿 拉伯的强烈影响,尤其是在与上述典籍研究有关的时期;但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