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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当议会于普选后首次集会时,应尽可能迅速选出副议长一人:而每 当副议长的职位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宣告出缺时,应及时选出另 一个充任之。 第二款: (1)副议长可以由议会按随时决定的方式:或从既非部长又非政务次长的 议会议员中,或从非议会议员的人中选出之。 但非议会议员的人如果根据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并无资格被选为议会议员者, 不得当选为副议长。 (2)副议长当选后(除非按照本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己作过宣誓)应在 就职前在议会前以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格式宣读并签署效忠誓词。 (3)副议长可在任何时候亲署书面向议院秘书提出辞职,并应在下列情况 下辞去其职位: ①议会在普选后首次集会时;或 ②在副议长系从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 其他原因已不再为议会议员或已被任命为部长或政务次长者;或 ③在副议长系从非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他被选为议会议员,而由 于本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1)或(5)项的规定,他有不得不辞去议员职 位的情事者。 第三款:应付给副议长以议会可以随时决定的薪金或津贴,而此项应由统一 基金支付的薪金或津贴。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予以削减。 第二十七条:如无人担任议长职位或议长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 不能履行其职责者,本宪法授予议长的职责应由副议长履行之:如无副议长或副 议长同样不在场或不能履行这些职务者,应由议会选出另一人履行之。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议会议员应是依照本宪法各项规定具有当选资格并依照或根据新加 坡现行法律规定方式选举产生的人。 第二款:一人应具有当选为议员的资格,如果一 (1)他是一个新加坡公民: (2)他于提名日已年满二十一岁:第一款:当议会于普选后首次集会时,应尽可能迅速选出副议长一人;而每 当副议长的职位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宣告出缺时,应及时选出另 一个充任之。 第二款: (1)副议长可以由议会按随时决定的方式:或从既非部长又非政务次长的 议会议员中,或从非议会议员的人中选出之。 但非议会议员的人如果根据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并无资格被选为议会议员者, 不得当选为副议长。 (2)副议长当选后(除非按照本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作过宣誓)应在 就职前在议会前以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格式宣读并签署效忠誓词。 (3)副议长可在任何时候亲署书面向议院秘书提出辞职,并应在下列情况 下辞去其职位: ①议会在普选后首次集会时;或 ②在副议长系从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 其他原因已不再为议会议员或已被任命为部长或政务次长者;或 ③在副议长系从非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他被选为议会议员,而由 于本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1)或(5)项的规定,他有不得不辞去议员职 位的情事者。 第三款:应付给副议长以议会可以随时决定的薪金或津贴,而此项应由统一 基金支付的薪金或津贴。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予以削减。 第二十七条:如无人担任议长职位或议长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 不能履行其职责者,本宪法授予议长的职责应由副议长履行之;如无副议长或副 议长同样不在场或不能履行这些职务者,应由议会选出另一人履行之。 第二十八条: 第—款:议会议员应是依照本宪法各项规定具有当选资格并依照或根据新加 坡现行法律规定方式选举产生的人。 第二款:一人应具有当选为议员的资格,如果── (1)他是一个新加坡公民; (2)他于提名日已年满二十一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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